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

《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經2021年9月1日雞西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雞西市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10月29日 
批准決定,條例全文,條例審議情況,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雞西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2021年9月1日雞西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防禦雷電災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以及相關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職責,將防禦雷電災害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防禦雷電災害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監督全市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和雷電災害調查鑑定等工作,負責易燃易爆等相應領域建設工程、場所的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禦雷電災害監督管理工作。應急、城管、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知識,增強公眾防禦雷電災害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把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增強學生防禦雷電災害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氣象、科技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鼓勵法人和其他組織結合實際開展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科普宣傳。
第七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完善雷電監測站網。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有效利用站網資源,並實現信息共享。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雷電災害服務能力。
第八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加強雷電災害性天氣監測,及時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向社會公布,對重大雷電天氣的補充預報預警信息,有關媒體應當及時插播或者增播。
第九條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負責下列工程、場所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由住建部門監管。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測能力,並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檢測工作。
禁止無資質機構和不具備相應檢測能力人員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
第十二條 已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雷電防護裝置管理主體責任,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委託具備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做好維護、檢測、整改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禦雷電災害相關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包含防禦雷電災害應急內容的演練,建立健全防禦雷電災害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遭受雷電災害,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後,應當及時開展雷電災害調查和鑑定,查清並確定雷電災害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措施,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通報同級有關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雷電災害調查和鑑定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情報告後,應當根據災情程度組織有關部門迅速啟動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按照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的;
(二)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三)依法應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設計審核的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
(四)依法應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竣工驗收的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或者產品的;
(六)未按照要求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六條 有關機構和部門工作人員在防禦雷電災害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由於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雷擊電磁脈衝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議情況

條例說明

關於《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的說明
2021年10月26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雞西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陳立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就《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雷電災害是自然界嚴重的自然災害,雞西市屬中雷區易發生雷電災害,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管理立法十分必要。通過制定條例,可以依法規範全市防禦雷電災害活動,減輕和避免雷電災害損失,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年初,雞西市人大常委會啟動條例制定工作後,積極發揮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導作用,及時召開立法協調小組會議,督促成立條例起草專班,統籌推進立法項目的落實。7月初,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形成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收到政府議案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部門認真開展了徵求意見、調研論證、審議修改等各環節的工作。其中,組織人員赴重慶、貴陽、汕頭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學習借鑑了外地經驗做法。向市人大代表、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繫點、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街道社區等方面徵集到修改意見20餘條。通過對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以及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進行綜合梳理、研究吸納,同時按照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修改意見,最終完成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2021年9月1日,條例經兩次審議後在雞西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18條。主要內容有:
(一)明確各級政府和部門的職責。條例規定了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防禦雷電災害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防禦雷電災害工作,應當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和雷電災害調查鑑定等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二)明確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條例按照《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明確了住建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建設工程中的相應職責,解決了建設工程防雷重複許可、重複監管的問題。
(三)明確防禦雷電災害安全主體責任。條例規定了已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雷電防護裝置管理主體責任,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明確防禦雷電災害相關內容。
(四)明確雷電防護裝置日常監管責任。條例結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了氣象、發改、住建、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安全監管責任。
(五)關於法律責任的規定。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黑龍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對相關影響防雷安全的違法行為設定了處罰條款,因此條例未再新設行政處罰,規定直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10月 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10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雞西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農林委、城環委,省司法廳、省氣象局、省住建廳、省應急管理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雞西市是雷電災害多發地區,每年因雷擊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較為嚴重。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雞西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確定了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原則,區分了不同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實施主體,完善了雷電防護裝置的管理制度,細化了雷電災害的應急處置。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10月29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雞西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雞西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0月28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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