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馮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7月15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5日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玉刑初字第00201號
公訴機關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以玉泉院公訴刑訴(2014)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段瑞瑞、陳玉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8月19日,錢平代表江蘇省一建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與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匯龍浴宮代表謝某某簽訂建築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契約。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馮某具體負責該工程項目的內部裝修,其先後僱傭木工組帶班趙某某甲、趙某某乙、王某某、高某某,水工組李某某,電焊工張某某,瓦工季某等幾十餘人進行具體施工。截止公安機關立案前,被告人馮某拖欠上述工人工資總計人民幣592604元。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春節前,馮某先後將拖欠的工人工資支付完畢,總計支付工人工資人民幣586800元,剩餘的5804元人民幣因施工質量問題,馮某與上述工人協商後予以扣除。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拖欠工資人民幣586800元,數額較大,且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支付工人工資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馮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自己只是該工程的實際負責人,並已將工資支付給工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勞動保障監察局投拆登記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勞動監察大隊調查筆錄,玉勞社監詢字(2013)第6-1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玉)勞社監告(6-3)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玉勞社監詢字(2013)第7-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勞動保障監察送達回證,玉人社案移字[2]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犯罪案件移送書,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犯罪嫌疑人歸案情況的說明,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江蘇一建建築裝修裝飾有限公司委託書,江蘇一建建築裝修裝飾有限公司任命書,建築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契約,匯龍浴宮室內裝飾工程結算工程款協定,江蘇一建建築裝修裝飾有限公司欠薪說明,工資發放表,收條,收款收據,當事人戶籍證明,書證等。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足以證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作為呼和浩特市玉泉區匯龍浴宮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項目的具體負責人,先後僱傭幾十個工人對該工程項目的內部進行裝飾、裝修,在有能力支付該工程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況下而拒不支付,數額較大,且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其支付後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於在案發後被告人馮某已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人民幣586800元,同時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呼日查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伊娜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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