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

1997年6月5日南京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議通過 1997年8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南京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8.29
  • 實施時間:1997.08.2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要求,鑒於國家已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為此,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南京市城鎮房產糾紛仲裁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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