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在1993.04.2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4.22
  • 實施時間:1993.04.22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搞好資金綜合平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杜絕亂收濫支浪費資金現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統稱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預算外資金是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不納入國家預算的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不納入預算的資金;
(三)全民所有制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不納入預算的專項資金;
(四)其他按照國家規定不納入預算的各項資金。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應建立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或兼管機構,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門和鄉鎮財政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五條 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提留和使用,不得將預算內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
第六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應按有關規定報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含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的預算外資金,除國家、省、市另有專門規定的外,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計畫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督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只能在一個銀行開設帳戶,銀行依據財政部門出具的財政專戶儲存通知單為其開設收入和支出兩個帳戶;收入的預算外資金應存入收入帳戶,並按規定定期轉入財政專戶儲存;支出帳戶用於結算本單位各預算外資金開支,兩個帳戶不得混用。
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必須納入本單位財務管理,單獨核算,嚴禁帳外設帳、亂開帳戶、收支不入帳的私設“小金庫”
第九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應納入綜合財政計畫,進行綜合平衡。
各主管部門應編制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其收支計畫報財政部門備案,年度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年收入在三百萬元以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應單獨編制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送財政部門審批。
各級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的年度收支計畫和決算,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各主管部門應在每季前十日內編制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按季分月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應在接到支出計畫之日起五日內予批覆。
用款單位根據支出計畫在存款額度內使用資金、銀行應及時支付,對支出計畫外的開支,應拒絕支付。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髮放補貼、獎金等支出的,應經財政部門審查同意,按規定的標準、項目發放。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預算外資金進行自籌基本建設、購買專控商品的,必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對符合有關規定用於基本建設的預算外資金,應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基本建設計畫,其資金要存入當地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必須如實提供憑證、單據、帳冊等有關資料。
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單位,應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年度審驗。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有關單位進行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檢查時,應有兩人以上參加並出示證件。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單位的資金情況應予保密。
第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對檢舉、揭發、控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由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辦理專戶儲存的,由財政部門通知銀行,將其預算外資金直接劃轉到財政專戶,並可對單位予以警告、通報批評。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和第八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
第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青島市財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等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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