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
- 施行地區:雲南省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的農民工是指本人戶籍關係登記在農村,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成立農民工工作協調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勞動保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建設、農業、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應當積極做好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
第二章 就業服務和培訓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和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保障農民工與城鎮職工享有同等的就業權,對農民工就業不得設定任何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實行“培訓、就業、維權“一體化模式,開發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勞務品牌。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向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第六條 勞動保障等部門應當規範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的招、用工行為,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查處以職業
介紹或招工為名損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民工培訓規劃,建立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承擔培訓經費的機制。各級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建設、農業、衛生、安全監管、扶貧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統籌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第八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和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應當承擔農民工培訓任務,建立農民工培訓、技能鑑定台帳,作為有關部門日常監管的依據。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農民工納入職工教育培訓計畫,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
對從事礦山行業以及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產、經營作業的農民工,必須依法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章 勞動關係和工資
第十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並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建立農民工名冊。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農民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工作起止時間、休息休假規定等內容。
第十二條 建設領域所有工程項目一律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