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高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3月07日在內蒙古自治區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達刑初字第1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07日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達刑初字第1號
公訴機關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2年11月2日被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12月27日被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檢察院以內包達檢刑訴(2013)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日,本案轉為普通程式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烏雲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高某某掛靠興業集團興德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了包頭天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達茂聯合旗錦繡花苑小區建築工程,2012年開發商已按契約支付了工程款的情況下,高某某挪作他用,欠農民工工資1268721元,經達茂聯合旗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在指定期限內仍未支付。達茂聯合旗公安局立案偵查後,支付了工資1262173元。
為了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報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工資花名及支付情況、收條及工資支付證明、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以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在刑事立案後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減輕對被告人高某某的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作出處罰。
被告人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及提供的證據材料均未持異議。對量刑方面沒有提出意見。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掛靠興業集團興德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了包頭天力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發的達茂聯合旗錦繡花苑小區建築工程。2012年,在開發商已按契約支付了工程款的情況下,被告人高某某挪作他用,因此拖欠農民工工資1268721元,經達茂聯合旗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在指定期限內仍未支付。達茂聯合旗公安局立案偵查後,支付了工資126217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報案材料證實被告人高某某拖欠工人工資的事實。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材料證實其拖欠工人工資,因資金周轉困難不能如期發放的事實。
3、被害人王某某、張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陳述材料證實被告人拖欠工人工資、各被害人從事工種及應得工資等情況;
4、工資花名及支付情況證實在冊工人及工資領取情況;
5、收條、支付工資證明證實達茂聯合旗公安局立案後,被告人高某某支付工人工資1262173元;
6、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證實被告人拖欠工人工資,經達茂聯合旗勞動保障監察局責令整改仍沒有支付的事實;
7、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以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在刑事立案後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減輕對被告人高某某的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幅度內予以量刑並處罰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審中自願認罪,被告人主動交納罰金,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可適用宣告緩刑。為了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勞動者的財產權利,打擊犯罪,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此罰金已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新文
審判員魏聰
人民陪審員馬芳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查乾蓮花
附:本判決書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以上的。
第四條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第六條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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