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公用房管理條例

北京大學公用房管理條例

北京大學公用房管理條例》經2000年9月12日第42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2012年1月12日第785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原則,第三章管理辦法,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為了加強對我校公用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房地產資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證和促進我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參照國家計委、教育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建築規劃面積指標》(建標[1992]245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公用房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公用房系指除教職工住宅和教師周轉公寓以外的產權隸屬北京大學的各種用房及其附屬建築。無論其建設經費來源(包括引進校外資金、校內單位集資等)及所處地域如何,均屬北京大學公用房管理範圍。
第二條公用房按照分類定額管理、有償使用、超額收費的管理原則,通過向使用單位收取房產資源使用費,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以提高房產資源的使用效益和促進房產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三條我校公用房共分五類:
1.教學科研用房;
2.行政辦公用房;
3. 公共服務用房;
4.後勤服務用房;
5.產業商業用房。
第四條根據各單位的事業編制及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核算其教學科研用房定額面積,包括教師工作用房、教學實驗用房、科研用房、科研補助用房、儀器設備補助用房等。其中定額內的教師工作用房、教學實驗用房免收房產資源使用費;科研用房、科研補助用房、儀器設備補助用房按照相應標準收取房產資源使用費。學校預留一定面積的科研機動用房,統一安排使用。
第五條根據各單位事業編制及性質,分別核算其行政辦公用房定額面積,包括校黨政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和教學科研單位行政辦公用房等,定額內免收房產資源使用費。
第六條公共服務用房是指為教學、科研提供公共服務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博物館、計算中心、現代教育技術中心、會堂、體育場館等。學校暫不核定公共服務用房的定額面積,但對其進一步合理規劃,有效使用。
第七條根據各單位承擔的服務任務,核算其後勤服務用房定額面積,定額內免收房產資源使用費。
第八條產業商業用房參照相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收取房產資源使用費。
第九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超過定額面積的單位,學校將收回其超額使用的房屋或收取房產資源使用費;實際使用面積超出定額面積在5%之內的,可視為符合定額面積。
第十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未達到定額面積的單位,學校將根據公用房的建設情況對其使用房屋予以調整,使之逐步達到定額面積。
第十一條按照上述條款收取的房產資源使用費上交學校財務,納入學校統一管理。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學校公用房由學校統一管理。學校設立“北京大學公用房配置領導小組”,負責全校公用房資源的分配與調整。
第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是代表學校對公用房實施管理的職能部門,各單位須與房地產管理部簽定公用房使用協定。
第十四條未經學校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用房使用性質,各單位之間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轉讓公用房使用權,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借或出租公用房,不得將公用房作為資產進行投資、聯營、入股、抵押等。違反本項規定,學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沒收非法所得,扣減該單位相應定額面積。
第十五條房屋裝修改造涉及房屋結構和水、電、暖等基礎設施的,須報房地產管理部等主管部門審批。房屋改建、擴建須報學校校園規劃委員會審批。未經批准者將責令拆除並暫停該單位所有房屋資源的調配。
第十六條未經學校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學校對公用房調整時,遷出單位須按照學校的要求,按時將相關房屋交回。違反本項規定,學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並按照公用房最高收費標準的兩倍收取房產資源占用費,同時暫停該單位所有房屋資源的調配。
第十七條各單位須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資源。凡閒置時間達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收回,用於本單位調劑。閒置時間達一年以上的,由房地產管理部負責收回,並扣減該單位相應的公用房定額面積。
第十八條為貫徹落實本條例,特修訂《北京大學教學科研用房管理細則》和《北京大學行政辦公用房管理細則》。後勤服務用房和產業商業用房的管理細則另行制訂。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訂內部管理辦法,並報房地產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條各單位對所使用的房屋應加強維護,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對於違反公用房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經年月日第次校長辦公會討論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學校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房地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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