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無償獻血管理實施辦法

《十堰市無償獻血管理實施辦法》是十堰市人民政府於2010年9月23日發布的通知類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防範和處理突發應急事件,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成員、親友、所在單位職工互助獻血。
第三條 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在醫療用血時可實行優待。
第四條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轄區內的無償獻血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確保轄區無償獻血與臨床用血總量基本平衡。
解決轄區獻血屋和採血車的固定停靠(點)位置
第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駐市部隊、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街道及居(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單位")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要求,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轄區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無償獻血,成立無償獻血應急隊伍。
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應率先參與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表率。
第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轄區的獻血工作。各級紅十字會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部門應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獻血宣傳工作,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的教育;大力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 血站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法定機構,各級政府應給予積極的扶持和政策優惠。
血站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執業。市中心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成立公民無償獻血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不列入編制序列),具體領導和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無償獻血工作。
市公民無償獻血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掛靠市中心血站),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年度采供血計畫;
(二)宣傳動員和組織獻血;
(三)組織、管理、調配血源;
(四)發放、管理《公民無償獻血證》;
第十條 各機關、團體、駐市部隊、企事業單位、學校及街道辦事處應成立無償獻血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專兼職幹部,具體組織本系統、本單位的獻血工作。
第三章 獻血與採血
   第十一條 采供血機構必須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不得採集血液。
每次獻血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採集血液的間隔時間不少於6個月。
第十二條 公民獻血免交體檢化驗費,但經健康檢查符合獻血條件而拒絕獻血的,體檢化驗費由受檢者承擔。
第十三條 公民無償獻血後由當地獻血委員會辦公室發給《公民無償獻血證》。
無償獻血者所在單位可對獻血者適當給予交通費、營養費等補助。
第十四條 採集血液經檢測不合格的,血站應及時通知獻血者作進一步檢查,並對血液檢測結果保密。
第十五條 血站採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血必須由具有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FS:PAGE]
第四章 供血與用血
   第十六條 血站對採集的血液必須按規定標準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單位提供。
血液的檢測、分離、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七條 血站必須嚴格依照省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的地域範圍,及時向醫療單位供血。省內采供血機構血液調配需報省血液管理中心核准、市衛生局備案。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
第十八條 醫療單位應成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醫療臨床用血應當執行輸血技術規範,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積極推行成分輸血和自身輸血,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單位應當根據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制定用血計畫,儲備適量的血液,保證急救用血的需要。
第十九條 醫療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血站所供血液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經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於醫療臨床。
第二十條 為保證臨床合理、科學用血,保障無償獻血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公民參加無償獻血的積極性,實行臨床用血審批制度,未經批准,血站不得供血。臨床急救用血可先供後批。
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原則上由就診醫院採集,採集有困難的,由當地血站予以協助,但必須確保採血用血安全。
第五章 優惠與核銷
   第二十二條 無償獻血者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用血的費用,憑獻血證、《居民身份證》、用血者與獻血者關係證明、醫院住院小結和用血發票等到市獻血辦核銷:
(一)無償獻血一次的,本人免費享用等量的醫療用血;
(二)無償獻血累計600毫升以上的,本人免費享用三倍量的醫療用血;
(三)無償獻血累計1000毫升以上的,本人終身免費享用不限量的醫療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可享用無償獻血等量血液。
(四)互助獻血者(除配偶和直系親屬外)享受無償獻血者待遇。
第二十三條 無償獻血者所獻血液經檢驗不合格的,獻血者在本市就醫需用血時,可免費享用等量用血。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無償獻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或公民無償獻血委員會、紅十字會、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市級表彰活動每三年舉行一次。
(一)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下,積極參與應急獻血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連續3年組織員工獻血,每次獻血人數超過員工人數30%的或累計獻血人數超過300人次的單位。
(三)在醫療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獻血達二十次的,授予銅質獎章;
(五)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一星級至三星級)。
第二十五條 符合《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條件的,由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或紅十字會申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紅十字會批准後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單位出售無償獻血者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二十七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採集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向醫療單位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醫療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血液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血源嚴重匱乏時,為滿足醫療用血需要,市、縣獻血委員會辦公室可指定單位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血液總量為全血的總量。獻出或使用成分血時,按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比例計算其全血總量。
第三十四條 表彰評定的無償獻血次數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2個治療單位按2次計算;《獻血法》頒布前的無償獻血次數可以累加計算。
第三十五條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公民在本市參加獻血、用血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十堰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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