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已經2007年5月9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 通過日期:2007年5月9日
  • 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
  • 地點:廈門
具體內容,發布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事業是科技型、基礎性公益事業。氣象工作應當堅持公共氣象、安全氣象和資源氣象的發展方向,將公益性氣象服務放在首位,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提供氣象服務。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中小尺度區域氣象觀測系統、氣象信息共享平台、氣象預報預測系統、氣象災害預警應急體系及公共氣象服務體系等地方氣象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以保障其充分發揮為社會公眾、政府決策和經濟發展服務的功能。
第五條 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其氣象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對其氣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標準分別劃定市、區氣象台站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範圍,並納入城市規劃或者村鎮規劃。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准遷移氣象台站的,新舊氣象台站氣象對比觀測時間不少於一年。在對比觀測期內,舊氣象台站保護範圍內不得實施影響對比觀測的拆遷、建設等活動。
氣象台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不符合保護標準的,經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意見,由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治理。
第七條 本市建立氣象探測信息資料共享系統,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維護和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信息資料的共享、共用服務。
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其他從事氣象探測的部門,在氣象探測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氣象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並按規定及時向氣象探測信息資料共享系統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數據信息。
本市氣象探測信息資料提供和共享的具體辦法,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經批准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象探測場所和氣象資料,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氣象資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給其他組織和個人或者予以發表。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轄區內的涉外氣象探測和氣象資料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統一使用本市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向社會發布突發性、災害性天氣警報,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或訂正。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突發性、災害性天氣警報。
氣象主管機構可以利用公共場所、主要道路的信息顯示裝置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鼓浪嶼升旗山信號台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有關氣象預報和突發性、災害性天氣警報,按照沿海港口信號規定顯示相應的風情信號。機場、車站、碼頭、海濱浴場、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公眾提示災害性天氣警報信息。
第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提高公眾氣象預報和突發性、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為本市舉辦的重大活動提供定時、定點、定量的精細化氣象預報。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颱風、暴雨、大霧等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時,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通報有關部門,並提出相應的防災減災建議。重大災害性天氣緊急警報發布時,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廣播、電視台站等媒體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採用連線直播、滾動播出等方式,及時通報颱風、暴雨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的最新動向和未來趨勢,提供公共氣象服務。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採取電話查詢、網際網路查詢、手機簡訊等方式方便公眾了解氣象信息。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公眾關心的氣象信息。
第十一條 氣象台站應當結合本地天氣氣候特點,及時提供下列專業、專項氣象服務:
(一)根據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需要,對高溫、寒潮、乾旱、暴雨、連陰雨、颱風、大風等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預報,為農業部門指導農業生產提供服務;
(二)根據防汛防災需要,對颱風、大風、暴雨等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預報,為防汛防災指揮機構指揮防禦和搶險提供服務;
(三)根據港口、海上作業、海上運輸的需要,對颱風、大風、大霧等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預報,為港口、海事、漁業等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服務;
(四)根據道路交通、旅遊的需要,對高溫、大霧、颱風、暴雨、大風、雷電等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預報,為公安、交通、市政、旅遊等部門做好安全防護和疏導指引工作提供服務;
(五)根據廈金航線等海峽兩岸航運的需要,開展海峽兩岸航運氣象保障專項預報,為交通、港口等部門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服務;
(六)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的季節特點,對持續高溫、持續低溫等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預報,為供水、供電、供氣單位制定保障供應的應對措施提供服務;
(七)根據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對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進行實時監測、分析、預報,為森林防火部門做好野外用火監管提供服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專業、專項氣象服務。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電信、移動通信以及其他面向社會公眾的媒體,傳播本市氣象預報和突發性、災害性天氣警報時,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提供氣象信息的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媒體不得擅自更改氣象信息,不得刊播氣象台站沒有對外公開使用的氣象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氣象預報。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需要,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建設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基地,開發空中雲水資源。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人工增雨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具備適宜的天氣條件,全面考慮實際需要和作業效果。市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根據下列需要及時提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氣象台站發布森林火險警報;
(二)出現乾旱徵兆,且預計旱情將會加重;
(三)水工程蓄水嚴重不足;
(四)出現大氣、水源等突發性公共污染事件;
(五)城市空氣品質嚴重下降影響市民正常生活;
(六)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況。
第十五條 本市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下組織和實施。飛行管制、公安、水利、農業、林業等相關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由軍隊、當地人民武裝部協助存儲;需要調運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保證作業安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做出審查結論後3日內將防雷裝置施工圖及其審查結論報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防雷裝置設計審查的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竣工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防雷裝置作出竣工驗收決定。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應當按檢測報告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
防雷裝置所有者或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物業管理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發現防雷裝置受損的,應當及時報修。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雷電防護技術諮詢服務。
第十八條 在廈門高崎國際機場的跑道兩端延長線各15公里、兩側寬度各6公里圍成的淨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升放氣球;但用於氣象業務探測、科研試驗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外施放氣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市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氣候資源綜合調查,並進行氣候監測、分析、評價及氣候變化的研究,按規定發布氣候狀況公報。
城市規劃、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農業綜合開發、雲水資源、風能、太陽能開發利用等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組織在本市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或者經其審查的氣象資料。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時間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7年5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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