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是一項地方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
  • 外文名: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ai province's views on the promotion of cooperatives of farmers and herdsmen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促進全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不斷創新農村牧區經營體制,提高農牧民組織化程度,增加農牧民收入,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培育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要以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央、省委1號檔案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提高農牧民組織化程度,促進農牧業增效、農牧民增收為目標,積極引導和支持農牧民圍繞當地優勢產業和特色產品興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實現農牧業集約化和規模化生產經營,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儘快成為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主導力量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生力軍,努力提高農畜產品的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原則。農牧民加入合作社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權。充分尊重農牧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農牧民家庭和個人的財產權。
2、堅持自願民主的原則。以農牧民為主體,尊重農牧民的意願,切實做到加入自願、進退自由,服務農牧民,權利平等、管理民主。堅持以民辦為核心,以利益為紐帶,以章程為依據,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3、堅持多形式發展原則。立足我省農牧業特色主導產業和優勢產品,根據農牧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場需求,因地制宜的選擇各具特色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運作模式。突破地域、行業和所有制界限,積極探索多渠道、多領域、多層次的聯合與合作。
4、堅持市場主導原則。按市場規律辦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主體作用,各級政府加強引導和扶持,切忌包辦干預和強迫命令,做到推動而不強迫,扶持而不干預,參與而不包辦。堅持邊發展、邊規範,不斷完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管理機制。
二、發展目標及重點
(一)發展目標。立足經濟基礎和產業類型,因地制宜,深入研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找準加快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最佳途徑,改變農牧戶分散經營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著力在推行生產標準化、加工專業化、產品安全化、行銷品牌化以及統一供種、統一技術培訓、統一生產標準、統一包裝、統一品牌銷售的經營模式上狠下功夫。充分發揮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在提供技術信息和統一購買生產資料等服務外,要加快實現農畜產品的銷售合作。積極興辦農畜產品生產、加工、運輸、倉儲、銷售、服務等經濟實體,提高社員收入。力爭到2012年,全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達到1200家以上,輻射帶動農牧戶的比例達到30%以上;合作社統一代購生產資料占社員使用量和統一銷售的農畜產品占社員農畜產品銷售總量均達到50%以上;合作社社員收入比非社員收入提高30%以上。
(二)發展重點
1、立足優勢特色農產品興辦合作社。圍繞特色優勢農畜產品布局組建合作社,不斷擴大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覆蓋面。要依託馬鈴薯、油菜、蔬菜、蠶豆、果品、中藏藥材、飼草、肉牛、肉羊、乳品、毛絨等特色產業和優勢農畜產品,培育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實現“一村一品”,規模發展。
2、鼓勵多主體創辦專業合作社。鼓勵和引導各類人才到農村牧區創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幫助農牧民搞好專業化生產。支持農村牧區種植養殖大戶、農牧民經紀人、村社幹部及鄉鎮技術服務部門的有關人員牽頭領辦、創辦各類專業合作社;支持國有農牧場職工創辦合作社;支持返鄉農牧民自主創業,創辦合作社;支持科技人員、大學生、退伍軍人和民營企業、基層供銷社等興辦農牧民專業合作社。
3、支持多領域創辦專業合作社。除在農牧業生產經營方面開展單項或多項合作外,引導農牧民圍繞農牧業生產服務開拓合作領域,支持農牧民在農機服務、植保服務、土地草原流轉服務、農村能源服務以及在林業、漁業、水利等行業範圍內積極組建為農牧業服務的合作社;支持農牧民利用當地優勢資源,創辦農牧業生態旅遊、特色手工業等專業合作社;對同一產業的專業合作社要通過引導組建成聯合社,實現跨區域、規模化、集團式發展。
三、加大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整合中央、地方政府用於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統盤使用,建立長效的投入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政府每年安排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根據財力狀況逐年增加,增長比例不低於用於支持農牧業發展的資金增長比例;州(地、市)、縣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扶持資金,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財政專項扶持資金要重點扶持運作年限超過2年以上,組織機構健全、規章制度完善、運行行為規範、示範帶動力強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重點用於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研發和推廣、質量標準認證、市場行銷服務、農牧民的技術培訓等方面。同時,引導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註冊和使用商標,創品牌,創名牌。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的產品被評為省級以上品牌、名牌和對當年獲得“省級示範社”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分別以省政府名義給予5萬元和10萬元獎勵。
(二)全面落實各項稅費優惠政策。在認真落實好國家現行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稅收支持力度。繼續執行好青政辦〔2006〕70號檔案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的有關稅收政策。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畜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場、農機示範推廣和設施農牧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按農牧業用地管理,作為農牧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生產用電,執行農牧業生產電價標準;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運輸鮮活農畜產品,交通部門要優先發放“綠色通道”通行證。
(三)加大項目支持力度。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農牧、水利、林業、扶貧、供銷部門要改進支農方式,加大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項目支持力度,把專業合作社作為農牧業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獨立申報、承擔農牧業建設項目。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的農業開發項目、科技推廣項目、農產品基地建設項目,優先納入政府農業開發和科技開發項目計畫,給予重點扶持;農業、林業、畜牧、水利以及農產品加工重點工程項目,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實施。對直接補助給農牧戶的項目資金,量化成股份,統一由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實施項目,充分發揮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在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級金融部門積極構建與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服務。切實加大對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品牌效應高、服務能力強、帶動農牧戶多以及管理規範、信用良好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組織開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信用評定工作,對縣級示範社和受到地方政府獎勵以及投保農牧業保險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要降低貸款門檻,在評級、授信、用信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鼓勵有條件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在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開展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試點工作。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按商業原則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以及藉助擔保公司、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相關農村市場主體作用,擴大成員融資的擔保範圍和融資渠道,提高融資效率。
(五)健全完善運作機制。各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指導和幫助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促進合作社在章程制定、社員出資、管理制度、利潤分配等方面規範運作,使合作社真正實現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積極引導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門賬冊,嚴格會計核算,實行財務公開。
(六)完善註冊登記和備案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條例》規定,做好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辦照工作。要結合我省實際,放寬準入條件,簡化登記手續,免收登記、年檢費用。凡在工商部門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要在縣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支持合作社實施農牧業標準化生產。有關部門要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完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率先實行農畜產品標準化生產,指導幫助技術培訓;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可作為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的申報主體,通過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積極組織連鎖超市,為市場與合作社搭建對接平台,疏通對接渠道。
四、切實加強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要將扶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列為農村牧區重要工作考核內容,建立以入社率和銷售比例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各級農牧業部門要做好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抓好扶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實、示範單位的扶持培育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各級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供銷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配套政策,協調配合,全力支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二)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有效形式,集中宣傳國家促進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發展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各級農牧部門對業務骨幹進行有計畫、有步驟的培訓,建立一支懂理論、會幹事、有責任心的專業輔導員隊伍。重視和加強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財務會計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把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人才培訓納入農村實用人才培訓規劃和農村陽光工程,落實專項資金,努力培養一支善經營、會管理、懂技術、有奉獻精神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才隊伍。
(三)切實抓好示範引導工作。各級政府要選擇一批產業特色明顯、輻射帶動作用強,而且運行機制和服務內容比較規範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抓點示範工作。從2009年起各州(地、市)、縣農牧部門要開展示範社創建活動,各縣每年要培育3至5個縣級示範社,州(地、市)設立農牧民專業合作社示範項目,每年從縣級示範社中優選10至20個進行試點,重點開展體制、機制及制度創新和產業鏈條延伸試點,著力解決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大做強一批產業基礎牢、經營規模大、帶動能力強、質量安全優、品牌效益高的示範專業合作社。省農牧廳每年培育優選10至15個示範社,通過總結、推廣典型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引導農牧民專業合作社不斷上規模、上水平,促進全省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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