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取使用管理辦法

《青島市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取使用管理辦法》在2000.02.2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取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2.22
  • 實施時間:2000.02.22
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依照《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物業項目),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物業管理公共資金。
第三條 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按建安費3%的比例收取。物業管理公共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有關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設備改造及環境面貌恢復性建設。
第四條 物業管理公共資金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收取。
開發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應當繳納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應繳額的50%;餘額部分應當在工程質量驗收前一次性交齊。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須持物業管理公共資金付款收據及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核驗蓋章後的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收繳情況通知單,向建設管理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辦理開工手續和申請竣工驗收。
第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緩交物業管理公共資金的,應當向物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2000年2月2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