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投資項目審批制度的決定

2000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投資項目審批制度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8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8月19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為了更好地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適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需要,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加大改革開放的力度,促進全省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人民政府對改革投資項目審批制度作如下決定: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產業政策規定,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要求,經過對14個省直部門負責的84項投資項目審批事項的清理審核,決定取消10項,下放7項,簡化6項,保留61項。
二、對取消投資項目審批的事項,符合省人民政府關於登記備案規定的,實行登記備案制。
三、對保留的投資項目審批事項,屬省級基本建設項目的,由省計委負責審批;需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由省計委審核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批。屬省級技術改造項目中限制類的,由省經貿委負責審批。
四、申請國債資金(含國債貼息)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或者技術改造項目,分別由省計委或者省經貿委負責審批。
五、省級各類專項資金(包括基金)用於基本建設項目或者技術改造項目的,其資金由省財政廳及有關專門根據省計委、省經貿委的審批檔案和投資計畫直接撥付。
六、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實行公示制、時限制、項目跟蹤服務制,由省外資辦牽頭通過一樓式審批服務辦法審批或者登記。
七、今後凡不具備投資項目審批權的部門不得再從事投資項目審批工作,也不得以資金安排或者技術審查等形式變相審批。事業單位不再行使投資項目審批的行政職能。
八、投資項目的審批部門應當根據本決定,制定相應的投資項目審批實施細則,明確投資項目審批的程式和時限。
九、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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