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曹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6月10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土左刑初字第85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6月10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土左刑初字第85號
公訴機關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2014年1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以土左檢刑訴字(201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2014年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任樹崗、趙江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土默特左旗把什鄉古城村磚廠負責人被告人曹某某拖欠其磚廠工人王某某工資43300元,劉某某工資27430元,總計70730元。王某某、劉某某向土默特左旗人事勞動和社保局投訴後,經土默特左旗人事勞動和社保局下達《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通知書》後,被告人曹某某未按規定執行。被告人曹某某於2014年1月21日將拖欠王某某、劉某某工資支付完畢。
為證實上述犯罪事實,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同時認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提請我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曹某某對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土默特左旗把什鄉古城村磚廠負責人被告人曹某某拖欠其磚廠工人王某某工資43300元,劉某某工資27430元,總計70730元。王某某、劉某某向土默特左旗人事勞動和社保局投訴後,經土默特左旗人事勞動和社保局下達《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通知書》後,被告人曹某某未按規定執行。被告人曹某某於2014年1月21日將拖欠王某某、劉某某工資支付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被告人曹某某戶籍證明、古城磚瓦廠轉讓協定、欠條、土默特左旗勞動監察大隊限期支付農民工工資通知書、工作說明、領款文書等書證,證人王某某、任某某的證言,被害人王某某、劉某某報案材料及陳述筆錄,被告人曹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總計70730元,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提起公訴前支付了勞動者的工資,並主動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均應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王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恆靖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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