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在1997.04.04由青島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4.04
  • 實施時間:1997.04.04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業經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已於1995年9月1日起實施。我市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規定的房產糾紛仲裁案件,已納入《仲裁法》的調整範圍。因此,根據《仲裁法》第七十八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廢止《青島市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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