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範氣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
  • 發文時間:2003年6月20日
  • 實行時間:2003年6月20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辦法(草案)的說明,修 改 情 況 的 匯 報,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第三次修正決定,

基本信息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6月20日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詳細內容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發展氣象事業,規範氣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省的氣象工作。
市(行署,下同)、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省監獄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應當充分發揮其先進設備和技術優勢,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及時準確的氣象信息。在確保氣象公益服務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氣象有償服務。
縣氣象台站在開展公益性氣象服務時,應當把為農業生產服務作為重點,積極主動地為當地農業生產提供所需的公益性氣象信息。
氣象台站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統一制定的氣象技術規範、氣象裝備和業務標準,遵守氣象工作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氣象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本級應當負擔的基本建設投資、有關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
第五條 縣、市和省根據當地需要所建立的不屬於國家統一布點的氣象台站監測系統、氣象服務系統、氣象通信系統、天氣預警系統,以及為農業綜合開發、氣象科技扶貧、抗旱、森林防火、防災減災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現代化建設,鼓勵和支持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培養氣象人才,保護和利用氣象科技成果,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艱苦和貧困地區的氣象工作。
第七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編制全省氣象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劃定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範圍,納入城市規劃或者鄉村建設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和本辦法關於保護範圍的規定,不得在保護範圍內批建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九條 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一般氣象站和自動氣象站觀測場周邊探測環境的保護範圍:
(一)觀測場邊緣與周圍建築物、樹木等其他遮擋物的距離,為該遮擋物高度的十倍以遠;
(二)觀測場邊緣距鐵路路基200米以遠,距水庫等大型水體100米以遠、並在水工程保護範圍之外,距公路路基30米以遠;
(三)觀測場邊緣距對觀測有影響的熱源、電磁輻射、化工污染、煙塵等源體500米以遠;
禁止向觀測場周圍50米以內排放廢水、廢氣、堆棄垃圾。
第十條 高空氣象站、大氣本底站、氣象雷達站、酸雨站、雷電監測站等特種氣象探測環境,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保護範圍外,實行特殊保護:
(一)天氣雷達天線與周圍障礙物的仰角小於0.5度;
(二)觀測場主導風向上風方5公里內無大型污染排放源;
(三)觀測場周圍1公里內無大型燃燒熱排放裝置;
(四)觀測場周圍無干擾氣象探測的無線電發射和電磁輻射裝置;
(五)大氣本底站觀測場周圍1公里內的地形地貌、自然植被應當保持長期不變。
第十一條 氣象台站的台站址應當保持穩定。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特種觀測站或者其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需要遷移一般氣象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遷移氣象台站。
遷移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進行,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選定新台站址,新台站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和對比觀測。
第十二條 氣象儀器、設備、標誌和通信線路、信道等氣象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第十三條 氣象台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送檢氣象計量器具。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氣象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實行統一發布、分級負責制度。
省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負責發布全省範圍的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分區指導預報、省人民政府用於防災減災決策的氣象預報和專業預報。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負責發布本行政區的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分縣指導預報、市人民政府用於防災減災決策的氣象預報、所在城市單點預報和專業預報。
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站負責發布本行政區的補充、訂正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縣人民政府用於防災減災決策的氣象預報和專業預報。
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在本系統內部發布相應的專項氣象預報。
電視氣象預報節目由發布該預報的氣象台站負責製作,並保證製作質量。
第十五條 各級廣播、電視台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每天播發或者刊登公眾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為滿足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需要,鼓勵廣播、電視台站增加氣象預報節目的播出次數和時間。
廣播、電視播出單位改變氣象預報節目播發時間安排的,應當事先徵得有關氣象台站的同意;對國計民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補充、訂正的公眾氣象預報,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和網際網路等公共媒體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等氣象信息,應當使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台站名稱。
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提取一部分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具體提取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
禁止傳播虛假氣象信息。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低溫冷害、冰雹、暴雨、乾旱等氣象災害防禦預案,並組織實施。
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預報,上游氣象台站應當提供災害性天氣信息,協助下游氣象台站做好災害性天氣的預報服務。
與氣象災害防禦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和報告氣象災害信息。
第十八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依法組織編制人工影響天氣計畫,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可能引起局地氣候變化的城市規劃、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第二十條 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氣象災害保險理賠和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所需的氣象資料,應當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
第二十一條 氣象台站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交換氣象資料,向社會發布適時氣象信息。
外國組織和個人需要在本省境內設立氣象觀測站點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後方可建站。
外國組織和個人在本省境內所獲取氣象資料的原始記錄,應當由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保存。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雷電災害的科學技術研究、監測、預警、鑑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防雷電裝置的檢測工作。
從事防雷電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
使用強制檢定工作的計量儀器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國家防雷電設計規範中規定的需要強制安裝防雷電裝置的建(構)築物或者場所,以及電力、通信、廣播電視設施,應當安裝防雷電裝置。
安裝防雷電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已安裝防雷電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防雷電裝置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中安裝的防雷電裝置,經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防雷電裝置的圖紙設計審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說明情況,提供與氣象活動有關的檔案、記錄和其他資料;
(二)檢查與氣象活動有關的場所和設施;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停止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四)對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與違法行為有關檔案、記錄、資料、儀器和設備,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執法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執法程式。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與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違法批准占用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
(二)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
(三)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移動氣象設施的;
(四)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未依法使用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的;
(五)非法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設立氣象觀測站點或者攜帶氣象資料的原始記錄出境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拆除氣象觀測站點及設施,沒收所攜帶氣象資料的原始記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國內有關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省氣象主管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安裝、使用防雷電裝置和產品或已安裝防雷電裝置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應當安裝、檢測防雷電裝置所需費用的一倍至二倍的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裝防雷電裝置不合格導致雷擊安全事故的;
(二)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範圍從事防雷電裝置檢測的;
(三)轉讓、偽造防雷電裝置檢測資質等級證書的;
(四)出具虛假防雷電裝置檢測報告的。
第三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出現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
(二)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違反國家規定提供氣象資料的;
(三)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林委員會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 》(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
我省地處中溫帶、寒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區,地形和氣候情況複雜,氣象災害種類繁多,乾旱、洪澇、沙塵暴、雷電、冰雹等氣象災害每年都有所發生。據統計,在自然災害中80 %以上是氣象災害。近年來,我省每年因各種氣象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都在100億元以上,氣象災害已成為影響我省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時氣候又是一種重要的自 然資源,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充分合理地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實現氣候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是一個十分重大的課題,由此所產生的社會經濟效益也是非常顯著 的。因此,發展氣象事業對於促進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防災減災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我省各級黨委、政府一直非常重視氣象工作。特別是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來,認真組織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貫徹實 施,在發展全省氣象事業、規範氣象工作、抗洪搶險、森林滅火、防禦氣象災害、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氣候資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隨著全省社會經濟的發 展,各地對氣象事業的要求越來越高,氣象工作面臨著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是:地方氣象事業發展不快,還不能完全適應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有的地方忽視氣象探測 環境的保護,致使氣象台站的探測環境受到干擾;有的傳播媒體不執行有關規定,隨意轉發或者發布氣象信息,影響了人民民眾的正常生活;有的公共場所和工程建設項目不按照規定 安裝防雷電裝置,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氣象主管機構承擔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還不夠規範等等。這些矛盾和問題都迫切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儘快地加以解決,同時也有必要根據《 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認真總結全省氣象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抓緊起草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來進一步規範、促進氣象工作,確保氣象事業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新的貢獻。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依據.
2002年下半年,九屆人大農林委員會和省氣象主管機構就開始起草《辦法(草案)》,並建議列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2003年立法計畫。今年農林委員會換屆後,根據常委會的立法 計畫,繼續抓緊了起草調研工作。為了確保立法質量,增加立法透明度,起草人員先後到哈爾濱、大慶等市直接聽取了基層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召開了氣象專家論證會。還針對一些難 點問題,諮詢了全國人大法工委、中國氣象局。在《辦法(草案)》初稿形成後,向省政府法制辦、計畫、公安、財政、編辦、建設、廣電、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農墾、森工、民航 等26個有關部門以及省政府主管領導同志,徵求了意見和建議,有的直接地進行了協商,統一了認識,充分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最近,農林委員會集體審議了《辦法(草案 )》,同意提交省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
起草《辦法(草案)》主要法律依據是《氣象法》、《農業法》、《計量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法》等,參考了國務院和有關部委的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還借鑑了河南、四川 、陝西等省的立法經驗。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辦法(草案)》的框架和主要內容。本《辦法(草案)》中未設章節,由 34條組成,除個別處直接引用上位法條款外,其餘部分都是結合本省實際,作出的補充和細 化方面的規定,並力求各項條款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關於明確氣象管理機構問題。根據《氣象法》的規定,《辦法(草案)》中對省、 市、縣三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管理職責,分別作出了規定。同時對省監獄局、民航管理局和其他 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 理作出了規定。考慮到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在行政管理上的特點和我省地方立法時的表述習慣,在《辦法(草案)》中規定,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具體負責本系統氣象管理工作,接受 省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三)關於增加地方氣象事業投入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省各級政府十分重視鼓勵和支持發展國家和地方氣象事業。為了進一步明確氣象事業投入問題,根據《氣象法》的規定 和省財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在《辦法(草案)》中,分別對氣象事業投入、地方氣象事業項目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發展氣象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計畫,按照劃分事權、分級負擔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本級應當負擔的基本建設投資、有關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所建設的地 方氣象事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本級財政承擔。二是明確了地方氣象事業項目,主要是指為當地服務需要建立的氣象台站監測系統、服務系統、氣象通信系統、天氣預警系統,以及為 當地農業綜合開發、氣象科技扶貧、抗旱、森林防火、防災減災所建立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這樣規定,有利於調動各級政府發展國家和地方氣象事業的積極性,把財政扶持工作落到 實處。
(四)關於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問題。《氣象法》中對保護各級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為此,在與省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商議的基礎上,參考國家氣象技 術規則,結合我省大氣本底、酸雨、雷達等特種氣象觀測設施較多的實際,在《辦法(草案)》中,分別對各類氣象台站探測環境的保護範圍、標準,以及氣象台站的遷移、設施保護 與修復、違法責任追究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通過這些規定,將使我省各級氣象台站建設更加規範,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更加科學、有序。
(五)關於防禦雷電災害問題。《氣象法》中規定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職責,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檢測工作。經和省氣象、建設、質量技術 監督等有關部門協商,在不改變現有管理職責的前提下,按照精簡效能、減少行政審批環節的原則,在《辦法(草案)》中,對全省防禦雷電災害的有關管理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明確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執法問題。為了確保《氣象法》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加 大行政執法力度,在《辦法(草案)》中,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執法人員有權採取的措施作出了規定。同時,對氣象主管機構及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瀆職行為也作出了 處罰規定。
以上說明,請審議。

修 改 情 況 的 匯 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16日下午,本次常委會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 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有些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一審後,法制委、農林委會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草案修改稿較全面地吸納了組成人員的意見,已基本 成熟,同時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但也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仍存在部門利益傾向,建議通過修改來淡化部門權利。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省氣象局根據組成人員 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組成人員提出意見的條款基本上都作了修改,其中,刪除了5處組成人員認為帶有部門利益傾向的內容。經6月18日法制委第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 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該草案表決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幾經修改後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表決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氣象部門是科技人才集中、技術設備比較先進的部門,應當加強氣 象現代化建設,充分發揮其在經濟建設中的優勢。據此意見,一是在草案表決稿第三條增加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應當充分發揮其先進設備和技術優勢,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及時準確的氣象信息”; 二是在草案表決稿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現代化建設”的 表述。同時,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對有償氣象服務沒有具體界定,有擴大 收費項目之嫌。經研究認為,一是氣象法中已對氣象有償服務做了原則性規定;二是考慮到國務院正在制訂氣象有償服務條例,我省的氣象有償服務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在國務院具 體規定未出台前,我省難以對氣象有償服務進行細化,因此,對該款內容未作改動。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保證在氣象台站遷移中氣象數據資料的連續性和準確性,所選 新台站址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和對比觀測。因此,增加了科學論證的內容,保留了原草案中對比觀測的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第四款)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三款最後一句修改為:“具體提取比例由 雙方協商確定。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我省是乾旱和冰雹災害多發地區,人工增雨和防雹工作十分重要。 儘管我省已頒發了《黑龍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條例》,但作為全面實施氣象法的辦法,有必要適當作出原則規定。據此,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的第十八條,表述為“縣以上人 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依法組織編制人工影響天氣計畫,開展人工影 響天氣作業。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關於氣象部門管理的從事防雷電裝 置設計、安裝、檢測的人員資格條件和單位的資質等級的規定容易與省建設部門管理的建設工程設計、安裝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單位的資質等級相混淆,會產生重複發證問題。為了進一 步明確管理許可權,避免重複發證問題,一是在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嚴格限定了氣象部門所管理的是“專業”從事防雷電裝置設計、安裝、檢測的資格條件和資質等級。二 是在該條第二款最後增加了“但按國家規定已取得建築設計、建築安裝資質等級和資格條件 的單位和人員除外。”同時,為了防止片面追求效益,又進一步界定了需要安裝、檢測防雷電裝置的範圍,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的內容刪除後,與草案修改稿第二 十三條合併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罰則部分的條款比重偏多,相同數額的處罰行為應當合 並,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不宜過大,建議做適當的修改和調整。據此,我們依照氣象法的規定,將草案修改稿與上位法處罰規定相對應的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內容 合併修改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六條;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的處罰行為,同時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中“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改為“可以並處應當安裝、檢測防雷電裝置所需費用的1倍至2倍的罰款”,使處罰更具有可操作性 ,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七、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法規施行的時間確定為“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如將“探測環境”改為“觀測場周邊探測環境”,將“外國的”改為“外國”,將“合格的”改為“合格後”等。 還刪去了“基礎設施”的表述。所有修改處均用下劃線做了註明。
草案表決稿現為三十一條,比草案修改稿減少二條。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省人大農林委提請審議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氣象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絕大部分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是受各種氣象災害影響嚴重的地區,制定一部氣象法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結構合理 ,條款內容基本可行。但也有一些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有的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個別條款規定的內容與其他部門的職能有交叉,建議作進一步協調和修改。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 、省氣象局有關人員,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後,下發到各地、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深入牡丹江、佳木斯、七台河、綏芬河等市、縣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基層 氣象台站工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實地考察了氣象台站和氣象觀測設施等。在此基礎上,由法制委牽頭,邀請農林委、財經委、城建環保委及省直有關部門就草案中涉及的部門分歧問 題進行了協調,還徵求了省政府有關省長的意見。經6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一條寫得不夠精煉,立法宗旨應開宗明義。據此,將該條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氣象服務”的表述刪除。
二、有的組成人員和市縣提出,我省是農業大省,應當增加氣象部門重點為農業產業結構調 整和農業生產提供氣象服務的內容。為此,在草案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縣氣象台站在開展公益性氣象服務時,應當把為農業生產服務作為重點,積極主動地為當地農業生產提供所需的公益性氣象信息。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條關於國家和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及投資來源的規定沒有界 定清楚。經了解,屬於國家布點的氣象事業全部由國家投資,本辦法所指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是根據國務院檔案的具體規定劃定的。為了表述的更加清楚,將該條修改為:“縣、市和 省 根據當地需要所建立的不屬於國家統一布點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其投資主要由本級財 政承擔。”(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中增加了鼓勵氣象工作科技創新和對邊遠貧困地區氣象工作 給予扶持的內容。表述為:“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氣象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培 養氣象人才,保護氣象科技成果,發展氣象信息產業;應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艱苦和貧困地區的氣象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對全省氣象設施建設提出統一規劃的內容。據此,增 加一條,表述為:“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編制全省氣象設施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草案 修改稿第七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四款關於新舊台站址對比觀測時間應滿一年的規定不 盡合理,在實踐中也難以執行。據此,將該款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條第二款關於氣象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的修復工作 ,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本辦法不必重複規定,據此將該款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八、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草案第十四條第三款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提取 的具體辦法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的規定不合理。據此意見,將該款最後一句修改為“具體提取比例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商確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氣象災害防禦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不應當由氣象主管部門 來編制。據此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低溫冷害、 冰雹、暴雨、乾旱等氣象災害防禦預案,並組織實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十、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由氣象部門參與重大工程項目可行性論證中的氣 候可行性論證,會增加行政審批環節。經過立法調研,我們認為,依法實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是利國利民的大事。如在進行城市規劃時,由於新建或擴建城市基礎設施,可能會造成局部 地區氣候的改變,從而導致城市熱島效應和高大建築物之間的狹管效應;在進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重大建設工程時,將會引起自然生態系統的破壞和氣候惡化。因此,由氣象 部門組織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提出防範措施,對於科學決策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國家氣象法也賦予了氣象部門這項職責。據此,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可能引起局地氣候變化的城市規劃、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 開發項目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十一、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應當增加全省氣象台站之間信息交流、資源共享的意見,將草案 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氣象台站應當按照氣象資料共享、共用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交 換氣象資料,向社會發布適時氣象信息。”(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十二、有的組成人員和省直有關部門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對防雷電裝置的專業 設計、施工、檢測的監督管理職能提出疑義。經調查了解,我省屬於雷電災害較重的的省份,據不完全統計,從1999年至2002年的四年中,我省每年平均遭受雷擊災害事故都 在200起左右,死亡10人左右,每年經濟損失平均在一千萬元左右。因此,我們認為,為了明確職責,理順關係,強化依法管理,有效地防禦和減輕雷電造成的損失是十分必要的 。根據組成人員以及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和氣象法的規定,對相關條款作了進一步的修改。一是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明確了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雷電災害防禦的 組織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防雷電裝置的檢測工作;二是結合我省實際在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對從事防雷電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的單位和人員實行資質等級和資格管理 ;三是根據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意見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三款。表述為“使用強制檢定工作 的計量儀器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持證上崗”。同時將草案 第二十條應當安裝防雷電裝置所列的第一項“國家規定需要安裝”修改為“國家防雷電設計 規範中規定的需要強制安裝防雷電裝置的建(構)築物”, 將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內 容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四是對組成人員提出意見較多的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其中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電裝置應當每半年申請檢測一次”的規定 和與國家規定重 復的草案第二十三條予以刪除。
十三、有的組成人員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贊成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防雷電裝置專業設計的 審查。經過立法調研和協調,我們認為,為了從源頭上抓好防雷電災害的預防工作,氣象部門參加防雷電裝置專業設計審查是十分必要的。一是上位法已明確授權氣象部門承擔雷電災 害防禦的職責;二是氣象部門是專門開展對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災害調查與鑑定的專業機構,熟悉雷電災害發生髮展的規律,提出的對雷電災害防禦措施具有權威性;三是 實踐證明,有些城市已設立了工程設計會審中心,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部分氣象主管機構已經參與這種“一站式”審查服務,效果比較好。為了規範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內容,縮小審 查範圍,並徵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將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氣象主 管機構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防雷電裝置的圖紙設計審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十四、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對升放氣球的管理規定過細且不易操作,有 部 門壟斷傾向。根據組成人員意見,並考慮到今年五月一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對升放氣球已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因此,將該條連同與其對應的草案第三十二 條處罰內容予以刪除。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三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有關內容。
1.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2.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防雷電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
3.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和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刪去第二項和第三項中的“設計、安裝、”
4.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二十三)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有關內容。
刪去第二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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