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提示:您已離開正文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獻血和採血、供血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獻血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調、公民自願、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健康適齡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稀有血型公民根據臨床用血需要積極獻血。
第五條 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參與志願服務等形式,推動獻血公益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建立獻血志願服務組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衛生計生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促進獻血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衛生計生、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紅十字會、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參加的獻血工作聯繫協調機制,推進獻血工作有效開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臨床用血應急預案。在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或者急救用血調劑不能保障時,按照預案要求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預案,動員和引導公民獻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和臨床用血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推動、指導獻血志願服務。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推動獻血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臨床用血需求量、健康適齡公民人數,擬定年度獻血工作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轄區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獻血宣傳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獻血工作,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健康適齡公民獻血。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獻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政策和獻血科學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範圍,安排相關教育內容;科學技術、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宣傳教育納入科普、普法教育內容。
每年6月為全省自願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刊播獻血科學知識和公益廣告,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醫院、旅遊景區、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公交、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的主管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免費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
第十二條 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血站、醫療機構推進採血、供血、臨床用血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為社會公眾獻血與查詢、醫療機構血液調配使用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三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保證獻血和採血工作正常開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血站採血提供專門區域;血站需要在街道、廣場、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臨時採血點或者停放流動採血車的,應當事先與當地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等部門協商確定,相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條 血站應當向社會公開獻血地址(採血點、流動採血車位置)、服務時間、聯繫方式以及血液採集和使用、庫存預警信息。
血站或者採血點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的環境和便利的服務以及免費食品、飲品。
第十五條 公民獻血時,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並按照規定如實登記。
血站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獻血者檔案資料庫和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規範管理、使用獻血者信息。
第十六條 血站和醫療機構採血前應當向參加獻血的公民介紹相關獻血科學知識、注意事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對符合獻血條件的,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對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採集血液並予以說明。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獻血者證明其所獻血液安全性。
第十七條 血站應當向獻血者頒發國家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
無償獻血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轉借或者冒用。
第十八條 血站和醫療機構應當執行獻血法律法規規定和採血、供血等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醫療臨床用血安全。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用血計畫,不得浪費或者濫用血液。
第十九條 公民獻血後享受一日帶薪休假,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安排。
第二十條 在本省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臨床用血時,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惠:
(一)獻血後五年以內,本人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後,本人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三倍的血液;獻血量累計超過八百毫升的,本人終身免費用血。
(二)自獻血之日起,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的等量血液。
(三)在同等臨床條件下,優先保障獻血者的臨床用血。
第二十一條 獻血者捐獻單採血小板的,每捐獻一人份血小板按照獻血全血四百毫升計算。
第二十二條 獲得國家獻血奉獻獎的公民,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時,應當給予其醫療費用減免優待,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設立獻血關愛公益性專項資金,用於對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者的救助。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累計三千毫升以上的;
(二)單位動員和組織獻血,事跡突出的;
(三)為搶救危重病人主動獻血,表現突出的;
(四)獻血、採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顯著的;
(五)在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中成績顯著的;
(六)為獻血事業捐贈資金、物資、設備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血站、醫療機構執行獻血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範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偽造、塗改、買賣、轉借或者冒用無償獻血證的,不得減免臨床用血費用,並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將其違法事實作為個人信用信息告知徵信機構。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獻血、採血、供血和臨床用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血站、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獻血者個人信息的;
(二)對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予落實臨床用血優惠的;
(三)對獲得國家獻血奉獻獎的公民,不落實醫療費用減免優待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統審過程中,法制委員會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充分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教科委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草案修改稿內容全面,符合上位法規定,符合我省獻血工作實際,可操作性較強,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7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44次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中關於“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的規定,表述不夠嚴謹,且與我省獻血人群的具體實際不相符。經研究認為,隨著年齡增大,血液質量有所下降,且我省屬於高海拔地區,自然條件艱苦,實踐中超過55周歲的人群,由於地域條件、飲食習慣等的影響,血液質量普遍不高,符合獻血條件的人較少,延長獻血年齡的規定,實際意義不大。因此,建議刪除此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獻血量和獻血間隔期間作出規定。經研究認為,獻血法對獻血量和獻血間隔期間作了規定,在實施辦法中對其進一步明確,有助於公民準確了解和把握獻血量和獻血間隔期間。因此,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增加一款規定:“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一項中,關於公民累計獻血達到一千毫升,本人享受終身免費用血的規定,其規定的獻血量過高,應當適當降低。根據這個意見,借鑑部分省、區、市的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建議將享受終身免費用血優惠的累計獻血量規定為八百毫升。(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一項)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是關於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等群體率先獻血的規定,不宜再明確“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經研究認為,獻血法對鼓勵部分公民率先獻血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其沒有規定具體的獻血次數。根據獻血法,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獻血者每年的獻血次數最多為兩次,實踐中鼓勵率先獻血的人群中,很大一部分從未獻過血,為了提高地方性法規的操作性,切實發揮率先人群的表率作用,借鑑外省市立法經驗,對鼓勵率先獻血的人群,作出獻血次數的倡導性規定是合適的。因此,建議保留此項內容。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關於獻血後享受一日休假的規定過少,建議增加休假時間。經認真研究,並與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計生委溝通協調,認為規定獻血後享受一日休假,是對獻血者的關愛和福利,其目的在於調動獻血者的積極性。草案修改稿從我省實際出發,規定獻血者享受一日的休假是合適的。因此,建議對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的規定不作修改。
六、建議將辦法的施行日期定為2017年9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醫務人員”。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7年6月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辦法草案內容比較全面,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基本符合我省無償獻血工作實際。同時,也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會後,法工委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委的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作初步修改後,印送西寧市、各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徵求了意見;同省衛計委、省血液中心組成調研組赴海東市、海南州、湟源縣、貴德縣進行了立法調研,聽取了政府相關部門、人大代表、基層血站的意見建議,並實地查看了部分基層血站;赴西藏自治區、山西省學習考察獻血立法工作;分別召開了有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省政府相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參加的論證會和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了專家和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反覆修改,提出了辦法草案修改稿(討論稿)。7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對辦法草案修改稿(討論稿)進行了審議。7月17日,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以及立法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應當對無償獻血的年齡作出規定。經研究認為,雖然獻血法對無償獻血年齡作了一般規定,但在實施辦法中進一步明確獻血者年齡、健康條件,有助於加強公民對無償獻血年齡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立法調研中有的單位提出,應當進一步細化對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醫務人員等群體率先獻血,發揮帶頭表率作用的規定。經研究認為,這部分人群普遍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文化素質,身體條件較好,依法鼓勵他們率先獻血,是宣傳獻血科學知識,避免醫療臨床用血短缺,帶動全社會樹立救死扶傷的社會新風尚的有力措施。因此,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健康適齡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教科委、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等提出,應當強化有關開展無償獻血宣傳的內容。經研究認為,目前公民關於獻血對身體的影響、獻血的意義、獻血的程式及保障等方面的知識了解不足,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無償獻血工作的開展。根據獻血法的規定,政府對無償獻血的宣傳有領導職能,衛生計生等相關部門有組織實施無償獻血宣傳的職責,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無償獻血公益性宣傳。因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獻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將原第一款修改後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政策和獻血科學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和動員;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範圍,安排相關教育內容;科學技術、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宣傳教育納入科普、普法教育內容。”(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將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第十一條第一款:“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刊播獻血科學知識和公益廣告,宣傳獻血先進事跡、典型人物。”新增一款作為第十一條第二款:“車站、機場、廣場、公園、醫院、旅遊景區、商場、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公交、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的主管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免費開展獻血公益性宣傳。”(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四、立法調研中有的地區和有關單位提出,應當增加加強血站建設的內容。經研究認為,血站是專業性、社會責任性很強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必須以全部精力為公民用血健康服務。各級政府要在血站的軟硬體建設、檢驗檢測材料、設備配置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其採血、供血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保證獻血和採血工作正常開展。”(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五、省人大教科委以及立法調研、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和專家提出,辦法草案對獻血者的人文關懷和激勵措施規定的不夠,應當補充完善。經研究認為,無償獻血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共濟行為,對獻血者及其近親屬在用血時給予適當優惠,是無償獻血的題中應有之義,對加強宣傳引導意義重大。因此,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十九條修改為:“在本省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臨床用血時,憑身份證、無償獻血證等有效證件享受下列優惠:(一)獻血後五年以內,本人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後,本人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三倍的血液;獻血量超過一千毫升的,本人終身免費用血。(二)自獻血之日起,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的等量血液。(三)在同等臨床條件下,優先保障獻血者的臨床用血。”(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六、省人大教科委以及立法調研、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單位和專家提出,應當細化無償獻血的表彰獎勵措施。經研究認為,無償獻血是救死扶傷的高尚行為,是無私奉獻精神的體現,對積極參加獻血的個人和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因此,建議將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獎勵:(一)個人無償獻血累計三千毫升以上的;(二)單位動員和組織獻血,事跡突出的;(三)為搶救危重病人主動獻血,表現突出的;(四)獻血、採血、供血或者用血管理成效顯著的;(五)在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中成績顯著的;(六)為獻血事業捐贈資金、物資、設備做出突出貢獻的。”(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七、辦法草案規定了獲得國家獻血奉獻獎的公民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時,應當給予其醫療費用減免優待的內容。但是,對有關單位不按規定落實醫療費用減免優待的行為,沒有規定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二十八條關於血站、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規定中增加一項:“(三)對獲得國家獻血奉獻獎的公民,不落實醫療費用減免優待的。”(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教科委的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調整,條文由原來的二十九條調整為三十條。辦法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後,為做好辦法草案的審議工作,我委提前介入,於3月初組織部分委員會組成人員、省衛生計生委、省血液中心有關人員組成調研組,深入西寧市、海東市互助縣和民和縣、海西州格爾木市進行立法調研,並派人多次參加有關立法座談會、論證會,提出意見建議。3月下旬至4月初,常委會副主任蘇寧帶領教科文衛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衛生計生委有關人員,就立法中的相關問題徵求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之後赴湖北省、海南省學習考察無償獻血立法經驗。在接到省政府關於提請審議辦法草案的議案後,委員會召開由省直有關部門及醫療機構負責人、人大代表、部分法學專家、血液專家、獻血志願者等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5月15日,委員會召開第25次全體會議,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會認為,目前我省無償獻血仍存在工作機制和血液應急供應機制不夠完善,政府有關部門在獻血工作中的職責不夠明確,對獻血者的人文關懷和激勵措施不夠到位,血源供應和經費投入不足,採血、用血行為需要規範等問題。因此,制定我省實施辦法十分必要。辦法草案切合我省實際,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辦法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立法目的的表述。辦法草案第一條對立法目的表述不夠科學、準確。建議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關於完善有關部門的宣傳職責。無償獻血關係到全體公民,目前仍然有許多幹部、民眾對無償獻血的重要意義和獻血的科學知識認識不足,自願獻血的積極性不高。加強社會各界對獻血工作的公益性宣傳,將有利於推動無償獻血工作。因此,建議在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一款後增加“法務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宣傳教育納入普法、科普教育內容。”
三、關於細化無償獻血的獎勵措施。無償獻血是無私奉獻精神的體現,辦法草案應當細化獎勵措施,鼓勵公民積極獻血,推動獻血工作。建議將辦法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紅十字會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一)無償獻血累計4000ml(含)以上的個人;(二)超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單位;(三)在獻血宣傳、教育、組織動員以及采供血、醫療臨床用血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四)在醫療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五)對獻血事業捐贈或者做出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四、關於對無償獻血宣傳月的規定。由於受季節性和人源性流動獻血的影響,我省每年冬季血液採集最為困難。將1月份設為宣傳月有利於宣傳發動幹部民眾積極獻血,緩解“血荒”問題。因此,建議將辦法草案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每年1月為全省無償獻血宣傳月。”
五、關於對有關條款的修改建議。一是將辦法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鼓勵稀有血型公民根據臨床用血需要積極獻血。”二是刪除辦法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中“或者醫療機構”一語。三是將辦法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的“有權機關”修改為“有關機關”。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連同辦法草案,請一併審議。
解讀
8月22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相關發言人就將於9月1日起施行的該《辦法》起草背景、制定過程、主要內容以及如何貫徹落實等進行了解讀。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共30條,主要內容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血站建設,有關部門要對採血工作積極配合支持。各級政府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規定每年6月為全省自願無償獻血宣傳月。提倡、鼓勵志願服務和捐助。血站和醫療機構在採血前應當介紹獻血知識、注意事項,免費為獻血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用血計畫,不得浪費或者濫用血液。加強對獻血者的人文關懷與優待激勵:獻血者每獻血1次可以享受1日休假。獻血後五年以內,本人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五倍的血液;五年後,本人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三倍的血液;獻血量超過800毫升的終身免費用血;自獻血之日起,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臨床用血時,免費使用本人獻血量的等量血液;獻血者捐獻單採血小板的,每捐獻一人份血小板按照獻血全血四百毫升計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獻血關愛公益性專項資金,用於對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者的救助。
《辦法》的實施將有效推動各級政府加強領導,各相關部門分工協作,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共同推進無償獻血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