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2月25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3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保證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覆適用,在所管轄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行政管理事項的檔案。
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內容使用“規定”、“辦法”、“細則”、“規則”、“通告”、“命令”、“決定”等規範的名稱。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以“青島市××局(委、辦)關於……”的字樣發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四條 市政府部門和區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府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包括:
(一)市政府組成部門;
(二)市政府辦事機構和直屬機構;
(三)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市直單位。
市政府設立的臨時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適應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規範性檔案的制定程式,嚴格按照程式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起草專業性強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有關機構及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 起草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內容與其他部門工作關係緊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進行會簽;或者與有關部門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查。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經區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經部門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部門規範性檔案草案在部門辦公會議通過後,應當送市政府法制機構,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審查。
第十三條 部門送審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範性檔案審查表;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正式文本;
(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制定規範性檔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文本。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會簽後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牴觸;
(二)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三)是否符合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按規定程式報送審批,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送審部門。
對經修改後再次報請審查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查意見。
因情況緊急需要即時公布實施的部門規範性檔案,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立即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經審查準予公布實施的部門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分別通知制定部門和《青島政務網》網站;制定部門應當自發布之日起2日內在《青島政務網》上登載規範性檔案全文。
第十七條 區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在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送市政府備案。備案材料直接送市政府法制機構。
報送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審查表、規範性檔案文本2份和說明。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區市政府規範性檔案,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經備案審查,符合規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不符合規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或者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規範性檔案時,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的機關進一步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說明;需要徵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認為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牴觸的,可以向市政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審查同意自行公布規範性檔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制定部門予以糾正,並由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區市政府不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通知其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7年4月24日發布的《青島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與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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