《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8日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
- 發布機關:上海人大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5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報告,
條例發布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8日
條例全文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
(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教育改革,加快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全面提高本市高等教育質量,提升高等教育綜合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地服務“四個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設、服務國家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高等教育發展以及相關保障、服務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應當把握正確政治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堅持政府統籌管理、學校自主辦學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原則。
高等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高等教育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思想價值引領貫穿於教育教學全過程,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高等教育事業的統籌管理,將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保障高等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構建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體系,最佳化高等教育布局結構和資源配置,實現本市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市建立高等教育改革發展議事協調機制,審議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重大方針和政策,協調解決高等教育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高等教育工作,推進和實施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
市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編制、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國有資產監督、經濟信息化、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高等學校依法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開展自主辦學,接受政府管理和社會監督。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建立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並根據辦學定位和社會需求,採取措施全面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參與和支持本市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二章規劃與評價
第九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確定本市高等教育人才培養規模、層次和結構,高等學校分類發展體系,高等學校與學科布局,以及本市高等教育發展目標、任務、措施等內容。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誠信教育,加強學生思想品德考核。
第三章依法自主辦學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堅持立德樹人,把人才培養作為中心工作,遵循教書育人和學生成長規律,發揮課堂教學主渠道作用,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提高學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和專業技能,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自主辦學機制,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實施辦學活動,落實自主管理事項。
高等學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規定報核准機關核准後實施,並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
公辦高等學校應當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設立校務委員會或者理事會,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諮詢、協商、審議和監督。
民辦高等學校應當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學校決策和監督的機制;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高等學校按照規定,自主設定教學和科學研究等內部組織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立程式、職權以及治理結構,由高等學校的章程規定。
屬於市人民政府重點支持、依託高等學校成立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在對外業務活動、經費管理、人事管理、招生以及人才培養等方面,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其相對獨立的自主權。
地方公辦高校的教學和科學研究機構行政負責人,可以不按照行政職級進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當保障其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任職、薪酬以及相關待遇。
第二十二條地方公辦高校在人員編制內自主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自主招聘錄用人員,依法訂立或者解除、終止聘用契約。
市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科學核定並動態調整地方公辦高校的人員編制時,應當聽取高等學校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地方公辦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開展評聘工作。
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學校建設和發展情況,確定並動態調整地方公辦高校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根據學校辦學定位以及學科領域、研究類型和崗位種類的特點,自主建立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
高等學校實施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分類評價制度的,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標準,促進人才分類發展。
第二十五條地方公辦高校按照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應本市高等教育行業特點的收入分配製度,科學核定地方公辦高校績效工資總量,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確保教師收入逐步增長。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省部級以上教學和科技獎勵、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於人員的經費、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以及捐贈收入中指定用於人員獎勵等費用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建立並完善教師準入、培訓、考核和流動制度;健全公平競爭、梯隊合理、多元發展的教師職業發展機制;可以根據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自主靈活用工。
高等學校的教師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教書育人,言傳身教,為人師表;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加強師德師風建設,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正常學習和生活;引導學生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學校管理制度,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健全職業指導和服務體系,加強創新創業教學和實踐,提升學生就業和創業能力;通過資金支持和政策保障,支持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對創業學生可以實行彈性學制,或者放寬修業年限;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定創新創業學分。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通過無償許可專利的方式,授權學生使用科技成果,引導學生創新創業。
市教育、發展改革、科技、經濟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大學科技園、產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風險投資基金、社會中介機構等,為學生創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可以在部門預算中自主安排專項經費,支持教學科研人員面向基礎領域、學科交叉領域等開展科學研究活動。
本市鼓勵、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協同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高高等學校對產業轉型升級的貢獻力。
本市鼓勵、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促進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知識創新、理論創新、方法創新,推進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提高決策諮詢服務能力。
第三十條市財政、教育、國有資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高等教育發展需求,完善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政府採購審批流程,擴大並規範高等學校對國有資產的自主處置許可權。
第四章社會力量參與
第三十一條本市實施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分類管理,支持和引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的發展,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在公用事業價格、用地優惠、稅收優惠等方面,與公辦高等學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本市鼓勵社會力量依法獨立或者共同舉辦高水平、有特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與高等學校合作共建教學、科學研究機構;向高等學校捐資捐贈,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本市鼓勵專業機構自主或者受委託開展高等教育評估。專業機構開展高等教育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不干擾正常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等原則,並接受教育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行業組織參與制定學科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方案和標準,定期發布人才需求預測,參與對學科專業的評估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市鼓勵企業、科學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與高等學校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教師和科研人員的雙向柔性流動,共同開展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
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實習和實踐基地,參與高等學校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並給予其適當的財政補貼。
第三十六條本市鼓勵社區、科技園區等與高等學校開展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設施的共享合作。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高等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五章統籌與保障
第三十七條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規劃,科學安排高等教育發展用地,保障高等教育校舍資源。
市發展改革、教育、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公辦高校的建築規劃面積標準,適時調整高等學校建設項目造價標準。
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本區域內高等學校用地和周邊交通、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並加強校園和周邊環境治安綜合治理,創造良好的辦學環境。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高等教育規劃,最佳化高等教育撥款結構,對地方公辦高校建立以經常性經費投入為主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健全生均綜合定額標準體系,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確保高等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民辦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學校的基本辦學經費,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第三十九條公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物價、財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學生培養成本、學校類型和層次、學科類別等事項,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公辦高等學校培養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制定公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標準。
民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可以根據教學質量、辦學成本、社會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確定教育收費標準,並通過學校網站、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向社會公示。
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收費標準,根據分類管理、質量導向、成本補償等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物價、財政、教育等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本市鼓勵高等學校通過社會捐贈、政府競爭性項目經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委託性項目經費、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等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第四十一條本市設立高等教育投入評估諮詢委員會,對高等教育重大投入政策提出諮詢和評估,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
高等教育投入評估諮詢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職權以及議事規則等具體事項,由市教育、財政等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並依法接受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等教育經費使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高等教育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定期對其投入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績效評估,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結果作為對高等學校財政投入的參考依據。
地方公辦高校實行總會計師委派制度,對地方公辦高校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加強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等中央部門的合作,通過定期會商機制和部市共建協定,支持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部屬高校)改革發展,促進地方高等學校提升辦學水平。
市人民政府依據部市共建協定,引導、監督和參與部屬高校的發展規劃、招生與人才培養、學科布局、校園建設等工作;鼓勵部屬高校與地方高等學校開展合作,支持地方高等學校發展。
部屬高校應當按照部市共建協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市財政經費投入使用績效報告。
第四十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促進不同類型和層次高等學校之間在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辦學資源共享等方面開展合作,推進師資交流、學生流動、學分轉換。
本市鼓勵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與高等學校通過資源整合、合作共建等方式,聯合招收和培養研究生。市教育行政部門在招生人數、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第四十五條本市積極構建與台灣地區高等教育合作交流平台,支持教育工作者交流教育發展理念,加強學生交流互動,做好招收台灣學生來本市學習、就業工作。
本市建立和完善與港澳高等教育合作交流機制,提升與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水平,推動滬港澳高等教育共同發展。
第四十六條本市鼓勵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境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自主開展合作辦學,建立聯合實驗室、聯合研究中心,合作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成果推廣。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高等教育規劃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資源和政策支持。
本市鼓勵高等學校採取措施支持學生赴境外學習、實習,擴大招收來華留學生規模,提高留學生教育質量。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赴境外辦學,參與國際性的教育教學評估、認證以及標準體系建設。
第四十七條本市鼓勵高等學校採取措施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國際人才高地建設。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高等學校人才引進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戶、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務。
第四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支持青年教師發展,健全高等學校教師資源儲備和前期職業能力考察機制,通過新進教師選聘和資格培訓、新進青年教師擔任助教等措施支持青年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活動。
本市鼓勵和支持區人民政府、高等學校對符合條件的青年教師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條市教育、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進本市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設,建立以現代信息網路技術為支撐的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體系。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積極推進智慧校園與智慧型教育,探索網路化教育新模式,推廣大規模線上開放課程等網路學習模式,面向廣大學習者提供優質遠程開放學習服務。
本市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之間共享優質教育資源,並向社會開放網路課程等教育資源。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於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情況
(一)制定《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是本市根據中央精神,全面落實依法治教、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大舉措
黨中央高度重視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根據習近平總書記近期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和中央對教育領域體制改革、制度創新提出的一系列要求,本市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制定並實施《上海市教育綜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取得了豐富的改革成果,但改革推進過程中也反映出一些制約高等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性問題。例如,高校辦學自主權有待擴大、績效工資制度不夠科學、高層次人才不足、青年教師發展困難、辦學條件及配套環境有待改善。為了破解高等教育領域的深層次難題,拓展高等教育改革的廣度和深度,需要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修改的新精神,以及本市教育綜合改革探索積累的經驗和做法,都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固化下來。
(二)制定《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是保障高等教育布局等三大規劃順利實施、促進高等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國家和本市重大發展戰略的迫切要求
為了支撐上海“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更好地服務“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本市頒布實施了《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結構與發展規劃(2015—2030年)》、《上海高等學校學科發展與最佳化布局規劃(2014—2020年)》和《上海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5—2030年)》等三大規劃,其中的高校二維分類發展體系、布局結構動態調整、套用型人才培養等核心內容,經過科學論證和實踐檢驗已基本成熟,充分吸收到條例中,能夠確保“一張藍圖乾到底”,為規劃落地和長效推進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制定《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是營造良好的辦學氛圍,激發高校辦學活力,全面提升高等教育質量的重要措施
高校是高等教育的實施主體,承擔著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重要任務,依法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其內部治理結構,激發教學科研人員教書育人和研究創新的積極性、主動性,是本市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內在動力。通過制定條例,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規劃引領、政策保障方面的職責,強化高校的辦學目標和自主辦學地位,更好地發揮社會各方的支持和監督作用,有利於營造良好的辦學氛圍,形成政府巨觀管理、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社會廣泛參與支持的新格局,全面提升本市高等教育質量水平。
二、起草過程
市教委自2014年啟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的立法調研。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畫重點調研項目後,市教委在前期調研基礎上,梳理形成草案的基本框架。之後,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的正式項目,市教委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辦又開展了大量的立法調研和座談,並於5月下旬完成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6月16日,市教育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六次專題會議原則同意《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市政府法制辦於今年6月收到市教委報送的《條例(草案)》送審稿,隨即向市發展改革委、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22個相關單位和各區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召開了高校有關負責人座談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會。經對各方意見匯總研究,市政府法制辦又對《條例(草案)》送審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最終形成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50條,包括總則、規劃與評價、依法辦學、社會力量參與、統籌與保障以及附則,主要規範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發揮規劃在高等教育發展中的引領作用
為了體現“規劃入法”的立法初衷,推動高等教育在規劃引領下的有序發展,《條例(草案)》從以下兩個方面保障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的效力和作用:
一是明確規劃的制定和效力,規定高等教育規劃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將規劃作為高校設定調整、資源配置、基本建設和條件保障的依據。(第九條)
二是明確規劃的核心內容,將高校二維分類發展、高水平大學與學科建設、學科專業設定、套用型人才培養等規劃內容在《條例(草案)》中予以規定,以凸顯規劃內容的法律效力。其中,高校二維分類發展,是指按照“人才培養主體功能和承擔科學研究類型等差異性”和“主幹學科門類或者主幹專業大類建設情況”兩個維度,對高校進行類型和類別劃分: 按照人才培養主體功能和承擔科學研究類型等差異性,將高校劃分為“學術研究、套用研究、套用技術和套用技能”四種類型;按照主幹學科門類(本科與研究生)或者主幹專業大類(專科)建設情況,將高校劃分為“綜合性、多科性、特色性”三個類別。高校二維分類發展體系的構建,將促進高校明確辦學定位,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人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二)強化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教育教學質量評價
立德樹人是中央明確提出的教育根本任務,也是高等教育教學質量評價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在總則部分明確高等教育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等重要內容;同時,把堅持立德樹人、師德規範等作為高等教育評價的核心條款。(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二是明確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舉措,特別是突出本科教學,把教學激勵機制等改革舉措在立法中確定下來。(第十七條)
三是規定了高等教育評估的具體制度,包括高校自我評價、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估以及教育督導部門的評估等。(第十八條)
(三)明確高校辦學目標和依法辦學的具體舉措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教育體制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條例(草案)》明確高校應當把人才培養作為中心工作,遵循教書育人和學生成長規律,發揮課堂教學主渠道作用,提高學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和專業技能,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同時,為了依法落實高校辦學自主權,《條例(草案)》從保障學校權利和推進政府簡政放權兩個方面規定了多項具體措施:
一是在人員編制方面,明確地方公辦高校在人員編制內自主制定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自主招聘錄用人員,同時規定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科學核定並及時動態調整地方公辦高校人員編制。(第二十三條)
二是在職稱評聘方面,明確地方公辦高校自主制定本校教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開展評聘工作,同時要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確定並動態調整地方公辦高校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第二十四條)
三是在收入分配製度方面,明確地方公辦高校在績效工資總量內自主確定績效工資分配方案,規定政府應當科學核定地方公辦高校績效工資總量,確保教師收入逐步增長,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省部級以上教學和科技獎勵、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於人員的經費以及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等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第二十六條)
此外,在支持學生創新創業、科學研究與成果轉化、資產處置等方面,也賦予高校相應的自主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四)規定社會力量參與高等教育辦學的支持政策
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高等教育興辦和發展方面,《條例(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按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建立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高校分類管理體系。(第三十一條)
二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舉辦高水平、有特色的民辦高校,與高校共建教學、科研機構。(第三十二條)
三是鼓勵行業組織參與制定學科專業建設和人才培養的方案和標準,參與對學科專業的評估活動。(第三十三條)
四是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與高校開展產學研合作,設立實習和實踐基地,參與學生培養。(第三十四條)
五是鼓勵社區、科技園區等與高校開展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設施的共享合作。(第三十五條)
(五)細化政府統籌與保障的具體措施
《條例(草案)》把加強政府統籌與保障作為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措施:
一是確定了市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區政府在保障高等教育用地和建設方面的職責和要求。(第三十六條)
二是對《高等教育法》中規定的“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分別從舉辦者投入、高校收費和多元籌措經費等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
三是通過部市共建機制,統籌推進在滬部屬高校和地方高校共同發展,並對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國際交流合作給予政策支持。(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
此外,對高校人才引進保障、青年教師發展保障、信息化保障也作了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比較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會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教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編辦、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有關地方公辦高等學校人員編制、收入分配製度中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和高等教育財政經費投入保障等條款的進一步修改完善作了專題研究。
12月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和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有的組成人員建議,本市促進高等教育發展的立法目的,應當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關於高等教育發展的新要求和新理念。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草案修改稿關於立法目的條款的表述中充實增加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深化教育改革”、“加快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的要求。(草案表決稿第一條)
二、關於教育教學質量。有的委員提出,為了更好地體現教書育人的相關要求,建議高校教授能夠親臨本科教學第一線進行授課。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教授對於專業領域研究造詣較高,知識淵博、修養較深,其親臨本科教學第一線不僅有利於垂範師德,還有利於拓展學生專業知識與研究的視野。《上海市教育綜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也已將教授為本科生講授基礎課程和核心課程作為強化教學激勵機制的重要措施之一。為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中增加“教授為本科生授課”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
三、關於地方公辦高校的人員編制。有的委員建議,從保障高等學校權利和推進政府簡政放權出發,相關政府部門在核定和調整地方公辦高等學校人員編制時,應當尊重高等學校的主體地位,發揚民主,充分聽取高等學校的意見和建議。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科學核定並動態調整地方公辦高校的人員編制時,應當聽取高等學校的意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四、關於收入分配製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集體性獎勵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應當計入績效工資總量;另外,考慮到今後捐贈收入可能會成為高校的重要經濟來源,建議進一步明確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的具體捐贈項目。經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實踐中,教學與科技獎勵都是給予個人的,從“促進”的角度,建議在條款中不明文表述為“個人獲得”;對於捐贈收入,有的情況下確實數額比較大,可以對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的具體捐贈項目作進一步界定。為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有關“捐贈收入”的表述修改為“捐贈收入中指定用於人員獎勵等費用”。(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五、關於民辦高等學校收費。有的委員提出,鑒於民辦高等學校收費實行市場價調節,具有較強的自主性,建議進一步明確其收費標準的公示途徑,提高公眾知曉度,接受社會監督。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國家《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已作規定,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載明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收費項目和標準、退費辦法等。為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民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中增加“通過學校網站、招生簡章和廣告等向社會公示”的要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並建議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是2017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正式項目。為推進該項立法工作,本市於2015年成立高等教育聯合立法專項課題組,由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鐘燕群和市政府副市長翁鐵慧任雙組長,領導組織立法起草工作,定期聽取專題工作匯報。兩年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前介入該項立法工作,全程參與調研及各類研討。委員會聚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上海市教育綜合改革方案(2014—2020年)》、《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結構與發展規劃(2015—2030年)》、《上海高等學校學科發展與最佳化布局規劃(2014—2020年)》、《上海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5—2030年)》的執行情況和本市教育綜合改革情況,深入研究和分析立法定位,提煉核心條款,綜合運用座談研討、實地調研等形式,聽取高校負責人、政府有關部門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又先後赴山東、河北以及台灣等地開展專題調研。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非常重視本市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殷一璀主任、鐘燕群副主任多次就該項立法工作提出指導意見,並帶隊赴上海中醫藥大學和上海大學開展調研,還多次召開座談會,對本市高等教育立法提出建議。
8月下旬收到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委員會再次聽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高校負責人和相關政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前期各項調研,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作了認真研究、梳理和歸納。9月1日,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近年來,中央一直強調上海要當好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加快推進本市高等教育立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本市開展教育綜合改革試點以及關於建設“一流大學一流學科”重大戰略的要求。2015年5月市委通過的《關於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和2016年9月市委通過的《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都強調了“建設若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一流大學,在自主招生、教師評聘、經費使用等方面開展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創新”等內容。審時度勢,制定條例正是落實中央和市委相關精神,服務於上海“四個中心”、自貿試驗區和科創中心建設等國家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當前,上海正在朝著建設成為卓越全球城市的方向邁進,需要有與之地位相適應、相匹配的,國內引領、輻射全球、能夠滿足城市發展多元化需求的高質量高水平的高等教育。因此,推進本市高等教育立法,也是城市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然而本市高等教育發展實際,不僅與紐約、倫敦和東京等國際性大都市存在較大差距,而且與北京和周邊省市存在一定差距,正面臨著兄弟省市激烈的競爭壓力,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促進高等教育的發展。此外,本市推進高等教育立法,也是回應廣大市民長期以來對更高質量高等教育需求的期盼。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促進為宗旨,立足上海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不追求章節的完整性,更多地切合本市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擴大了高校辦學自主權,吸納了本市高等教育布局結構發展規劃、學科布局規劃和職業教育規劃的內容,固化了上海教育綜合改革的經驗和成果。相信隨著法規的出台,勢必進一步促進上海高等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進一步提升本市高校的辦學質量和水平,讓廣大市民在感受高等教育方面有更多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內容基本可行,重點突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針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立法目的
一是進一步強調立法意義。委員會認為,上海正加快建設“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卓越全球城市。高等教育作為人才第一資源和科技第一生產力的重要結合點,理應為上海城市發展、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條例(草案)》立意應當更高,體現出上海城市特點。為此,建議對第一條中“更好地服務國家戰略”的表述進行細化並修改為:“為更好地服務‘四個中心’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服務上海卓越全球城市建設、服務國家戰略提供強大的人才支撐、智力支持和文化引領”。
二是進一步強調立德樹人宗旨。委員會認為,為了貫徹落實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強調立德樹人這一教育根本任務,《條例(草案)》需進一步明確相關內容。一是將立德樹人納入總則。建議將第三條第二款與第十五條整合為一條,作為第四條:“高等教育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思想價值引領貫穿於教育教學全過程和各環節,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二是建議將第十九條修改為:“高等學校應當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人才培養作為中心工作,遵循教書育人和學生成長規律,發揮課堂教學主渠道作用,加強教風學風建設,提高學生的思想水平、政治覺悟、道德品質、文化素養和專業技能,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人才。”
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委員會認為,辦學自主權是高水平大學建設的關鍵之一,《條例(草案)》既要保障和規範全體教職工和學生權益,也要在人員編制、收入分配等方面賦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權。一是建議在第二十二條後面增加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機制。”二是建議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編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需求,高等學校辦學定位、發展戰略、辦學質量、學科專業特色、學生規模等,與地方公辦高校通過協商核定並及時動態調整人員編制。”三是建議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上海城市發展相匹配、適應本市高等教育行業特點的收入分配製度,科學核定地方公辦高校績效工資總量,確保教師收入穩步增長。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獎勵、省部級以上教學和科技獎勵、競爭性科研項目中用於人員的經費、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以及捐贈收入中用於人員的經費等不列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明確民辦高等教育法律地位
委員會認為,民辦高校是本市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於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上海為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正在研究制定一系列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配套政策,因此《條例(草案)》對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僅作原則規定是合適的,但還需進一步明確民辦高等學校發展的相關內容。一是建議在總則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同時將第三十一條“(民辦高等教育發展)”條標修改為“(民辦高等教育分類發展)”,並刪除第二款中相關內容。二是建議將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修改為:“公辦高等學校應當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校務委員會或者理事會,依據學校章程,對學校的重大事項進行諮詢、協商、審議和監督。”“民辦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加強黨的建設,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學校決策和監督的機制。”
四、保障高等教育投入
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推動上海高等教育的改革發展,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兩個提高”、“三個增長”,優先發展教育,切實保證高等教育投入。一是建議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確保高等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持續穩定增長”修改為“確保高等教育經費投入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二是建議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公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學生培養成本、學校類型和層次、學科類別等事項,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建立公辦高等學校培養成本合理分擔機制,制定並動態調整公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標準。其中,中外合作辦學學歷教育的收費標準,根據分類管理、質量導向、成本補償等原則確定。”“民辦高等學校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民辦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教學質量、辦學成本、社會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確定教育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承諾。”
五、其他
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的其他部分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議。
1. 建議將第九條第一款中“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修改為“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高等教育發展規劃”。
2. 鑒於第十七條中“教授為本科生上課等制度”的表述涉及學校內部教學秩序管理,內容過於具體,建議刪去。
3. 建議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鼓勵高等學校採取措施引進高層次人才,促進上海建設全球性人才高地。”第二款修改為:“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高等學校人才引進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戶、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人才公寓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務。”
此外,《條例(草案)》部分文字和表述需作進一步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