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2020年3月1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列入地方性法規正式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Police Auxiliary Personnel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of Jiangsu Province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
全文,立法歷程,內容解讀,

全文

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2020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服務人民民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監督和保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和文職警務輔助人員。
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保衛、保潔、膳食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依法規範、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落實保障措施,研究解決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使用管理工作。
機構編制、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行為的後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七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第九條 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租賃住房治安管理、特種行業、禁毒、出入境等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
(二)執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查、看管;
(四)行政案件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案件信息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
(五)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六)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七)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八)參與突發事件處置;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接受、處理民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二)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消防等宣傳教育;
(三)疏導交通,提示、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事故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安全,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五)流動人口信息採集、登記等服務;
(六)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七)巡邏、值守、安全巡查;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勤務警務輔助人員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和帶領下,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 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指揮或者帶領下可以協助開展下列工作:
(一)視窗服務、接線(信)查詢等行政服務工作;
(二)心理諮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路維護、數據分析、通訊保障、視頻監控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裝備的保管和維護保養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
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第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技術偵察;
(三)出具鑑定報告;
(四)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五)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處理的決定;
(七)審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護;
(二)獲得勞動報酬,享受福利,參加社會保險;
(三)參加業務技能培訓;
(四)對所在公安機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和人民警察的指揮,忠於職守,文明執勤,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知悉的商業秘密、公民個人隱私和信息;
(三)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
(四)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
(六)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七)從事或者參與與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九)對民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十)違法違紀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招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機關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警務輔助人員總需求量進行科學研究測算和分析,制定合理可行的用人額度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最佳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執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務輔助人員。
第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由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範圍內單獨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明確招聘崗位,嚴格選拔錄用。
第十九條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經過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和公示等程式,擇優錄用。
招聘具有專業資格或者專門技能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適當調整招聘程式或者採取其他測評方法。
第二十條 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和工作能力;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招聘崗位對專業技能和文化程度有特殊要求的,應聘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警務輔助人員:
(一)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
(二)曾因違法違紀,被開除、辭退、解除勞動契約;
(三)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和子女、退役軍人、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三條 對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應當按照招聘崗位依法建立勞動關係。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的警務輔助人員上崗前,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人民警察宣誓規定組織宣誓。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崗分級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建立健全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性質,對巡邏防控、社區管理、交通協管、糾紛調解等勤務崗位,接警、證件協辦、信息錄入、技術支持等文職崗位,實行分崗位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規範和要求。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層級化管理,層級之間不具有領導、指揮或者隸屬關係。警務輔助人員層級與薪酬待遇掛鈎。
警務輔助人員分崗位、層級化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對新錄用警務輔助人員開展履職基礎能力崗前培訓,對在崗警務輔助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安全防護、心理素質等培訓,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作風、工作績效、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警務輔助人員層級升降、獎懲以及繼續留用或者不予留用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為警務輔助人員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佩戴標識,必要時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警務輔助人員服裝、佩戴標識。警務輔助人員離職時,應當將工作證件、服裝、標識、裝備等交回公安機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販賣、購買、持有和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件、服裝、標識。
第三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協助開展與執法有關的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執法公示和全過程記錄。
第三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案(事)件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事)件有利害關係;
(三)與案(事)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相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警務輔助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依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督察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和遵紀守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公安機關根據警務輔助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性質、情節輕重等,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四)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和監督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保障
第三十六條 警務輔助人員的人員經費和服裝、標識、裝備、招聘、教育培訓等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保障。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公安、財政部門核定本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總量。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應當與崗位的專業性、危險性、勞動強度等相適應。
警務輔助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在崗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水平,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十八條 警務輔助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有帶薪年休假、產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警務輔助人員參加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十九條 警務輔助人員享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建立年金制度。
公安機關根據崗位的危險性,為警務輔助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對因工負傷的警務輔助人員先救治、後收費,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救治;對急危重症的,應當暢通綠色通道,及時救治。
第四十一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享受有關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負傷救治期間的醫療、交通、護理等有關費用,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墊付。
第四十二條 警務輔助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情形犧牲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四十三條 警務輔助人員因工死亡致孤,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納入特困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有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新媒體等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先進人物和突出事跡的宣傳。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對警務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警務輔助人員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賠償。
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警務輔助人員依法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製造、販賣警務輔助人員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下罰款;非法購買、持有、使用警務輔助人員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警務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警務輔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相關規定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監督和保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職責和權利、義務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參照本條例確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歷程

2020年3月12日,江蘇省司法廳發布“關於《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將《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2020年3月1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2020年3月1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為加強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省公安廳起草)
2020年3月18日,江蘇省司法廳會同省公安廳採取遠程視頻會議形式就《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開展立法調研,會議主會場設在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和公安廳相關職能單位工作人員參會;在無錫市公安局、泗陽縣公安局各設一個分會場,司法局、公安局邀請法院、檢察院、編辦、財政、人社、民政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基層立法聯繫點等相關人員到會交流情況,發表意見建議。
2020年4月30日上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六十二次主任會議,決定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5月12日在南京召開,建議主要議程包括:審議省政府關於提請審議《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
2020年5月12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關於《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0年5月13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午分組會議,審議《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
2020年5月14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六十三次主任會議。對於《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會議要求法制委、法工委進一步加強調研,抓緊修改完善,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
2020年5月19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發布【法規徵求意見】《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
《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草案)》已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擬提交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為提高立法質量,將該條例修改完善,現將法規草案全文在網站上公布,歡迎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時間為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2020年9月22日至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南京舉行。25日,會議閉幕,表決通過《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從招聘、使用到退出,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全鏈條管理,完善了警務輔助人員履職的程式和要求,既有利於實現對輔警管理的規範化,也將增加他們的職業榮譽感,消除或減輕後顧之憂。
由於法律依據不足,關於警務輔助人員能否協助執法、可以協助開展哪些執法活動、履職後果由誰承擔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條例》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對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的9類工作作了列舉,為警務輔助人員履職行為設定了禁區;根據崗位要求不同,分別對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和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可以從事的工作作了規定;針對勤務警務輔助人員,區分不同行為的性質,進一步明確了必須在人民警察帶領下才能開展的9類工作。通過這一系列規定,清晰地劃定了警務輔助人員行為的邊界,為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了法治支撐。
既要保持合理的數量,更要提高人員素質。《條例》規定各地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社會治安狀況和公安機關承擔的工作任務,按照總量控制、傾斜基層、動態調整、分類使用的原則,科學配置並嚴格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實現警務輔助人員有序發展。同時,對應聘警務輔助人員的條件提出更高要求,並要求公安機關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思想政治、法律知識、業務技能等培訓。南京市公安局文職輔警石雯則表示,此次《條例》明確提出“分崗位、層級化管理”,且明確提出對輔警進行考核,打破了原本“平均主義”的思想,這讓他們清晰地看到自己的職業發展方向,也能更加努力工作提高業務量,如主動報考在職教育、外語證書等。
《條例》一方面全面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如對警務輔助人員履職過程中的著裝、標識佩戴、工作證件使用、執法公示、迴避等作出規定,另一方面,從工資待遇、社會保障、遺屬撫恤和致孤人員社會救助等方面,也完善了對警務輔助人員及其親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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