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冬季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冬季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 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 簡稱:冬季專項行動
進入冬季以來,因煤炭供應趨緊,煤炭價格不斷上揚,受經濟利益驅使,我省一些地區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不斷出現,侵害了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人民民眾利益,擾亂了正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破壞了當地的生態環境。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煤炭資源勘查開發行為,依法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全省良好的煤炭資源管理秩序,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冬季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冬季專項行動),特制定“冬季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一、工作任務及目標
在全省範圍內特別是在煤炭勘查開採企業、煤礦所在地基層組織和廣大農牧民民眾中進一步宣傳、普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使廣大幹部民眾充分認識到,規範有序的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建設和諧青海,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開展“冬季專項行動”,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以采代探、超層越界採礦、非法轉讓、盜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積極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實現全省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全面好轉。
二、工作內容
“冬季專項行動”以海北州、海西州為重點地區,對全省所有煤礦勘查開採企業進行全面清查,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以采代探、超層越界採礦、非法轉讓、盜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
(一)強化監督檢查,嚴格煤炭資源礦業權管理。各地區要通過加強巡查、年檢、礦產衛片執法檢查、民眾舉報等途徑,加強煤炭資源監管,及時發現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從近幾年煤炭資源管理情況看,有的企業以持有探礦權為由,不做任何地質勘查工作或在勘查程度達不到開採要求的情況下,巧立名目,以采代探,亂采濫挖煤炭資源;有的取得探礦權後,私下劃分礦段承包給施工單位,簽訂非法承包契約,收取巨額承包費,放任施工單位採煤;有的炒賣倒賣礦業權,牟取暴利;有的假借修路、環境恢復治理等工程的名義變相開採淺層煤、露頭煤;有的沒有任何手續,盜採煤炭資源。這些違法犯罪活動,不僅破壞了礦產資源管理秩序,而且造成了種種經濟糾紛,激化了社會矛盾,甚至引發聚眾上訪等嚴重後果,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二)分類界定處理,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各地區在對轄區內所有煤炭勘查開採企業進行清查的基礎上,對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分類處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對盜採煤炭資源的人員,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及時清理出礦區,對其機械設備,由公安等部門予以扣壓或沒收;對屢屢發生盜採行為的地區,要設卡堵截,蹲點監管;對因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及時申請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鑑定,凡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要按照《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青國土資〔2009〕7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聯繫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意見》(青檢會字〔2011〕3號),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階段“冬季專項行動”從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結束。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全面清查階段(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冬季專項行動”以各縣(市、行委)人民政府為主,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協調好本地區各階段的工作。年底前,各地要對本轄區內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填寫《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清查一覽表》(見附表)。針對清查出的問題,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各地實際,提出本地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冬季專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行動方案》中查找問題要全面準確,採取的措施針對性要強,要有可操作性,做到責任到人,目標明確。
各級政府於2011年12月31日前將《行動方案》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清查一覽表》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二)查處清理階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針對第一階段工作中查找出的問題,各縣(市、行委)要按照《行動方案》,在加強巡查工作的基礎上,組成國土、監察、公安、工商、安監、農牧、環保、林業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執法機構,對本轄區存在的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分類處理,該立案的及時立案,該清理的及時清理,該移送的及時移送,對查處清理工作不力的,要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各州(市、地)要對縣(市、行委)的查處清理情況,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查處整改到位,取得實效。
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要在重點督促檢查海北州、海西州開展“冬季專項行動”工作的同時,對全省“冬季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全面完成“冬季專項行動”各項工作任務。
根據《關於木里煤田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青編委發〔2011〕8號)有關要求,木里煤田管理局負責實施木里煤田的“冬季專項行動”,按照省政府關於木里煤田建設的工作部署,做好煤炭資源開發管理的相關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木里煤田礦區的無證勘查開採、以采代探、超層越界採礦、非法轉讓、盜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鞏固完善階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一是縣(市、行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根據查處清理階段總體工作情況,確定本地區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重點地區,並制定相應措施,加大對重點地區的監管力度。二是針對重點地區盜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頻發,偏遠地區盜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難以及時發現的實際情況,採取常規巡查和專項巡查相結合,衛片執法檢查和實地核查相結合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對重點地區和偏遠地區的巡查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制止率,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置,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三是建立健全煤炭資源監管長效機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充分發揮木里煤田管理局、煤礦所在地鄉(鎮)、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全面鞏固“冬季專項行動”成果。
各州(市、地)全面清查、查處清理、鞏固完善階段工作結束後,將工作總結於2012年3月31日前書面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30日)
由省國土資源廳組成檢查驗收組,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各州(市、地)開展“冬季專項行動”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在此基礎上,形成“冬季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省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冬季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本次行動的總體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工作任務、制定行動方案,迅速開展工作,切實遏制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各地要建立健全巡查監管、聯席會議、聯合查處、案件移送移交、行政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構建完善的打防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長效機制。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州(市、地)、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是“冬季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冬季專項行動”,結合工作實際,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健全監管長效機制,強化部門協同配合,正確處理清理整治與地方經濟發展的關係,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確保完成任務,實現工作目標。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冬季專項行動”的直接責任人,對本轄區內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個別監管不到位,盜採煤炭資源行為屢禁不止,煤炭資源管理秩序混亂的地區,更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到專人負責,明確責任,把具體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三)加強協調,聯合執法。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組織工作,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要求,組織國土、監察、公安、工商、安監、農牧、環保、林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對違法企業,應國土資源部門要求,公安部門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水電管理部門要停止供水、供電。對無證開採煤炭資源的,要立即予以取締,切實做到“不留人員,不留採礦設備,不留建築物,毀閉井筒,恢復地貌”。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實行重大案件督辦、直接查處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下級部門不能及時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上級部門要及時督辦或者直接查處,並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對重大案件查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在“冬季專項行動”中,各地要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以多種形式宣傳、報導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好做法和成功經驗,公開曝光典型案件。在重點礦區的主要路口設立警示牌,張貼宣傳標語,營造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輿論氛圍。及時召開有勘查項目承擔單位、礦山企業和當地基層組織參加的座談會,明確各自履行保護礦產資源的義務與職責,維護好本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甚至為其提供方便的有關人員,要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同時,發動當地農牧民民眾積極參與到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動中,進一步完善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創新工作方式,及時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通過開展“冬季專項行動”,規範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一、工作任務及目標
在全省範圍內特別是在煤炭勘查開採企業、煤礦所在地基層組織和廣大農牧民民眾中進一步宣傳、普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使廣大幹部民眾充分認識到,規範有序的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建設和諧青海,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通過開展“冬季專項行動”,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以采代探、超層越界採礦、非法轉讓、盜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積極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實現全省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全面好轉。
二、工作內容
“冬季專項行動”以海北州、海西州為重點地區,對全省所有煤礦勘查開採企業進行全面清查,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採、以采代探、超層越界採礦、非法轉讓、盜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
(一)強化監督檢查,嚴格煤炭資源礦業權管理。各地區要通過加強巡查、年檢、礦產衛片執法檢查、民眾舉報等途徑,加強煤炭資源監管,及時發現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從近幾年煤炭資源管理情況看,有的企業以持有探礦權為由,不做任何地質勘查工作或在勘查程度達不到開採要求的情況下,巧立名目,以采代探,亂采濫挖煤炭資源;有的取得探礦權後,私下劃分礦段承包給施工單位,簽訂非法承包契約,收取巨額承包費,放任施工單位採煤;有的炒賣倒賣礦業權,牟取暴利;有的假借修路、環境恢復治理等工程的名義變相開採淺層煤、露頭煤;有的沒有任何手續,盜採煤炭資源。這些違法犯罪活動,不僅破壞了礦產資源管理秩序,而且造成了種種經濟糾紛,激化了社會矛盾,甚至引發聚眾上訪等嚴重後果,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二)分類界定處理,嚴厲查處違法行為。各地區在對轄區內所有煤炭勘查開採企業進行清查的基礎上,對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分類處理。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對盜採煤炭資源的人員,在進行批評教育的同時,及時清理出礦區,對其機械設備,由公安等部門予以扣壓或沒收;對屢屢發生盜採行為的地區,要設卡堵截,蹲點監管;對因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要及時申請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鑑定,凡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要按照《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青國土資〔2009〕7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聯繫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意見》(青檢會字〔2011〕3號),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階段“冬季專項行動”從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結束。主要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全面清查階段(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冬季專項行動”以各縣(市、行委)人民政府為主,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協調好本地區各階段的工作。年底前,各地要對本轄區內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填寫《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清查一覽表》(見附表)。針對清查出的問題,根據本《實施方案》,結合各地實際,提出本地區《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冬季專項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行動方案》中查找問題要全面準確,採取的措施針對性要強,要有可操作性,做到責任到人,目標明確。
各級政府於2011年12月31日前將《行動方案》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清查一覽表》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二)查處清理階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針對第一階段工作中查找出的問題,各縣(市、行委)要按照《行動方案》,在加強巡查工作的基礎上,組成國土、監察、公安、工商、安監、農牧、環保、林業等部門參加的聯合執法機構,對本轄區存在的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分類處理,該立案的及時立案,該清理的及時清理,該移送的及時移送,對查處清理工作不力的,要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各州(市、地)要對縣(市、行委)的查處清理情況,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查處整改到位,取得實效。
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要在重點督促檢查海北州、海西州開展“冬季專項行動”工作的同時,對全省“冬季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全面完成“冬季專項行動”各項工作任務。
根據《關於木里煤田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青編委發〔2011〕8號)有關要求,木里煤田管理局負責實施木里煤田的“冬季專項行動”,按照省政府關於木里煤田建設的工作部署,做好煤炭資源開發管理的相關執法工作,嚴厲打擊木里煤田礦區的無證勘查開採、以采代探、超層越界採礦、非法轉讓、盜採煤炭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鞏固完善階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一是縣(市、行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根據查處清理階段總體工作情況,確定本地區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重點地區,並制定相應措施,加大對重點地區的監管力度。二是針對重點地區盜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頻發,偏遠地區盜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難以及時發現的實際情況,採取常規巡查和專項巡查相結合,衛片執法檢查和實地核查相結合等方式,進一步加大對重點地區和偏遠地區的巡查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制止率,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置,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三是建立健全煤炭資源監管長效機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充分發揮木里煤田管理局、煤礦所在地鄉(鎮)、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全面鞏固“冬季專項行動”成果。
各州(市、地)全面清查、查處清理、鞏固完善階段工作結束後,將工作總結於2012年3月31日前書面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四)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30日)
由省國土資源廳組成檢查驗收組,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各州(市、地)開展“冬季專項行動”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在此基礎上,形成“冬季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報省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冬季專項行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本次行動的總體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工作任務、制定行動方案,迅速開展工作,切實遏制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各地要建立健全巡查監管、聯席會議、聯合查處、案件移送移交、行政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構建完善的打防結合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長效機制。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州(市、地)、縣(市、行委)人民政府是“冬季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冬季專項行動”,結合工作實際,將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落實責任,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健全監管長效機制,強化部門協同配合,正確處理清理整治與地方經濟發展的關係,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確保完成任務,實現工作目標。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是“冬季專項行動”的直接責任人,對本轄區內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尤其是個別監管不到位,盜採煤炭資源行為屢禁不止,煤炭資源管理秩序混亂的地區,更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到專人負責,明確責任,把具體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三)加強協調,聯合執法。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組織工作,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要求,組織國土、監察、公安、工商、安監、農牧、環保、林業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對違法企業,應國土資源部門要求,公安部門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水電管理部門要停止供水、供電。對無證開採煤炭資源的,要立即予以取締,切實做到“不留人員,不留採礦設備,不留建築物,毀閉井筒,恢復地貌”。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實行重大案件督辦、直接查處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下級部門不能及時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上級部門要及時督辦或者直接查處,並書面報告當地政府;對重大案件查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在“冬季專項行動”中,各地要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以多種形式宣傳、報導嚴厲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好做法和成功經驗,公開曝光典型案件。在重點礦區的主要路口設立警示牌,張貼宣傳標語,營造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輿論氛圍。及時召開有勘查項目承擔單位、礦山企業和當地基層組織參加的座談會,明確各自履行保護礦產資源的義務與職責,維護好本地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發現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甚至為其提供方便的有關人員,要嚴肅追究其行政責任。同時,發動當地農牧民民眾積極參與到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動中,進一步完善監督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創新工作方式,及時打擊非法開採煤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通過開展“冬季專項行動”,規範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