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直屬機關
辦公室、科技減災處、監測網路處、政策法規處、計畫財務處、人事教育處、監察審計處、機關黨委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直屬事業單位
黑龍江省氣象台、黑龍江省氣候中心、省氣象信息中心。省氣象局大氣探測技術保障中心、省氣象科學研究所、省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省氣象科技服務中心、省氣象局後勤服務中心、龍鳳山大氣本底觀測站、氣象局科技與預報處。
副省級市氣象局
哈爾濱市氣象局、齊齊哈爾市氣象局、牡丹江市局、佳木斯市局、綏化市氣象局、黑河市氣象局、大興安嶺地區氣象局、伊春市氣象局、雞西市氣象局、雙鴨山市氣象局、鶴崗市氣象局、七台河市局、大慶市氣象局。
工作職責
制定地方氣象事業規劃、計畫,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計畫及氣象業務建設的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重要氣象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批氣象台站調整計畫;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匯總、分發;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外氣象活動。
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及時提出氣象災害防禦措施,並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仨,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的發布。
制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議案,並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襲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共它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負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利用、保護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統一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的計畫財務、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科研和培訓及業務建設等工荼;會同地(市)人民政府對地(市)氣象機構實施以部門為主的雙重管理;協助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做好當地氣象部門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攬中國氣象局和省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承擔黨組交辦的日常工作;承擔黑龍江省政務、
宣傳、目標管理、
文書檔案、
信訪、
保密、
辦公自動化、
外事、
僑務工作的管理和對下指導、評價;負責監督、
檢查、催辦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工作和會議安排;負責機關的機要工作;負責《中國氣象報》黑龍江
記者站的工作;負責黑龍江省局機關網站信息的管理工作;負責應急事件的綜合協調處理;負責全省氣象部門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省局機關的安全保衛及行政後勤等工作;承辦上級機關和省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科技減災處
負責多軌道業務的預報預測體系、公共氣象服務體系的管理工作;擬定預報預測、公共服務和科技發展的各項工作制度、規範,並監督執行;擬定預測減災發展規劃、計畫、並負責相關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氣象預報、警報及其它氣象信息的發布管理;負責氣象災害管理工作;負責氣象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管理工作;負責黑龍江省氣象科技創新體系管理;負責全省氣象科技發展與業務技術合作交流規劃、年度計畫的制定、組織實施工作;承辦上級機關和省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監測網路處
負責多軌道綜合觀測體系、信息與技術保障體系的管理;負責氣象監測網路發展規劃、計畫、業務工作制度、規範的擬訂、調整,並組織、指導實施或監督執行;負責測報、氣候資料、技術裝備、信息網路等基本業務建設、運行的管理和質量管理;負責氣象技術裝備供應、檢定、檢修、引進、改造等項管理;負責全省探測環境保護、站址遷移的審理報批和氣象計量的監督檢查;負責黑龍江省氣象行業無線電管理;協同省局辦公室管理氣候與科技資料檔案。
政策法規處
歸口管理黑龍江省氣象法規工作,擬訂黑龍江省性氣象法規及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黑龍江省氣象行政執法和執法檢查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氣象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氣象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諮詢,負責重大疑難案件的調查執法;擬訂全省氣象科技服務與產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氣象行業管理和科技服務與產業、標準化的管理,以及相應的技術開發工作;負責涉外氣象科技服務的準入和管理;負責全省防雷行政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省雷電防護管理辦公室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審批管理工作,加強防雷社會管理職能;擬訂全省氣象行業管理規劃、計畫,加強氣象行業協調、指導、服務工作。
計畫財務處
負責全省氣象部門計畫財務、
基本建設、
項目庫、
國有資產和
統計的管理;組織編制黑龍江省氣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根據雙重計畫財務體制,多
渠道、多方面爭取資金,確保多軌道及功能體系建設;組織全省部門預算、決算的編制工作;依法對全省氣象部門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和各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省局財務結算中心的管理。
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氣象台(黑龍江省專業氣象台)
天氣、雷電業務的牽頭單位。承擔省級公共氣象服務和 專業、專項氣象預報服務及對下級台站業務指導任務。 負責天氣、
雷電軌道的省級預測和
科研、
技術開發;負責突發災害性天氣應急預案的啟動、預警信號的發布,開展應急預報服務;負責全省中、短期天氣預報、短時臨近預報警報、精細化預報警報和延伸期預報的製作發布;負責全省
沙塵暴、地質災害、
雷電災害和
森林及
草原火險等級的預報警報服務;負責組織全省災害性天氣聯防和
松花江、
嫩江流域汛期氣象服務聯防;負責流域面雨量預報的製作發布;負責氣象災情的匯總上報和重大氣象災害的評估;組織全省天氣會商,並對下級台站進行業務指導;負責省級氣象新聞發布;為各行各業提供的針對行業需要的標準化氣象服務 ,以農業氣象、林業氣象、交通氣象、城市氣象和水文氣象為重點內容。加強與旅遊、醫療健康、電力、體育有關部門的合作,構建專業氣象服務平台,提高氣象服務的綜合效益。
黑龍江省氣候中心
氣候和氣候變化業務的牽頭單位。承擔省級公共氣象服務和對下級台站業務指導任務。負責黑龍江省氣候系統監測與診斷、短期氣候預測、氣候影響評價、氣候套用、氣候資源開發利用;負責氣候和氣候變化、全省森林、草原火險短期氣候預測等業務產品的製作、發布和
服務;滾動發布月、季、年和年際尺度短期氣候預測產品;負責氣候研究、技術開發、氣候資源分析評估和大型工程建設氣候論證;負責黑龍江省氣候區劃業務和技術指導;負責組織全省短期氣候預測及乾旱預警會商;開展氣候變化對本省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社會生活等的影響評估及應對措施工作。黑龍江省氣象信息中心(黑龍江省氣象培訓中心、黑龍江省氣象檔案館)。承擔全省信息網路數據傳輸和系統維護、無線電台收、轉報業務;負責省局到市(地)局可視會商、診斷系統的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負責大型計算機的運行及維修維護;負責全省信息網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負責省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規劃、維護工作;負責全省核心資料庫系統和數據共享平台的建設研發工作;負責資料審核、整編和氣象檔案館的管理工作;負責氣象資料、氣象情報的收集和信息化處理業務;會同有關單位,負責全省氣象數據管理標準的建立;負責氣候資料服務工作;負責入口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承擔省農經網的維護和運行;負責對下級的信息、網路、資料業務質量評估和對下的業務指導。負責氣象系統內的長短期培訓,負責本、專科函授班的輔導,負責網路遠程教育,特別是是 做好在職職工的培訓任務 。負責電視電話會議的準備工作。負責相關通訊網路軟體技術研發。
黑龍江省人工影響天氣辦公室
黑龍江省人工影響天氣業務的牽頭單位。承擔省級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和全省人工影響天氣的業務指導;負責人工影響天氣業務科研開發和人工影響天氣業務領域拓展;負責製作、發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條件分析預報及對下技術指導;負責責任區內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空域申請及作業的指揮協調;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效果評估;負責組織高炮火箭檢定維修工作;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信息
統計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試驗研究與示範工作;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的研究開發;經省局授權,負責全省人工影響天氣的業務管理和安全管理。
制度體系
第一條 為了發展氣象事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黑龍江省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及省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
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利用等活動,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氣象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省氣象主管機構對有關部門的氣象工作實施行業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承擔國家氣象事業任務的同時,應當做好主要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地方氣象事業項目。地方氣象事業項目主要包括:
(一)建立氣象監測站點及其探測情報的傳輸網路;
(二)建立氣象衛星遙感系統、森林火險天氣預報系統、電視天氣預報製作系統、雷電監測系統;
(三)為工農業生產、城市建設、氣候資源開發利 用服務的項目;
(四)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及其試驗研究;
(五)社會公益氣象服務和農村氣象科技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地方氣象事業項目的基本建設投資、事業費,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的年度、中長期計畫和財政預算,並統籌安排地方 性補貼。
第六條 氣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設施的安置應當長期保持穩定,氣象探測環境應當受到保護。 確因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規劃 的需要,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需徵得省氣象主管機構同意。需要搬遷氣象台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的規定報經批准。 氣象台站新址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選定。遷 移並重建氣象台站及其設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和侵占氣象台站的探測場地、儀器、設施、標誌和氣象通信 設施。
第八條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護氣象台站大氣探測系統(含氣象衛星、雷達等)、天氣警報系統、 自動站、中轉站等氣象信息網路使用的無線電信道和頻 率。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國家和地方氣象事業發展需要,增設或遷移氣象探測站點和重新布設 氣象設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和選址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統一製作和發布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 警報,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發布補充的或者訂正的預報和警報,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發布氣象預報和警報。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
聲訊台、尋呼台、計算機公共網路等傳播媒介向社會公開播發的氣象預報 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是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 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台站臨時發布的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及其補充的或者訂正的氣象預報,應當及時向廣播 電台、電視台及其他廣播單位提供,廣播電台、電視台及其他廣播單位應及時增播或插播。
有償使用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台站所提供的氣象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不得轉讓 氣象信息。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農業新品種引進、氣象能源開發以及非氣象主管機構承擔的 大氣環境評價等使用的氣象資料,須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查、鑑證。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的監測、預報以及防禦雷電災害的技術研究和管理。
為避免或減輕雷電災害損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對國家《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第一、二、三 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安全設施建設。提供技術服務並參加驗收。
防雷安全設施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定期檢測。
第十四條 外國、境外的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與境內的組織、個人合作,在省行政區域及省管轄的其他 海域從事氣象活動,須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主管 部門審核,報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獲取的氣象 資料必須定期匯交給省氣象主管機構。探測資料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資料提供者只享有使用權。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氣象工作人員在發展氣象事業、重大災害性天氣預報服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同級人民政府 或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給予獎勵;因玩忽職守,致使氣象 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服務產生重大失誤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7年3月23日起施行。
氣象服務
1997年11月18日黑龍江省氣象台與哈爾濱市電信局聯合推出的新型121宗和氣象信息答詢系統,以其豐富的內容和優質的服務深受廣大市民的歡迎,每天的問詢電話平均在2萬次左右,最高達4.6萬次。121電話信箱更加細化,您想知道的今明兩天天氣、上下班天氣、中國各主要城市和旅遊景點天氣等許多信息都能及時了解到。特別是每小時“刷新”一次的天氣實況預報具有極強的動態。並設有專家坐席,每天有專家為老天“坐診”,同時為市民答疑解惑,撥通121的市民可直接與氣象專家對話,詢問你關心的天氣變化和氣象問題。
121服務信息內容 :
1.未來主要城市天氣預報及城市特點、氣候背景介紹;
2.中國各大城市天氣預報及城市特點、氣候背景介紹;
3.黑龍江省省天氣形勢及天氣預報;
4.黑龍江省內主要城市天氣預報;
5.哈爾濱各市縣天氣預報;
6.哈爾濱市區短期天氣
7.哈爾濱市未來三日天氣預報;
9.哈爾濱市雙休日預報;
10.哈爾濱市區節日天氣預報;
11.中國主要旅遊景點天氣預報;
12.黑龍江省內主要旅遊景點天氣預報;
13.黑龍江省內主要鐵路沿線天氣預報;
14.黑龍江省內主要公路沿線天氣預報;
15.專家坐檯服務天氣預報及回答有關氣象知識;
16.英語天氣預報;
17.氣象小博士信箱——氣象科普知識;
18.氣象姐姐信箱——嬰幼兒氣象知識入門;
19.全球重大天氣實況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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