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孫某某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是2014年01月27日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紅刑初字第54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1月27日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侵犯財產罪
案由,案例,

案由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紅刑初字第54號
公訴機關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3年4月2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馬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3年4月2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紅山區分局取保候審。
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以赤紅檢刑訴(2013)4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於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徵得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賈文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初,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共同承包了赤峰某物流公司的木工活,並僱傭吳某某、王某某、胡某等人進行施工。2012年10月28日完工後,赤峰某物流公司按時撥付二被告人16萬元工程款用於支付工人工資,但二被告人並未將該筆工程款支付工人工資。2013年3月18日,赤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二被告人支付,但二被告人仍未支付。經核實,二被告人共拖欠吳某某、王某某等十二名工人工資99831元人民幣。
案發後,被告人馬某某及被告人孫某某的親屬李某某替被告人孫某某向公安機關總計交納人民幣108100元,此款由公安機關發還給十二名工人99831元,退還給孫某某8269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吳某某、王某某等十二人的陳述,勞動保障案件審批表、移送書,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機打憑條,欠款登記,改正決定書,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拒不支付十二名勞動者勞動報酬合計99831元,數額較大,經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積極償還工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積極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馬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馬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李陳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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