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通知》是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煤炭資源,規範資源開發秩序,使我省煤炭資源開發實現可持續發展,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4號)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修訂和完善煤炭資源開發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各相關部門配合,根據國家有關部委的要求,儘快組織修訂《青海省煤炭資源開發規劃》,統籌規劃我省今後一個時期內煤炭市場需求、開發布局和開發規模及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要在修編《青海省煤炭資源開發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大型獨立礦區的總體規劃,為煤炭資源的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提供依據。 煤炭資源勘查開採、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及煤炭深加工項目設定應根據煤炭資源自然分布情況,按照煤炭資源開發總體規劃,遵循“合理布局、有序利用、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以有效開發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二、適度控制煤炭資源勘查開發規模。為使我省煤炭開發規範有序,規模適度,根據目前全省煤炭資源勘查開採情況,除省政府已同意進入有關礦區進行前期工作的企業外,木里、江倉和魚卡地區其餘礦區、勘查區暫停出讓探礦權、採礦權和引進新的業主。 三、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根據國土資源部《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國土資發[2004]197號),新設立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煤炭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涉及配置煤炭資源時,必須依據法定許可權事先徵得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自行承諾資源配置和優惠政策。獲得探礦權進行勘查後申請採礦權的,必須符合《青海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青海省煤炭資源開發規劃》的要求,按相關規定辦理。 四、堅決依法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各地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工作。今後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4]97號)精神,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探礦權採礦權價款、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得隨意減繳、緩繳或免繳。 五、切實加強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管理。除青南地區、邊界地區和零星分散的煤礦產地外,新設定採礦權生產規模原則上不能低於30萬噸/年。凡未達到規定勘探程度的礦區,一律不得進行開採;在海西、海北州等重點產煤區,開採規模要按省政府有關要求執行,達不到生產規模的,堅決予以關閉;要切實維護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重點加強對木里、江倉和魚卡地區從事勘查開發活動企業的監管,要按照省重點礦區開發規劃確定的規模和要求,分期合理配置資源對執行規劃、工作進展好的企業給予支持,對於不執行規劃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要依法處罰,堅決杜絕無證開採、以采代探及非法承包、轉讓等行為。 六、做好煤炭資源開發的環境保護工作。要做好煤炭資源集中區的區域環境評價和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嚴格的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執行礦山的生態環境保護準人條件,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補償”的原則,落實環境保護和治理責任。堅持礦山建設和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防治地質災害、地下水污染,治理礦山“三廢”。同時,要切實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礦區開發總體規劃,超前組織開展礦區生態恢復的研究,制定礦區分階段恢復計畫。 七、積極做好煤炭資源開發的綜合利用工作,統籌提高煤炭開發技術含量。新建礦山應採用先進的開採方法和技術,提高資源利用率;積極推進煤炭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提高洗選率,禁止優煤劣用;煤炭深度加工利用,亦應按照規划進行項目建設,努力延長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 八、本通知印發前制定的有關我省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