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中鉛、鎘、汞、砷、錫、鎳、鉻、
亞硝酸鹽、
硝酸鹽、苯並[a]芘、N一二甲基亞硝胺、
多氯聯苯、3一氯一1,2一丙二醇的限量指標。
術語和定義
1、污染物
食品在從生產(包括農作物種植、動物飼養和獸醫用藥)、加工、包裝、貯存、運輸、銷售直至食用等過程中產生的或由環境污染帶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學性危害物質。
本標準所規定的污染物是指除農藥殘留、獸藥殘留、
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質以外的污染物。
2、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經過機械手段(如穀物碾磨、水果剝皮、堅果去殼、肉去骨、魚去刺、貝去殼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後,所得到的用於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採用任何非機械手段(如粗製植物油精煉過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產不同產品時,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產工藝不同而異。如用麥類加工麥片和全麥粉時,可食用部分按100%計算:加工小麥粉時,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3、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許的最大含量水平。
套用原則
1、無論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產和加工者均應採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達到最低水平。
2、本標準列出了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較大風險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對消費者膳食暴露量產生較大影響的食品。
3、食品類別(名稱)說明(附錄A)用於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本標準。當某種污染物限量套用於某一食品類別(名稱)時,則該食品類別(名稱)內的所有類別食品均適用,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計算,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5、乾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應食品原料脫水率或濃縮率折算。脫水率或濃縮率可通過對食品的分析、生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獲得的數據信息等確定。
指標要求
(1)食品中鉛限量指標見圖1,圖2-1,圖2-2。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2規定的方法測定。
(1)食品中鎘限量指標見圖3,圖4。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5規定的方法測定。
(1)食品中汞限量指標見圖5。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7規定的方法測定。
4、砷
(1)食品中砷限量指標見圖6。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1規定的方法測定。
5、錫
(1)食品中錫限量指標見圖7。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6規定的方法測定。
6、鎳
(1)食品中鎳限量指標見圖8。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38規定的方法測定。
7、鉻
(1)食品中鉻限量指標見圖9,圖10。
(2)檢驗方法:按GB/T 5009.123規定的方法測定。
(1)食品中亞硝酸鹽、硝酸鹽限量指標見圖11,圖12。
(2)檢驗方法:飲料類按G8538規定的方法測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33規定的方法測定。
(1)食品中苯並[a]芘限量指標見圖13。
(2)檢驗方法:按GB 5009.27規定的方法測定。
10、N-二甲基二硝胺
(1)食品中N-二甲基二硝胺限量指標見圖14。
(2)檢驗方法:按GB 5009.26規定的方法測定。
(1)食品中多氯聯苯限量指標見圖15。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90規定的方法測定。
12、3-氯-1,3-丙二醇
(1)食品中3-氯-1,3-丙二醇限量指標見圖16。
(2)檢驗方法:按GB 5009.191規定的方法測定。
附錄A
食品類別說明表見圖17,18,19,2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