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行政執法的統一管理,規範執法活動,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5-08-11
  • 發布文號: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生效日期】1995-08-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5號)
現發布《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長 王宏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的統一管理,規範執法活動,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系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的《南京市行政執法證》、《南京市行政執法督察證》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條凡本市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直接進行社會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均須依照本辦法領取《南京市行政執法證》,並持證執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由市人民政府制發。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導下,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南京市行政執法證》應當載明持證人員的執法許可權、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加蓋“南京人民政府執法證件專用章”。
第五條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繼續有效使用,證件使用部門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備案的內容包括證件樣本(複印件)、持證人姓名、工作單位和證件編號。
前款規定的證件使用部門,也可以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
第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亮證執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服從管理。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章 證件申領管理
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部門的業務知識;
(三)忠於職守,盡職盡責;
(四)秉公執法,不謀私利;
(五)自覺接受執法監督和民眾監督。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考核培訓制度。對未經考核合格及試用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不予頒發《南京市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人民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執法的組織或者市級行政機關委託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需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由其所在機關或組織統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領取。
(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縣行政機關委託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需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領取。
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督察證》的程式,比照前款辦理。
第十條領證機關應當按規定填寫《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申請表,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頒發。
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應當將《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的核發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十一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對申領《南京市行政執法證》的機關或組織,應當著重審查領證機關或組織的行政執法依據,嚴肅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認證工作。對機構設定無合法依據,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組織,一律不予辦理。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限於行政執法人員本人在執行公務時使用,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發現證件遺失應當立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申請補發證件。申請補發證件,應當由證件遺失者所在機關或組織出據證明,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被合併、撤銷時,應當將行政執法證件交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及各執法機關或組織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檔案,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第三章 證件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監督全市行政執法證件的使用。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本轄區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的分管領導和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被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的;
(二)徇私舞弊袒護違法者的;
(三)故意刁難管理相對人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五)故意違反法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造成錯誤裁決的;
(六)超越管理許可權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將執法證件交給其他執法人員使用或者借用其他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的;
(八)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辦理或者故意拖延辦理,影響生產、經營或生活的;
(九)故意違反執法程式,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二)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兩次以上的;
(三)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四)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第十八條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應當按以下分工管轄: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權暫扣本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權暫扣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三)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有權暫扣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四)各行政執法部門或組織的負責人有權暫扣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暫扣市屬部門直屬單位或派出機構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通知市屬部門法制機構。
市屬部門法制機構暫扣區、縣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通知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有權吊銷行政執法證件。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認為應當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須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
第二十條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期限為三十日以內,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 必須作出書面檢查,扣證期間不準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被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對受到暫扣或吊銷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其主管部門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對吊銷或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或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法制機構申訴。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接到申訴後應當進行複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執法部門設定的行政執法督察員,憑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南京市行政執法督察證》,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執法情況進行督察。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督察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於職守、作風正派、辦事公正;
(二)熟悉法律、熟悉行政執法工作業務;
(三)有較高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有較強的行政事務處理能力和工作經驗。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督察員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督促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必要時向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機關報告並提出查處意見;
(二)調查研究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督察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介紹其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允許列席有關會議。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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