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是2015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 公布時間:2015年9月23日
  • 門類:社會法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無償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巴捉頸,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無償獻血事業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依法實行無償獻戲閥血制度。
提倡18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企事業員工狼埋糠和高校學生率先無償獻血。
鼓勵捐獻機採血小板等成分血,鼓勵稀有血型的個人獻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償獻血工作的領導,將無償獻血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保證獻血工作經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衛生計生、財政、發展和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民宗、團委、工會、婦聯、紅十字會等部門和社團組織組成的無償獻血委員會,協調解決無償獻血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請淚海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引導公民樹立無償獻血的觀念,積極參與獻血活動。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動員本單位和本居住區域內的適齡公民參加自願獻血。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對積極獻血或者在獻血工作兆嬸府旬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歸槳頁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對本單位獻血者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修訂信息

2015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5﹞8號公布幾才棵凝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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