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

1999年9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2.25
  • 實施時間:2011.06.14
實施辦法,修改意見,實施辦法的說明,

實施辦法

(1999年9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已於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自2011年6月14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2月25日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等活動,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公民自願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無償獻血。
倡導公民個人、家庭、親友和社會團體互助獻血。鼓勵公民多次獻血、固定預約獻血、成分獻血。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償獻血組織領導工作。制定無償獻血應急預案,組織無償獻血應急隊伍,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災害事件的醫療急救用血需要。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臨床用血和采供血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全市采供血統一規劃要求,在區(市)縣人民醫院設定儲血點。
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儲血點工作運行給予經費保障。
財政、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城管、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第六條 市血液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
市血液中心應當制定采供血計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開展采供血工作,保證獻血者安全和血液質量。
儲血點應當對轄區內用血醫院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動員、組織本單位和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自願無償獻血。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獻血的宣傳、動員、表彰工作。
新聞媒介應當配合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親友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
學校應當開展獻血知識教育。
鼓勵志願者積極參加無償獻血宣傳服務活動,並定期參與無償獻血。
第八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對無償獻血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健康適齡公民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參加無償獻血。
公民無償獻血後,由市血液中心發給國務院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不得雇用他人或者冒名獻血,不得偽造、轉讓、租借、塗改《無償獻血證》。
第十條 按國家現行規定,公民一次獻血量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公民可自願多次獻血,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十一條 市血液中心對獻血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有關獻血條件規定的,市血液中心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
第十二條 臨床用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血液採集、分離、檢驗和儲存等費用。
第十三條 已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臨床用血享受下列優惠:
(一)獻血之日起三年內,可免費享用獻血量三倍的臨床用血;
(二)獻血之日起三年後,可免費享用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
(三)累計獻血量八百毫升以上者,終身免費享用無限量臨床用血。
已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可免費享用其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超出部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血液費用。
第十四條 公民在本市臨床用血實行先收費再按本實施辦法規定退費的辦法。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在醫院用血出院後,憑《無償獻血證》和《居民身份證》或者能證明與獻血者有家庭成員關係的有效證件或者證明,以及醫院用血申請表的原件、醫院住院(含門診)費用結算票據的有效憑證辦理退費。
第十五條 本市臨床用血實行統一管理,堅持科學、合理用血。醫療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成都市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或者國家、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調劑的血液;
(二)遵守國家臨床輸血有關規定及技術規範,不得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三)根據供血計畫和臨床用血需要,合理制定用血計畫和儲備適量的各類血液,保證急診用血需要;
(四)嚴格掌握輸血指征,不得濫用和浪費血液;
(五)建立血液使用、報廢認定、廢物處置等管理制度,確保可追溯;
(六)輸血前,應當向受血患者或者其親屬說明輸血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以及經血液傳播疾病的風險。
醫療機構應當倡導自身儲血、自體輸血。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應當用於臨床救治病人,不得買賣和轉讓。
科研用血和特殊需要用血,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由市或者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偽造、轉讓、租借、塗改《無償獻血證》的,由市或者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非法買賣或者轉讓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二十條 市血液中心違反國家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由市或者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血液中心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或者區(市)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獻血、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非本市戶籍的居民及港、澳、台同胞,歸國華僑,外籍人員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和醫療用血的,參照本實施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6月14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115(批准時間)

修改意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1月14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為規範自願無償獻血,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和血液安全,結合現實情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十分必要。同時,委員們對實施辦法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與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交換了意見。現將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第七條第一款“企事業組織”改為“企業事業組織”。
二、第十三條第二款“已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配偶、配偶的父母可免費享用其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超出部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血液費用。”改為“已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可免費享用其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超出部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血液費用。”
此外,還對實施辦法中的個別文字、提法進行了規範。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後的實施辦法,請一併審議。

實施辦法的說明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就辦法修訂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加強我市無償獻血工作,保證臨床用血和安全,保護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對於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現行《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施行十年,立法的基礎發生了改變,其內容與現行衛生政策(管理流程和技術規範)不相適應,與實際操作層面脫節、滯後,亟待修改。血液作為珍貴資源,供需矛盾的存在不可避免。目前全國各大城市臨床用血缺口較為嚴重,我市的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用血量增長主要原因是實施全民醫保制度後,就醫病人聚增,用血量增加。需求增長,導致供需矛盾突出,亟需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全社會重視、支持、關心無償獻血工作,並通過政府或相關部門表彰,鼓勵適齡獻血人群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因此,修定實施辦法勢在必行。
二、實施辦法的修訂過程
2009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成都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廣泛徵求意見,經過委員會審議,形成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2010年6月17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列席會議代表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見和建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委員、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研究討論。
9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組織召開協調會,邀請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衛生廳、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市血液中心相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研究討論。
10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四次會議,邀請市衛生局、市血液中心的相關負責同志參加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調研座談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
2010年10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代表給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當日,法制委員會再次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對實施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表決稿,形成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成都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實施辦法》。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實施辦法的修訂理念
地方立法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更新理念。實施辦法的修訂一是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理念。將實施辦法“指令性下達義務獻血計畫指標”修改為“自願無償獻血”制度。二是體現科學立法的理念。近年來我市用血需求增長較快,導致供需矛盾突出,政府、相關部門和全社會應當理解、重視、支持無償獻血工作,並通過政府或相關部門表彰無償獻血先進個人、團體、志願者,鼓勵適齡獻血人群自願無償獻血,來推動無償獻血工作。為此,實施辦法草案對政府、部門、團體的職責作了相應規定。
(二)關於實施辦法的修訂原則
地方立法應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地方性法規“要少、要精、要管用”。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一是對實施辦法中相關條文進行了合併。如將“獻血制度”和“獻血主體”合併表述,將“社團學校職責”和“宣傳動員”合併為一條“獻血宣傳工作”表述。二是結構上不再分章,對不合時宜的內容進行了刪除,將辦法由原來的四十三條調整為二十四條,使得法規文本更為精煉。
(三)鼓勵無償獻血,擴大受惠範圍
實施辦法擴大了無償獻血者的受惠親屬範圍,增加了已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公民,其配偶的父母也可免費享用其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的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實施辦法一併報送,請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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