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甘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8月04日在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嵐刑初字第63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8月04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嵐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山西省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甘某。因本案於2013年9月23日被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經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被逮捕,現羈押於嵐縣看守所。
嵐縣人民檢察院以嵐檢公訴刑訴(201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甘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牛慧平、王堯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甘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1月份,嵐縣西村人牛某將嵐縣富民磚廠承包給河北人陸某甲、胡某等五人,並簽訂承包協定書。2013年1月份,胡某等人又將磚廠的生產線分包給被告人甘某。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甘某結清工費後,未發放其所雇用的40餘人工人工資,攜款潛逃。2013年8月18日工人們到嵐縣縣政府集體上訪,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嵐縣富民磚廠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胡某等人在縣政府現場將所欠工資的60%發放給工人。被告人甘某累計拖欠工人工資總計32萬餘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並出示了有關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甘某當庭辯解稱,拖欠工人工資32萬餘元不屬實。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嵐縣西村人牛某將嵐縣富民磚廠承包給河北人陸某甲、胡某等五人,並簽訂承包協定書。2013年1月份,胡某等人又將磚廠的生產線分包給被告人甘某。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甘某結清工費後,未發放其所雇用的40餘人工人工資,攜款潛逃。2013年8月18日工人們到嵐縣縣政府集體上訪,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向嵐縣富民磚廠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胡某等人在縣政府現場將所欠工資的60%發放給工人。被告人甘某累計拖欠工人工資總計32萬餘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證人證言
(一)證人牛某的證言,富民磚廠是2012年冬季承包給河北的胡某,實際上是由河北的五個人出資的,每年60萬元。在2013年8月16日甘某拿工人工資跑了以後,我才知道胡某把磚廠的生產承包給了甘某。
(二)證人胡某的證言,我和富民磚廠的老闆牛某2012年底以每年60萬元的價格簽訂了承包磚廠的契約,2013年3月份正式接管的廠子,是我和陸某甲、陸某乙、胡利永、陳飛共同出資的。後又將生產線事項承包給甘某,以每生產一塊磚給他七分八厘的費用,磚坯子不算錢,只有生產好紅磚以後才能算。第一批紅磚生產好的時間是2013年4月份。2013年4月到8月每個月的費用都給付了甘某。每個月15號結算工錢,2013年8月15日甘某拿走現金141637元。在此前,甘某還借了54876元,拿到錢以後就走了,再沒有回來。
(三)證人陸某甲的證言,去年(2013年)10月份,我們到嵐縣向東村鎮西村的牛某承包了他在翟家溝的磚廠,每年60萬元加20萬塊磚,承包好以後又把生產承包給了甘某,每生產一塊磚給他七分八厘,現在甘某拿著196513元跑了。這196513元是7月15日到8月15日一個月的錢,裡面既有工人工資也有他的提成。
(四)證人陸某乙的證言,胡某代表我們與牛某簽訂承包的富民磚廠,承包好磚廠後又將生產承包給甘某,以每塊磚七分八厘的價格給他提成,包括支付每塊磚的工資,2013年8月15日11時許,甘某到我住的屋內結算過工錢,拿到錢走了以後,再也沒有回磚廠,7月份生產了2519400塊磚,共應支付196513元。
(五)證人向某的證言,2013年8月15日我在磚廠看到甘某進了老闆們住的房間裡,出來的時候手裡拿著個粉色的袋子,這個袋子是半透明的裡面裝的錢一眼就能看到。我和另一個工友陳通兵就過去向甘某要錢,甘某說要去買米讓我們等一會,然後就坐著一輛麵包車走了,走了以後一直就沒有回來,14點左右我們又去找甘某老婆問甘某回來沒有,她說甘某一會就回來,過了一會又說要給她兒子買東西,又騎著電動車帶著她兒子走了,她走了以後直到今天早上也沒有回來。
(六)證人海來衣坡的證言,甘某是以承包磚廠生產線為生,他所用的工人大部分是通過我找的,甘某2013年8月15日從嵐縣富民磚廠走後就再沒有回來,他走時拿著工人一個多月的工資。
(七)證人趙某的證言,2013年8月18日,嵐縣富民磚廠的幾十號工人將縣政府的大門圍堵,在牛存山縣長的辦公室鬧事,後來,縣裡打電話把我們的局長李愛生、副局長魏蘭柱及監察大隊的李某、牛艷明叫去,和東村派出所的民警連夜處理解決的此事,當時富民磚廠的承包人胡某答應為工人們支付一部分工資,並當場就發放了,工人們才得以平息。
(八)證人李某的證言,工資發放表是2013年8月18日富民磚廠的工人在縣政府鬧事,在我們工作人員的主持下,由我執筆,現場登記的發放工人60%工資製作的。
二、書證
(一)嵐縣富民磚廠承包協定書,證明牛某與胡某於2012年11月17日簽訂了嵐縣富民磚廠承包協定。
(二)協定書,證明2013年1月23日陸某甲將富民磚廠的一條龍生產線承包給甘某。
(三)結算工資單。證明2013年4月19日至8月14日胡某將甘某(李景林)的費用結清。
(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證明嵐縣富民磚廠經營範圍,粘土磚生產銷售,經營者為牛某。
(五)60%工資發放表,證明案發後胡某發放欠發工人工資的60%。
胡某發放剩餘的工資單,證明甘某還欠發工人工資的40%。
富民磚廠欠工資單。
調查筆錄,證明2013年8月16日,嵐縣勞動局李某、牛艷明、王建平向陸某甲、阿海里散、張玉兵、甘某就嵐縣富民磚廠拖欠工資一事進行了調查。
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嵐勞監令字(2013)第032號、第055號勞動監察責令整改指令書。證明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責令其整改。
無極縣公安局城關分局的抓獲經過,證明2013年9月22日晚22時40分將甘某抓獲。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了甘某的身份情況。
三、辨認筆錄。證明胡某、海來衣坡在公安機關事先準備好的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犯罪嫌疑人甘某。
四、被告人甘某的供述。2012年冬季,我和我村的陸某甲說好到嵐縣承包個磚廠。2013年3月份到嵐縣富民磚廠開工工作的。當時,我們雙方還簽訂了契約,契約內容為每生產一萬塊紅磚,陸某甲他們給我780元,到8月份的時候,我虧進去九萬多元,2013年8月15日陸某甲他們給我結算了單月的工錢,除去提前借支的,我拿到現金128000多元,我拿到工錢後,騙工人去縣城買米,接著又讓我妻子汪秀美和我兒子悄悄離開富民磚廠,我把他們送到汽車站坐上去太原的大巴後,我駕駛自己的汽車去了西安,之後,我和我妻子都換了新手機號碼,怕陸某甲他們聯繫到我要錢。2013年9月23日被無極縣公安局抓獲。9月30日嵐縣勞動部門向我下達整改令。
上述證據經庭審控辯雙方舉證質證,本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予以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甘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所處罰金在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路旺珍
代理審判員白利
代理審判員張艷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李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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