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7月16日在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藍刑初字第34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16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正藍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藍刑初字第34號
公訴機關正藍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3年12月20日被正藍旗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在家。
正藍旗人民檢察院以正藍檢公訴刑訴(201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藍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丁錦傑、郭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2012年6月僱傭陸某某等27名工人,從張某處承攬建設藍黑鐵路路基附屬砼塊砌築1至15公里工程,至2012年11月份共拖欠工人工資6萬元,工人多次索要未果,且經勞動部門發出責令改正後仍不給付。正藍旗公安局立案後,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支付工人工資26123元,尚欠33877元工資於2014年1月16日給付。至提起公訴前,被告人李某某已將拖欠工人工資支付完畢。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對以上事實在庭審過程中未提出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12年6月僱傭陸某某等27名工人,從張某處承攬建設藍黑鐵路路基附屬砼塊砌築1至15公里工程,至2012年11月份共拖欠工人工資6萬元,工人多次索要未果,且經勞動部門發出責令改正書後仍不給付。正藍旗公安局立案後,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支付工人工資26123元,並於2014年1月16日將尚欠的33877元工資給付。現被告人李某某已將拖欠工人工資支付完畢。
對於以上事實有: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2、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信息;3、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4、李某某欠條一份;5、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書;6、工人預支借條24份;7、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27份;8、李某某收條一份;9、詢問筆錄;10、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佐證並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情況下,經政府部門責令仍拒不支付。共拖欠工人工資6萬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正藍旗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審中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之前已償付了勞動者應得的報酬,應依法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第二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強
審判員春梅
陪審員烏雅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烏日查呼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我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網站上公布。如果當事人認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申請對裁判文書中的有關內容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申請不予公布的,至遲應當在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具體理由。我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正當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書時隱去相關內容或不予公布。
刑事判決書
(2014)藍刑初字第34號
公訴機關正藍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3年12月20日被正藍旗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在家。
正藍旗人民檢察院以正藍檢公訴刑訴(2014)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藍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丁錦傑、郭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2012年6月僱傭陸某某等27名工人,從張某處承攬建設藍黑鐵路路基附屬砼塊砌築1至15公里工程,至2012年11月份共拖欠工人工資6萬元,工人多次索要未果,且經勞動部門發出責令改正後仍不給付。正藍旗公安局立案後,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支付工人工資26123元,尚欠33877元工資於2014年1月16日給付。至提起公訴前,被告人李某某已將拖欠工人工資支付完畢。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對以上事實在庭審過程中未提出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12年6月僱傭陸某某等27名工人,從張某處承攬建設藍黑鐵路路基附屬砼塊砌築1至15公里工程,至2012年11月份共拖欠工人工資6萬元,工人多次索要未果,且經勞動部門發出責令改正書後仍不給付。正藍旗公安局立案後,被告人李某某主動支付工人工資26123元,並於2014年1月16日將尚欠的33877元工資給付。現被告人李某某已將拖欠工人工資支付完畢。
對於以上事實有: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2、犯罪嫌疑人常住人口信息;3、正藍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4、李某某欠條一份;5、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書;6、工人預支借條24份;7、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27份;8、李某某收條一份;9、詢問筆錄;10、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佐證並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情況下,經政府部門責令仍拒不支付。共拖欠工人工資6萬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正藍旗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審中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之前已償付了勞動者應得的報酬,應依法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第二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王強
審判員春梅
陪審員烏雅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烏日查呼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我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將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網站上公布。如果當事人認為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申請對裁判文書中的有關內容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申請不予公布的,至遲應當在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具體理由。我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正當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書時隱去相關內容或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