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輔助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要求,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1年2月2日,寧政發〔2021〕12號公布《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行政執法機關聘用協管員管理規定》(寧政發〔2015〕97 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寧政發〔2021〕12號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發〔2021〕1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南京市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輔助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家、省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相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經批准集中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以及依法接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的機關和組織(以下稱行政執法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聘用的,從事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研究解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培訓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員額核定、聘用指導、經費保障等相關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承擔統一行政執法輔助工作證件樣式、指導監督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證件發放和備案等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遵循依法規範、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管理實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
第六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具有獨立的執法資格,應當在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行政執法輔助性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七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獨立從事以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一)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巡查責任區,及時發現、勸阻違法行為並上報;
(三)文書製作、檔案管理、執法接線查詢、視窗接送材料、信息採集與錄入等事務性工作;
(四)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統計、實驗室分析、翻譯等技術性工作;
(五)通信保障、執法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等保障性工作;
(六)行政執法機關交辦的其他不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第八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協助行政執法人員承擔以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二)開展行政檢查、現場核查、調查取證工作;
(三)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四)執行行政執法決定;
(五)維持行政執法現場秩序;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輔助執法工作。
第九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應當忠於職守,聽從指揮,儀表莊重,用語文明。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協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佩戴行政執法輔助工作證件、胸牌、臂章等標識,並主動出示表明身份。
第十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職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二)濫用職權,索賄受賄,敲詐勒索;
(三)刪除、篡改、泄露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文字、音像、電子數據等材料;
(四)超出職責範圍從事行政執法輔助活動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執法機關確定的工作職責;
(五)在行政執法輔助活動中行為粗暴,辱罵毆打行政相對人,或者有其他嚴重不規範、不公正、不文明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聘用保障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計畫,經同級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部門商定後,報同級編委或者編外人員清理規範領導小組審定後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數量應當嚴格控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核定的編外人員員額數量範圍內招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招聘工作完成後,將聘用人員名單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並於每年12月將本行政執法機關聘用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名冊和使用情況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聘用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品行端正,作風正派;
(三)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職責的身體素質和工作能力;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行政執法機關在設定招聘崗位條件時,可以對退役軍人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烈士子女和配偶、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
街鎮開展綜合行政執法需要聘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可以適當提高條件。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因違法違紀,被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契約的;
(三)有嚴重個人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國家和省規定不得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招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聘用、勞務派遣等方式。公開招聘的,招聘程式可以參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
(三)參加與履職相關的公共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四)對所在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勞動報酬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具體標準由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相關程式規定共同商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使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收費等指標,或者將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勞動報酬與罰沒款數額、收費數額掛鈎;
(二)安排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獨立從事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質性權利義務的工作;
(三)安排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以行政執法人員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四)安排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由具備專業資質的人員才能從事的工作;
(五)安排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行政執法活動;
(六)安排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崗前培訓,定期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崗位技能和心理健康等培訓,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位責任、學習培訓、績效考核、保密管理等制度,提高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履職能力。
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分級管理辦法,定期分析執法輔助人員使用情況,最佳化崗位職責,調整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遵章守紀、工作績效、行為規範、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回勞務派遣機構等用人單位、獎懲以及崗位調整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根據街鎮綜合執法改革要求,整合區級行政執法機關已使用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並下沉街鎮,滿足行政執法需求。街鎮統籌指揮調配、使用下沉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並進行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發放行政執法輔助工作證件,持證上崗。培訓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輔助工作。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胸牌、臂章等標識根據國家、省的規定製作,沒有規定的,由行政執法機關制定樣式,但應當與行政執法人員有顯著區別。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入口網站等公示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查詢服務,受理投訴並處理,建立違法違紀案例通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行政執法活動中應當加強對直接管理、指揮的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監督和指導,制止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的違法違紀,粗暴野蠻等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成績顯著,或者有突出事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離職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輔助工作證件、標識、服裝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處分並依法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退回勞務派遣機構等用人單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因過錯或者重大過失,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所在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行政執法輔助人員追償。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行政執法機關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行政執法機關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使用、管理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情況納入法治建設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年底效能目標考核體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市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區、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管理細則,並報市機構編制、司法行政等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行政執法機關聘用協管員管理規定》(寧政發〔2015〕97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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