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2001年11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1月21日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加強經濟工作監督,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
二、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五年計畫草案以及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報送省人大常委會。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可以通過視察、調查、聽取有關部門匯報;徵求有關方面意見等形式,對年度計畫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應當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進行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四、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年度計畫草案和計畫報告審查的重點是:計畫編制的指導思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和指標安排、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地方統籌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實現計畫所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五、在計畫執行過程中,對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計畫、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20日前,將調整方案的議案和說明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由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計畫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後,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六、省人大常委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經濟運行發生重大變化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方面和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的匯報,組織視察、檢查,進行監督。
七、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可以通過視察、調查、召開經濟形式分析會等方式了解國民經濟運行情況,並就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向主任會議或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經濟部門的專題匯報,就有關重要問題向主任會議或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八、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及說明,並派省人民政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的資料及說明,並派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形成的審議意見,由常委會辦公廳轉送省人民政府研究辦理。
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本決定所列事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轉送省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十、省人民政府及有關經濟部門應當主動接受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及時通報經濟工作情況,並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或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要求,提供有關經濟工作資料和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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