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於第1567次會議通過的法案,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時間:2013年1月14日
- 通過會議:第1567次會議
- 起施日期: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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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談談《解釋》的起草背景和經過。
答: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地方用工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現象比較突出,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成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八)》增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和移送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加大了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打擊力度。各級法院高度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認真貫徹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規定。截至2012年12月,各級人民法院共新收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152起,審結134起,對其中120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刑罰。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對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適用刑法相關規定遇到了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1)有關用語的含義有待進一步界定,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等用語。(2)定罪量刑標準有待進一步明確,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缺乏明確標準。(3)其他有關問題也有待進一步統一認識,如從寬處理、單位犯罪等問題。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有關規定,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啟動了《解釋》的制定工作。經廣泛徵求、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反覆、深入調研論證,完成了起草工作。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7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解釋》。
《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於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談談《解釋》的主要內容。
答:《解釋》共九條,主要包括如下內容:一是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具體含義;二是明確了“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三是明確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認定標準,特別對行為人逃匿情形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的內涵作了規定,以便於司法實務操作;四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 “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作了解釋;五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從寬處罰情形,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六是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範圍、單位犯罪等問題。
問:請談談《解釋》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規定。
答:《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範圍。經充分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該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需要注意的是,該條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限定為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的規定,勞動報酬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所產生的工資收入;而勞務報酬並非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屬於普通民事法律關係調整的範疇。立法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為了強化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保護,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勞務報酬糾紛,應通過民事程式解決。
問:請談談《解釋》對“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規定。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要件之一。《解釋》第四條對此作了進一步明確。
根據《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支付主體包括但不限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從司法實踐來看,絕大多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實施,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在行為人逃匿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如何責令支付,困擾具體辦案部門。各地普遍建議對此予以明確。根據《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問:請談談《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量刑標準的規定。
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便於司法實踐操作,《解釋》第三條、第五條分別對“數額較大”、“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情形作了規定。
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解釋》第三條特別設定了幅度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同時,該條在具體規定方面採用“期限+數額”或者“人數+數額”的模式,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防止打擊面過寬、刑法介入過度。根據該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解釋》第五條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作了規定。根據刑法原理,結果加重犯的成立以符合基本犯罪構成為前提,故該條特別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問:請談談《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從寬處理的規定。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這一規定的精神,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的威懾和教育功能,充分維護勞動者權益,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專門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能適用的從寬處罰情形。具體而言,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專門規定,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