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戎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5月19日在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定刑初字第22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5月19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定刑初字第22號
公訴機關定襄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戎XX。2014年1月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定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定襄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定襄縣人民檢察院以定檢公訴刑訴(2014)第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戎XX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襄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貴芳、張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戎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定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10月份,趙正龍、馬少華、王永和等10名民工在戎XX經營的定襄縣蔚家梁東升磚廠幹活,被告人戎XX拖欠趙正龍、馬少華、王永和等10名民工工資人民幣共117385元,民工多次催要未果,戎XX手機停用失去聯繫。2013年12月,經定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被告人戎XX未支付所拖欠工資。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戎XX的家人支付拖欠的10名工人的工資總計人民幣117385元,並徵得了被拖欠工資的工人的諒解。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戎XX的行為構成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提起公訴,請予以判處。
被告人戎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作了如實供認,未作辯解。
經審理查明,定襄縣蔚家梁東升磚廠的法人系被告人戎XX母親,由被告人戎XX經營管理。2013年4月至10月份,趙正龍、馬少華、王永和等10名民工在戎XX經營的定襄縣蔚家梁東升磚廠幹活,被告人戎XX拖欠趙正龍、馬少華、王永和等10名民工工資人民幣共117385元,民工多次催要未果,戎XX手機停用失去聯繫。2013年12月10日、12月19日,定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先後兩次作出決定,責令定襄縣蔚家梁東升磚廠支付拖欠的勞動者趙正龍、趙素英、杜連燈等8人2013年8、9、10月份三個月的勞動報酬總計77900元,被告人戎XX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戎XX的家人支付了拖欠的10名工人的工資總計人民幣117385元,並徵得了被拖欠工資的工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投訴書、情況說明、欠條複印件、工資表複印件、證人吉某某的證言、受害人趙正龍、馬少華、王永和等10人的陳述與被告人戎XX的供述相互證實了被告人戎XX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8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犯罪事實。
2、定人社監令字(2013)第0189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定人社監令字(2013)第9001號《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定人社預字(2013)第9001號《勞動保障監察預警通知書》、定人社案移字(2013)011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可證實被告人戎XX經定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兩次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所欠趙正龍等八名勞動者工資77900元的事實。
收條10份及諒解書可證實被告人戎XX的家屬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其行為得到了10名受害人的諒解。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複印件可證實蔚家梁東升磚廠的法人是被告人戎XX的母親吉某某。
5、常住人口信息表,可證實被告人戎XX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6、前科劣跡調查表可證實被告人戎XX無違法犯罪記錄。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戎XX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戎XX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8名勞動者三個月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117385元中有馬少華、王永和二人的工資款39485元尚未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故本院不能認定上述人員的工資額為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因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的指控,因該條款中還應當由被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本案中,無證據證實被告人對八名受害人進行過賠償,故公訴機關指控適用該條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戎XX當庭自願認罪,悔罪態度好,且系初犯,並在公訴階段已支付所欠勞動者工資,其行為得到了受害人的諒解,本院予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戎XX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已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侯蕊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聶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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