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

《雲南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是為了依法、便捷處理企業名稱爭議,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雲南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試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文號:雲市監規〔2024〕2號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4年1月,《雲南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4年4月,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雲南省企業名稱爭議裁決辦法(試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便捷處理企業名稱爭議,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名稱爭議,是指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被申請人,是指在本省轄區內依法設立並被提起企業名稱爭議的企業;當事人,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企業登記機關負責企業名稱爭議裁決工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條件的裁決人員,為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提供保障。企業名稱爭議由被申請人的當前登記機關負責處理。
第四條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由企業登記機關登記註冊機構負責,由企業登記機關法制機構對處理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條 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在先權利、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等原則。
第二章 名稱爭議的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應當有具體的請求、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
(二)被申請人企業名稱侵犯申請人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檔案,委託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主體資格檔案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
(四)其他與企業名稱爭議有關的材料。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情況[包括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含投資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下同)姓名、登記機關、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申請人聯繫電話等基本信息]、名稱爭議事實及理由、請求事項和法律依據等內容,加蓋申請人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作為副本)。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證據材料可以包括:
(一)證明爭議名稱在使用中已經產生公眾誤認或混淆的事實材料;
(二)證明申請人享有登記註冊在先權利的材料;
(三)證明申請人名稱具有顯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證明材料;
(四)證明名稱爭議雙方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渠道、方式,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類似程度的材料;
(五)證明被申請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譽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故意的材料;
(六)其他證據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編制證據目錄,標明證明事項,並對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或《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一)爭議不屬於本機關管轄;
(二)無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和證據;
(三)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補正,或者申請材料經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
(四)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人的企業名稱爭議訴訟請求或者作出裁判;
(五)申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後,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六)企業登記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者已經作出行政裁決後,同一申請人以相同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個企業名稱再次提出爭議申請;
(七)企業名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註銷;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副本隨同答辯告知書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傳送給申請人。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企業登記機關的裁決。
第十一條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企業登記機關將證據交雙方當事人質證後可以採信。
第三章 名稱爭議的調解
第十二條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十三條 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調解達成協定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調解書應當由當事人及調解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自簽名、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定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處理。
第四章 名稱爭議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建立調解和調查核實審查專家庫,組織有相關能力素質及專業知識的人員對複雜疑難名稱爭議進行評審,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審查時,依法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爭議雙方企業的主營業務;
(二)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顯著性、獨創性和排他性;
(三)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持續使用時間以及相關公眾知悉程度;
(四)爭議雙方在進行企業名稱申報時作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五)爭議企業名稱是否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六)爭議企業名稱是否利用或者損害他人商譽;
(七)企業登記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七條 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或者調查核實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當事人可以對詢問筆錄進行修改和補充,經確認無誤後簽章;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籤章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處理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爭議企業名稱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其他案件結果為依據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中止審查,並告知當事人。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期間,就爭議企業名稱發生訴訟的,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企業登記機關。中止原因消除後,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恢複審查程式,處理時間合併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作出終止裁決的決定:
(一)申請人撤回名稱爭議申請,或者爭議雙方達成調解協定;
(二)名稱爭議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變更名稱,或者已經註銷;
(三)申請人始終未能提供被爭議企業名稱對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的證明材料;
(四)出現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名稱爭議終止裁決,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製作《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爭議裁決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書面向企業登記機關要求撤回申請並說明理由。企業登記機關認為可以撤回的,終止爭議審查程式,並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爭議調查終結後(含中止、終止、撤回等情形),承辦人員應當撰寫《企業名稱爭議調查終結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經企業登記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報企業登記機關分管領導審批。
《企業名稱爭議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包括:名稱爭議的來源、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名稱爭議處理的起止時間、認定事實和證據、處理依據和意見等。
第二十三條 對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案情簡單的企業名稱爭議,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適用簡易裁決程式。
第二十四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企業名稱爭議調查終結報告》,製作《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基本情況;
(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四)處理依據和決定;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企業登記機關名稱(加蓋公章)和日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
(一)爭議企業名稱屬於自主申報登記的,且在相同相近風險提示中已明確告知;
(二)爭議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侵害企業名稱權利;
(三)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爭議企業名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名稱爭議裁決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企業名稱爭議裁決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七條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應當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前,由企業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企業名稱。
第二十八條 企業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將其電子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替換為“**企業名稱已被登記機關認定應當停止使用”,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完成變更登記後,上述標註自動取消,企業可以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爭議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爭議的調查、期間的計算和文書的送達,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23年8月,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公布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2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實施辦法是對國務院《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進一步細化落實,其中,單獨設定了“第五章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明確了企業名稱爭議裁決的具體規則和程式規範。同時,該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明確:“省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違規名稱糾正、名稱爭議裁決等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好上述規定,依法、高效、便捷處理企業名稱爭議,省市場監管局抓緊組織開展《裁決辦法》起草工作。
二、起草過程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嚴格對照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總的思路是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對法規規章的規定作出更進一步的細化明確,突出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的規範性、便捷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嚴格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規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組織開展,歷經起草調研、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登記編號、公布等程式,確保起草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三、《裁決辦法》主要內容
《處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對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程式作出細化規定,分為總則、名稱爭議的申請與受理、名稱爭議的調解、名稱爭議的審查和決定、名稱爭議裁決的執行、附則等六章,共30條。
(一)“總則”部分。本部分為原則性規定,包括實施目的、基本概念、管轄許可權、內部分工、基本原則等5個方面的內容。
(二)“名稱爭議的申請與受理”部分。包括申請材料、證據材料、受理期限、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答辯要求、補充證據等7個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對名稱爭議的申請、受理的具體程式和相關文書材料規範作出規定,同時,對應編制了《企業名稱爭議受理通知書》、《企業名稱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企業名稱爭議答辯告知書》等3個文書範本,便於企業登記機關在實際工作中使用。
(三)“名稱爭議的調解”部分。包括爭議調解、爭議協定、調解期限等3個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對應市場監管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對企業名稱爭議進行調解”規定,對名稱爭議的調解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同時,對應編制了《企業名稱爭議調解書》文書範本。
(四)“名稱爭議的審查和決定”部分。包括審查原則、審查因素、調查核實、舉證責任、中止審查、終止裁決、爭議撤回、終結報告、簡易裁決、行政裁決、認定情形等11個方面的內容,對名稱爭議的審查、調查、認定、裁決等作出具體規定。對應編制了《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文書範本。
(五)“名稱爭議裁決的執行”部分。包括救濟途徑、名稱變更、信用公示等3個方面的內容。
(六)“附則”部分。包括參照執行和施行日期等內容。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第二十七條關於“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的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定為1年。
四、檔案施行日期說明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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