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8月2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巴刑初字第95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20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巴刑初字第95號
公訴機關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現羈押於巴林左旗看守所。
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以左檢刑訴(201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書林、劉美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秋,被告人朱某某在李某某手中承包了巴林左旗迎賓花園小區7#、15#A、15#B、北面商廳、西面商廳、地下車庫的支模工程,到2013年陸續僱傭97名木工工人為其施工。施工期間,被告人朱某某曾從李某某手中預支部分款項為工人發放工資,到工程完工後,被告人朱某某因與李某某在結賬過程中發生分歧,工人曾幾次找其催要工資,被告人朱某某為躲債逃匿到霍林河,並與外界斷絕聯繫。案發後,被告人朱某某尚欠馮秀明等97名工人工資1329967元,後工人向巴林左旗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巴林左旗勞動監察部門於2014年1月15日向其下發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在2014年1月20日前進行整改,並將限期整改指令書在被告人朱某某施工的工地予以張貼。2014年1月27日,經政府協商,由李某某為工人補發了68%的工資,即895000元,尚欠工人工資434967元。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2年秋,被告人朱某某在李某某手中承包了巴林左旗迎賓花園小區7#、15#A、15#B、北面商廳、西面商廳、地下車庫的支模工程,到2013年陸續僱傭100餘名工人為其施工。施工期間,被告人朱某某曾從李某某手中預支部分款項為工人發放工資,到工程完工後,被告人朱某某因與李某某在結賬過程中發生分歧,且工人多次催要工資,被告人朱某某為躲債逃匿到霍林河,並與外界斷絕聯繫。後工人向巴林左旗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巴林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4年1月15日向其下發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在2014年1月20日前進行整改,並將限期整改指令書在被告人朱某某施工的工地予以張貼。案發後,被告人朱某某尚欠馮秀明等100餘名工人工資1335727元,2014年1月27日,經政府協商,由李某某為工人補發了68%的工資,即895000元,尚欠工人工資440727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勞動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關於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有關情況的說明證實,2014年1月5日,巴林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95名農民工投訴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拖欠其工資1190451元。經調查,巴林左旗迎賓花園小區7#、15#A、15#B、北商廳、地下車庫項目總承包公司為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項目負責人為張世忠,大清包為李某某,二包工頭為朱某某。我單位要求項目負責人張世忠支付工人工資,但張世忠稱其已按照李某某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了工程款,李某某也已按照工程量的總價款支付朱某某160多萬元,並拒絕支付工人投訴的工資款。至1月20日,無法與朱某某取得聯繫,且仍未支付工人工資。按照法律規定,2014年1月15日向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但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農民工工資,故將該案移送巴林左旗公安局。
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證實,巴林左旗公安局於2014年1月20日依法受理該案,並於2014年3月8日在霍林郭勒市將被告人朱某某抓獲。
3、被害人某某、張某某的陳述證實,我們是朱某某僱傭的在迎賓花園建築工地施工的木工,有90多名工人,2013年上半年的工資已經發了,下半年的工資沒有發放,到現在大約欠我們工資119萬多元。
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在迎賓花園建築小區包清工的,朱某某在我手承包的木工活,在2013年已經付給朱某某160多萬元,還欠60多萬元左右,現在按照政府的要求,已經發給工人68%的工資,即90萬元左右,多出的30餘萬元,即使按照朱某某的計算方法,我已經足額給付。
5、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書、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送達回執及照片證實,巴林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向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迎賓花園項目部、朱某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
6、被告人朱某某為工人出具的欠據證實,被告人朱某某拖欠工人工資1335727元。
7、被告人朱某某支取工程款的支據證實,被告人朱某某已支取工程款(不含罰款)1525200元。
8、農民工工資發放明細表、收據證實,李某某按照所欠農民工工資的68%比例,共發放工資895000元。
9、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證實,2013年我在李某某手承包了迎賓花園建築工程的支模工程,我們之間沒有契約,是按照平方米數計算工程款的。如果按照我的算法,工程款為260萬元左右,按照李某某的算法,工程款為230萬元左右。我已經支取工程款150多萬元。我大約拖欠90多名工人的工資120萬元左右,實在沒有錢我才躲出去的。
11、被告人朱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朱某某出生於1974年3月12日,達到了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採納。但指控數額有誤。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某所欠農民工工資四十四萬零七百二十七元予以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華
審判員程延春
人民陪審員秀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建偉
刑事判決書
(2014)巴刑初字第95號
公訴機關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現羈押於巴林左旗看守所。
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以左檢刑訴(2014)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書林、劉美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巴林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秋,被告人朱某某在李某某手中承包了巴林左旗迎賓花園小區7#、15#A、15#B、北面商廳、西面商廳、地下車庫的支模工程,到2013年陸續僱傭97名木工工人為其施工。施工期間,被告人朱某某曾從李某某手中預支部分款項為工人發放工資,到工程完工後,被告人朱某某因與李某某在結賬過程中發生分歧,工人曾幾次找其催要工資,被告人朱某某為躲債逃匿到霍林河,並與外界斷絕聯繫。案發後,被告人朱某某尚欠馮秀明等97名工人工資1329967元,後工人向巴林左旗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巴林左旗勞動監察部門於2014年1月15日向其下發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在2014年1月20日前進行整改,並將限期整改指令書在被告人朱某某施工的工地予以張貼。2014年1月27日,經政府協商,由李某某為工人補發了68%的工資,即895000元,尚欠工人工資434967元。
被告人朱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供認無辯解。
經審理查明,2012年秋,被告人朱某某在李某某手中承包了巴林左旗迎賓花園小區7#、15#A、15#B、北面商廳、西面商廳、地下車庫的支模工程,到2013年陸續僱傭100餘名工人為其施工。施工期間,被告人朱某某曾從李某某手中預支部分款項為工人發放工資,到工程完工後,被告人朱某某因與李某某在結賬過程中發生分歧,且工人多次催要工資,被告人朱某某為躲債逃匿到霍林河,並與外界斷絕聯繫。後工人向巴林左旗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巴林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4年1月15日向其下發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在2014年1月20日前進行整改,並將限期整改指令書在被告人朱某某施工的工地予以張貼。案發後,被告人朱某某尚欠馮秀明等100餘名工人工資1335727元,2014年1月27日,經政府協商,由李某某為工人補發了68%的工資,即895000元,尚欠工人工資440727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並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勞動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關於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有關情況的說明證實,2014年1月5日,巴林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了95名農民工投訴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拖欠其工資1190451元。經調查,巴林左旗迎賓花園小區7#、15#A、15#B、北商廳、地下車庫項目總承包公司為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項目負責人為張世忠,大清包為李某某,二包工頭為朱某某。我單位要求項目負責人張世忠支付工人工資,但張世忠稱其已按照李某某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了工程款,李某某也已按照工程量的總價款支付朱某某160多萬元,並拒絕支付工人投訴的工資款。至1月20日,無法與朱某某取得聯繫,且仍未支付工人工資。按照法律規定,2014年1月15日向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但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農民工工資,故將該案移送巴林左旗公安局。
2、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證實,巴林左旗公安局於2014年1月20日依法受理該案,並於2014年3月8日在霍林郭勒市將被告人朱某某抓獲。
3、被害人某某、張某某的陳述證實,我們是朱某某僱傭的在迎賓花園建築工地施工的木工,有90多名工人,2013年上半年的工資已經發了,下半年的工資沒有發放,到現在大約欠我們工資119萬多元。
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是在迎賓花園建築小區包清工的,朱某某在我手承包的木工活,在2013年已經付給朱某某160多萬元,還欠60多萬元左右,現在按照政府的要求,已經發給工人68%的工資,即90萬元左右,多出的30餘萬元,即使按照朱某某的計算方法,我已經足額給付。
5、勞動保障監察投訴書、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送達回執及照片證實,巴林左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向巴林左旗建築工程總公司迎賓花園項目部、朱某某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
6、被告人朱某某為工人出具的欠據證實,被告人朱某某拖欠工人工資1335727元。
7、被告人朱某某支取工程款的支據證實,被告人朱某某已支取工程款(不含罰款)1525200元。
8、農民工工資發放明細表、收據證實,李某某按照所欠農民工工資的68%比例,共發放工資895000元。
9、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證實,2013年我在李某某手承包了迎賓花園建築工程的支模工程,我們之間沒有契約,是按照平方米數計算工程款的。如果按照我的算法,工程款為260萬元左右,按照李某某的算法,工程款為230萬元左右。我已經支取工程款150多萬元。我大約拖欠90多名工人的工資120萬元左右,實在沒有錢我才躲出去的。
11、被告人朱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朱某某出生於1974年3月12日,達到了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採納。但指控數額有誤。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某所欠農民工工資四十四萬零七百二十七元予以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華
審判員程延春
人民陪審員秀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