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重要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安全對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績,有力保障了全省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人為損壞電力設施的情況仍時有發生,嚴重危害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造成了惡劣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現就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確保我省電網安全可靠運行,保障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6〕10號)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青海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的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電力設施安全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事關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範圍,堅持“打防並舉,以防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民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和電力企業齊抓共管的合力,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和電力可靠供應。
一、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電力設施安全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事關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範圍,堅持“打防並舉,以防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民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和電力企業齊抓共管的合力,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和電力可靠供應。
在工作目標上要突出以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專項整治為重點,破獲一批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及竊電犯罪的重大案件,打掉一批涉電違法犯罪團伙,懲處一批涉電違法分子;以依法清理廢舊物品收購為重點,取締一批違法從事收購、加工被盜電力設施的廢舊物品收購站點;以有效遏制涉電犯罪活動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對電力設施的各項防護措施;以建立電力設施保護長效機制為重點,加強供電部門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及地方基層組織的密切配合,建立防範、控制、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及竊電犯罪,維護良好電力生產秩序的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的長效機制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經委、財政、公安、工商、林業、國土資源、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委電力處,負責日常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各成員單位要積極配合電力設施保護辦公室的工作。電力設施保護辦公室要明確責任分工,統籌研究保障措施,加強信息通報和交流,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圍繞四個重點工作目標,儘快組織開展全省電力設施專項治理活動,為建立長效機制打好基礎。
各州、地(市)政府要明確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經委、經貿委)為電力行政執法部門,儘快解決電力行政管理職能缺位問題。同時,要儘快成立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各自地區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三、密切配合,嚴厲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研究解決對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行政處罰方式和方法,儘快設立電力行政執法隊伍。若設立隊伍確有困難可依法委託電力行業協會等公共事業組織開展電力執法及行政處罰工作。根據《青海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安全保護需要確定設立保護標誌的區域和地點,應向社會公告,並組織有關供電企業按統一樣式設立保護區標誌,依法加大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的監督管理,此項工作要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健全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獎勵制度,公布涉電違法犯罪的舉報電話,對破獲涉電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或舉報有功的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保護電力設施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據《省政府獎勵基金管理辦法》(青政辦〔2000〕7號)的規定,給予獎勵。
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開展打擊破壞電力設施專項整治行動。對轄區內發生的危害性大、影響惡劣的破壞電力設施重點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偵辦力度,儘快破獲;對已經抓獲、定案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快從重處理。同時,要根據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的需要,儘快制定公安部門在發、供電企業設立派駐機構的實施辦法,並積極推進落實,充分利用電力企業治安保衛隊伍資源,切實解決打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警力不足的問題。
各級國土、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電力設施的建設規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在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兩側用地和新建建築物時,要徵求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實行會簽制度。省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對危害電力設施以及電網安全運行的行為及違章建築進行專項整治,對違法建築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清理。
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要會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與供電企業協商種植低矮樹種,簽訂相關協定,並由綠化建設管理部門負責修剪。省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對危及電力設施的樹木依法進行清理,制定整改方案,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護林員要加強對線路的巡視,維護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
工商部門要通過嚴把市場準入關,加強管理,嚴格落實市場監管責任。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對全省範圍內的廢舊金屬冶煉點、收購點進行經常性的清理整頓,控制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減少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發生;對非法收購電力專業器材和物資的收購點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
電力企業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積極向相關部門反映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請求協調解決,避免和減少外力損壞事件的發生。要認真貫徹《青海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做好防止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要進行制止,並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主動配合公安部門,加大對破壞電力設施案件的打擊力度,及時查處違法犯罪行為;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並落實內部治安保衛責任制。
四、進一步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和電力企業要大力宣傳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公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網路的作用,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等危害電力系統安全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震懾違法犯罪分子,遏制違法犯罪行為。要通過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從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管理、群防群治方面採取措施,建立保護電力設施的長效機制,為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