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186項)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186項)》在2014.04.23由青海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186項)
  • 頒布時間:2014年04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4月23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已經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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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76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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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機關│序號│ 項目名稱 │ 清理依據及理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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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企業投資年產3.4萬噸以上10萬噸以下紙漿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3]19號)第3項│ 投資主管部門要切實│
│ 省發展改│ │ 項目核准 │   │ 履行職責,加強監管│
│ 革委(含糧食局) │ │ │ │ ,投資主管部門通過│
│ │ │ │ │ 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
│  │ │ │ │ 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
│ │ │ │ │ 要求的投資項目,要│
│ │ │ │ │ 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
│ │ │ │ │ ,在職責範圍內依法│
│ │ │ │ │ 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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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下項目核准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3]19號)第5項 │ │
│ │ │ 兩鹼以外工業用鹽價格 │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國家發改委令第44號) │ 實行市場調節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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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資質認定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73項│ │
│ 省經 │ │ 煤炭生產許可證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2項 │ │
│ 濟和信息│ │ │  │ │
│ 化委 │ │ │ │ │
│ │ │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3項 │ │
│ │ │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生產許可證 │ “煤炭生產許可證”取消後,此項目相應取消。 │ 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
│ │ │ │ │ 完成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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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木里焦煤開發企業煤炭經營許可證 │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取消後,此項目相應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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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5項 │ │
│ 省教 育│ │ 用超出規定命名範圍的學校名稱審批 │  │ │
│ 廳 │ │ │ │ │
│ │ │ 部屬院校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 │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附屬檔案2 │ │
│ │ │ │ :第6項(國發[2012]52號)下放,此項目針對部屬  │ │
│ │ │ │ 院校,我省不涉及。 │ │
│ │ │ 利用網際網路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第1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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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准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6項 │ │
│ 省民 │ │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格年審 │ 由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清│ │
│ 宗委 │ │ │ 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7]173號)設定,予以取消。 │ 
│ │ │ 清真標誌、清真屠宰資格認定年審 │ │ │
│ │ │ 法律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11項 │ │
│ 省民 │ │ 體及其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 │   │ │
│ 政廳 │ │ │ │ │
│ │ │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76項  │ 此3項為“全省性社 │
│ │ │ │  │ 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
│ │ │ │ │ 、代表機構(成立)│
│ │ │ │ │ 設立、變更、註銷登│
│ │ │ │ │ 記及修改章程核准”│
│ │ │ │ │ 的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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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77項 │ │
│ │ │ 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註銷登記│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78項 │ │
│ 省財 │ │ 1994年前簽訂契約或立項的房地產項目首次 │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第14項 │ │
│ 政廳 │ │ 免徵土地增值稅審批 │  │ │
│ │ │ 供應商資格備案登記 │ 由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推進我省政府采│ │
│ │ │ │ 購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4]103號)設定,  │ │
│ │ │ │ 予以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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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 │ 民辦職業培訓教育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 │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主席令第80號2002.12.28)第41條,實行備案管理。 │ │
│ 人力 資│ │ │   │ │
│ 源社 會│ │ │ │ │
│ 保障廳│ │ │ │ │
│ │ │ 職業技能鑑定所(站)年檢評估 │ 由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教│ │
│ │ │ │ 育廳關於實施就業準入制度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4]2號)設定,予以取消。  │ │
│ │ │ 培訓機構質量年檢 │ 由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部│ │
│ │ │ │ 門的通知 │ │
│ │ │ │ (青政辦[2002]184號)設定,予以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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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編辦│ │ 事業單位年度檢驗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5條(國務院令第252號1998.10.25) │轉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 省國 │ │ 國家出資從事區域性礦產地質調查的地區申請暫│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17項 │ │
│ 土資源廳│ │ 停受理新的探礦權備案核准初審 │   │ │
│ │ │ 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初審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18項 │ │
│ │ │ 地質調查備案核准 │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第17項│ │
│ 省國土資│ │ │  │ │
│ 源廳 │ │ │ │ │
│ │ │ 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 │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附屬檔案2 │ 取消後按“礦產資源│
│ │ │ │ :第14項(國發[2012]52號) │ 開採審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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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前置性審查 │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第16項 │ │
│ │ │ 礦業權股權變更備案 │ 由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礦業權轉讓管理辦│ │
│ │ │ │ 法的通知 (青政辦[2007]132號)設定,予以取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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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礦業權股權變更備案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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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 │ │ 採用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新技術、新材│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20項 │ │
│ 房城鄉建│ │ 料核准 │   │ │
│ 設廳 │ │ │ │ │
│ │ │ 設市城市、建制鎮和其他鄉鎮建設用地和人口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 第│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省│
│ │ │ 模核定 │ 85項(國辦發[2004]62號) │ 住房城鄉建設廳核定│
│ │ │ │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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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信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10項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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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交通│ │ 雇用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審批 │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第26項│ │
│ 運輸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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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20條(國務院令第355號2002.6.28),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取消。│ │
│ 省 │ │ 供水工程管理人員體檢 │ 由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省計委關於青海省農│ │
│ 水 利廳│ │ │ 村牧區人畜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2004]12號)設定,予以取消。│ │
│ │ │ 興建農村牧區供水工程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 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
│ │ │ │ │ 程項目前期工作檔案│
│ │ │ │ │ 編制審查等工作。│
│ │ │ 水源地建設工程批准前置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 由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水利廳關於青海省農村牧區│ │
│ │ │ │ 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青政辦[2012]273號)設定,予以取消。 │ │
│ │ │ 漁業船員二級、三級培訓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第76項 │ 此2項為“漁業船舶 │
│ 省農 牧│ │ │  │ 漁業船員註冊、適任│
│ 廳 │ │ │ │ 證書核發及服務機構│
│ │ │ │ │ 、二、三級培訓機構│
│ │ │ │ │ 資格認定”項目的子│
│ │ │ │ │ 項 │
│ │ │ 漁業船員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4]5號)第77項 │ │
│ │ │ 直接向農田、果園、苗圃、養殖水域排放城市污│ 201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人民 │ │
│ │ │ 水、工業廢水的批准 │ 共和國農業法 (2012年修訂),此項目取消。原依據 │ │
│ │ │ │ 青海省農業環境保護辦法 (省政府令第25號1996.3) │ │
│ │ │ 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取消。│
│ 省商務廳 │ │ │ 90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6.29) │  │
│ │ │ 限制進出口技術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31號2002.1.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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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取消後按“外商投資│
│ │ │ 更事項審批 │ (國發[2010]21號)附屬檔案2:第5項 │ 企業設立、分立、合│
│ │ │ │ │ 並審批及終止核准”│
│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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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專項規定的除外)的變更事項審批│ 國務院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
│ │ │  │ (國發[2010]21號)附屬檔案2:第10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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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機構和團體拍攝文物(二級、三級除外)審批│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69項 │ │
│ 省文化│ │ │   │ │
│ 新聞出版│ │ │ │ │
│ 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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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文物收藏單位處理不夠收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 │
│ │ │ 文物或標本審批 │ 465項(國務院令第412號2004.6.29) 國務  │ │
│ │ │ │ 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71項 │ │
│ │ │ 由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13]44號)第72項│ │
│ │ │ 的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審批 │ 
│ │ │ 期刊變更登記地審批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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