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5-01
【生效日期】2000-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000年五月一日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規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維護住宅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住宅物業管理辦法》(第11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下同)遵循全額儲存,業主共同所有,合理使用的原則。實行統一繳交,專款專用,民主理財,接受監督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房屋公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指設備、設施是指住宅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供電線路、樓道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等。供水管道限於每幢總水錶與每戶分水錶之間,供電線路限於每幢總電度表與每戶分電度表之間,供電(水)一戶一表、電信線路、管道煤氣和有線電視線路除外。
第四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房屋的公用部位、設備和住宅區內公共設施保修期滿後小修以上的維修、更新。
第五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向購房者代為收取,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在住宅區房屋單體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由開發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預交。
第六條商品住宅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按照當地上年綜合平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3-5%的比例繳交。高層建築別墅等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繳交比例可提高到6%。具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定範圍內確定。
公有住房出售時,所收取的住房公用部位和共用設備維修養護基金也納入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範圍,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物價、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以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單位,以各幢為資金核算單位,並建立明細帳。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所有權屬該業主委員會所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不得分割給該住宅區個人或團體,包括遷出該住宅的個人和小團體,不得挪作於其它用途。
第八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物業主管部門以業主委員會名義在當地銀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物業維修專項資金自收(預)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開始按規定計息。維修資金利息淨收益轉作維修資金滾動使用和管理。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增值額度不得低於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年定期存款率,除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外,嚴禁挪作他用。
未設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設立專戶代管。
第九條物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管理透明度。在每年初向業主委員會公開本年可使用數額,上年未使用的按年度累計公布,同時匯總上報上級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根據住宅區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年度計畫,提出物業管理維修專項資金使用方案,經業主大會批准後向當地物業主管部門提供使用申請。
每年每個住宅區可分兩次申請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使用方案。
第十一條凡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四條使用規定條件的,物業主管部門在受理使用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並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劃轉資金。對於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第四條條件的,由物業主管部門在受理使用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對於日常維修,年度使用限額按照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增值部分即物業主管部門年初公開的年度可使用數額確定。
對於中修以上的維修、更新,計畫費用在現值25%以上的,可以動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本金。
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不敷使用時,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可以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其使用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帳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帳戶轉移手續。帳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15日內送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餘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五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物業維修專項資金代管單位應當將該資金帳面餘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六條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使用情況應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七條各級物業、財政、物價主管部門要加強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並做好協調、服務、指導等工作。
第十八條違反本暫行辦法,造成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流失,使用不當,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貪污、挪用物業維修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