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29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文號:青政辦字〔2016〕152號
  • 發文時間:2016-12-30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1日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青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12-30
編 號:青政辦字〔2016〕152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0日

全文

青島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山東省行政程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和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以下稱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審查及監督指導適用本辦法。
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制定適用《青島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
第三條 市政府部門和區(市)政府(以下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並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負責。
第四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統一公布(以下簡稱“三統一”),並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未經“三統一”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並對制定機關行政規範性檔案日常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網路平台,逐步實現行政規範性檔案網上備案審查。
第八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
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
第九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專業性強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有關專業機構及專家的意見。
行政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眾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制定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條 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嚴格落實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制度和集體研究制度。
行政規範性檔案未經制定機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不得提交制定機關會議研究。
行政規範性檔案未經制定機關集體討論決定,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不得簽發,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制定機關法制機構主要對以下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書: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相牴觸;
(二)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三)是否與同一層級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對同一事項的規定相一致;
(四)是否符合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技術規範的要求;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送相關部門進行會簽;必要時,可以與相關部門聯合發文。
聯合發文的,由牽頭的制定機關負責“三統一”並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印發前應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制登記號。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登記代碼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按規定統一編制,制定機關按照市政府法制機構確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登記代碼編制登記號。
第十四條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實行單獨分類管理。發文號中應當含有“規”字,如“青×委(辦、局)規〔年份〕×號”,上級管理部門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應當設立規範性檔案公布專欄。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制定機關於檔案簽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規範性檔案公布專欄上登載規範性檔案全文。未經公布的,不得實施。
第十六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於30日。行政規範性檔案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制機構應當在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規範性檔案登記簿或資料庫,及時準確登記。
各區(市)政府每季度在政府網站公布已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市政府部門每年在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公布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
第十八條 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簽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市政府部門將下列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本;
(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目的、法律依據、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集體決策情況等);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的依據目錄及摘要;
(五)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擬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在簽發前徵詢市政府法制機構的意見。
第十九條 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區(市)政府法制機構將下列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一)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及電子文本;
(二)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報告;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集體決策情況、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情況等)。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收到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備案審查。報送材料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補正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審查情況,按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並反饋報備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
(一)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
(二)行政規範性檔案未發現違法情形,但在制定技術規範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關改進建議,予以備案;
(三)行政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要求制定機關限期改正、廢止,或者停止執行該行政規範性檔案部分、全部內容:
1.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範圍的;
2.與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市檔案相牴觸的;
3.違反法定程式的;
4.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規範性檔案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5.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足以影響該行政規範性檔案效力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糾正,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市政府法制機構。
制定機關逾期不予糾正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報請市政府作出責令制定機關改變或者撤銷該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制定機關修訂、廢止或重新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應當重新報備,並通過政府網站或部門網站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工作的監督管理,將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每半年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根據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及時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並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規範性檔案違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接到申請的制定機關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審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處理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行政複議中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一併提起審查申請的,按照行政複議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按要求報備規範性檔案、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意見的,給予通報;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區(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制定、備案審查及監督指導,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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