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張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7月18日在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藍刑初字第35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8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藍刑初字第35號
公訴機關正藍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因本案於2014年3月26日被正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正藍旗人民檢察院以正藍檢公訴刑訴(2014)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藍旗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正藍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5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僱傭陶某某、劉某某等5名工人,從馮某某處承攬建設上都鎮藍苑小區二期4、5號商住樓工程,承辦方式為包公包料。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共拖欠291500元工資,工人多次索要未果。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張某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因被告人張某某未按照整改期限給付工資,2014年3月10日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線索移送正藍旗公安局。正藍旗公安局於2014年3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在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之前,被告人張某某給付工資191500元,在提起公訴之前被告人張某某已將剩餘10萬元全部給付完畢。被告人張某某拒不支付5名工人工資1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且在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僱傭陶某某、劉某某、李某某、張某某、高某某等5名工人,從上都鎮藍苑小區開發商馮某某處承攬建設該小區二期4、5號商住樓工程,承辦方式為包公包料。至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共拖欠291500元工資,工人多次索要未果。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人張某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後被告人張某某未按照整改期限給付工資,2014年3月10日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線索移送正藍旗公安局。正藍旗公安局於2014年3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在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之前,被告人張某某給付工資191500元,在提起公訴之前被告人張某某已將剩餘10萬元全部給付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1、立案決定書;2、受案登記表;3、被告人歸案情況說明;4、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5、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6、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7、工人工資發放表;8、工人借支單五份;9、工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收條五份;10、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管理協定書及施工契約一份;11、詢問陶某某、劉某某筆錄各一份;12、被告人供述三份。
上述書證和證人證言,已經開庭質證,證據確實充分、證明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拒不支付5名工人工資共10萬元,屬數額較大,且經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後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提起公訴之前被告人張某某將拖欠的工人工資10萬元全部付清。並在庭審中當庭自願認罪,確有悔罪表現,故依法予以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特木爾巴特爾
審判員春梅
陪審員烏雅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烏日查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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