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在1997.10.15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0.15
  • 實施時間:1997.10.15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山東省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決定已於1997年10月15日經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審議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山東省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的議案。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公布施行,城市房產糾紛仲裁由依據該法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承擔,因此,決定廢止1992年5月1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城市房產糾紛仲裁條例》。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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