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實施辦法

《青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實施辦法》在1998.05.02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5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5月02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實施辦法》已於1998年4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委託進行行政執法的組織。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執行公務時的身份證件。
第四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和本實施辦法申領和使用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載明持證執法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職務、執法種類、執法區域、有效期限、證件編號、發證時間和發證機關,並貼有持有人照片,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第六條 行政執法證件由市和區(市)分級發放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市直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由市人民政府發放行政執法證件,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市)直屬行政執法機關及鄉鎮的行政執法人員由區(市)人民政府發放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的具體工作由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
第七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必須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培訓工作由市、區(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由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統一辦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執法證件申領登記表,由本人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領證機關)審核後,連同有關執法依據材料送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符合行政執法證件申領條件的,予以辦理髮證。
第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檔案,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發放、使用的管理。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件每2年審驗1次,領證機關應當按照發證機關的規定,及時報驗行政執法證件。經審驗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證件可以繼續使用;經審驗不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證件應當予以收回或者註銷。註銷的或者逾期未審驗的行政執法證件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的,原領證機關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並繳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行政執法證件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由發證機關登報聲明作廢。需要補發證件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在執行公務時不出示有效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和檢舉。
第十四條 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在職權範圍內可以依法調查、檢查或者收集證據,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糾正、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執行公務時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在執法中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塗改行政執法證件或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他人使用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權可以由縣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和縣級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行使。監察機關在調查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案件時,認為有必要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的,可以暫扣。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違法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吊銷、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應當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暫扣、吊銷決定的機關申請複查,受理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複查結論,並通知本人。
第十七條 對因執法違法被暫扣和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視情況進行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執法人員在被暫扣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後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
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發放和管理,比照行政執法證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部門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可依法使用,但應當由領證機關統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受理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證件樣本、發證依據、持證人員名單、證件編號和使用範圍。
持有前款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接受監督管理並參加培訓考核。持有前款行政執法證件的,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依照本實施辦法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製發行政執法證件的,所發證件無效,予以收繳,並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在行政執法證件發放、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發證件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