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濟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在1996.08.08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施《濟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8.08
- 實施時間:1996.08.08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增強政府對經濟的巨觀調控能力,充分發揮預算外資金的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和《濟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財政部門是本級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
銀行、計畫、審計、物價、稅務、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財政芝企陵故部門,做好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戰熱淋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
預算外資金歸本級人民政府所有,預算外資金的徵收單位(以下簡稱徵收單位)必須將預算外資金全額繳存同級財政專戶管理,由財政部門按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支計畫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的範圍包括下列內容:
(一)未納入財政預算的各項附加收入和專項資金;
(二)未納入財政預算的各項基金、專項事業性收費;
(三)按規定暫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管理性、資源性、證照性等行政性收費及各項事淚捆棕業性收費;
(四)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和收取、提取留用的資金;
(五)專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和黨政機關興辦的經濟實體向財政或主管部門上繳的稅後利潤及分紅、分成收入;
(六)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七)其他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蒸凝積金等以政府信譽強制建立的社會公積金,在國家財政沒有建立相應預算管理制度以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六條 徵收單位原則上只準開立一個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帳戶。人民銀行應當憑財政部門批准開立預算外資金帳戶的證明,辦理開戶批准手續,並將指定的開戶銀行定期轉告財政部門。
本規定發布之前,已開立預算外鍵章寒資金帳戶的單位必須將帳戶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
第七條 徵收單位必須按財政部門核定的繳款時限填寫“預算外資金專戶交款書”,將收費全額及往來款項繳存財政部門指定專戶。未按規定繳存財政專戶的,由財政部門使用銀行“特種轉帳憑證”,通過有關銀行直接劃轉。
第八條 徵收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足額收取,不得擅自減免或者增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徵收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編制下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結合預算內資金撥款,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總計畫,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徵收單位應當根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本單位的業務量逐項進行測算、編制年度收入計畫;按規定的定員、定額、開支標準等分別工資福利類、業務費類、公務費類編制年度經常性支出計畫;根據本單位事業發展計畫編制年度建設性支出計畫。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徵收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進行審核、匯總,按收入項目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入總計畫;按定旬乃尋槓員、定額、開支標準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經常性支出總計畫;根據政府批准的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建設性支立熱仔出總計畫。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原則上要根據徵收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情況保證其正常經費支出。徵收單位用於事業發展和建設性支出的專項經費,必須按經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確需調整收支計畫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專項審批,重大調整報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徵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填報按季分月支出計畫表,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畫、進度撥付。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單位必須按《會計法》等有關規定,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及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每年從本級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中(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社會公積金除外)集中一定數量的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市直基金(含專項事業性收費)按20%,其他預算外資金按5%統籌。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適當統籌比例。
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預算外資金,應當編制年度支出使用計畫,由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的資金投放、使用、收回辦法,經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徵收單位收費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和統一票據,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否則,交費單位或個人可拒絕交費,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徵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費票據的領繳、使用、保管、稽核制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徵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或不按規定的標準執收;
(二)隱匿、坐支、拖欠、截留、轉移預算外資金;
(三)將收費、基金,公款私存或設立“小金庫”;
(四)未經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戶;
(五)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發放的票據;
(六)將預算外資金進行拆借和有償使用;
(七)將預算外資金挪作他用;
(八)其他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完成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節約預算外資金支出的,節支部分全部留給單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完不成預算外資金收入計畫的,適當扣減其下年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濟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徵收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進行審核、匯總,按收入項目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入總計畫;按定員、定額、開支標準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經常性支出總計畫;根據政府批准的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建設性支出總計畫。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原則上要根據徵收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情況保證其正常經費支出。徵收單位用於事業發展和建設性支出的專項經費,必須按經政府批准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執行。確需調整收支計畫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專項審批,重大調整報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徵收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填報按季分月支出計畫表,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畫、進度撥付。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單位必須按《會計法》等有關規定,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及會計報表。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每年從本級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中(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社會公積金除外)集中一定數量的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市直基金(含專項事業性收費)按20%,其他預算外資金按5%統籌。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適當統籌比例。
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預算外資金,應當編制年度支出使用計畫,由財政部門制定具體的資金投放、使用、收回辦法,經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 徵收單位收費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和統一票據,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否則,交費單位或個人可拒絕交費,財務部門不予報銷。
徵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費票據的領繳、使用、保管、稽核制度,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收費票據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徵收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立、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或不按規定的標準執收;
(二)隱匿、坐支、拖欠、截留、轉移預算外資金;
(三)將收費、基金,公款私存或設立“小金庫”;
(四)未經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戶;
(五)不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發放的票據;
(六)將預算外資金進行拆借和有償使用;
(七)將預算外資金挪作他用;
(八)其他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對完成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在預算外資金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由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節約預算外資金支出的,節支部分全部留給單位,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完不成預算外資金收入計畫的,適當扣減其下年預算外資金支出計畫。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濟南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