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西寧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 地區:西寧市
  • 對象:防禦雷電
  • 目的: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防雷減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防禦雷電災害,是指防禦和減輕雷擊、靜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防禦雷電災害活動的組織管理、安全評價、雷電防護工程的專業設計、施工監督、驗收以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必須納入安全監督的工作範圍,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轄各區的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防雷減災活動中的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防禦雷電災害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的防禦工作;防禦雷電災害的安全檢查和監督;負責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的審核,參與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提供和審查雷電防護工程使用的氣象資料;雷電災害的調查、評估和雷擊事故的鑑定;參與對防禦雷電災害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
第六條 對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防雷減災安全評價
第七條 下列建設項目實行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制度:
(一)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場所;
(二)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及其相關輔助設施;
(三)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四) 建築物、構築物的附著物;
(五) 電信設備、廣播電視、衛星接收、計算機網路和其他可能遭受雷擊靜電災害的設施;
(六) 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第八條 防雷減災安全評價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 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申報防雷減災安全評價,評價的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的依據之一;
(二)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接到申報的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報告書。
第九條 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雷電災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 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第三章 雷電防護工程的設計與施工
第十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雷電防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 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雷電防護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氣象主管機構發現不合格的防雷產品後,應當書面通報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施工圖設計檔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論。
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不符合國家防雷技術標準和規範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送審。
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雷電防護工程,是指防直擊雷、雷電感應、靜電感應、電磁感應、雷擊電磁脈衝和雷電波侵入等設施的總稱。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接受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施工進度進行的雷電防護工程質量監督。施工中需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的,應當報經原審核、審批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工程竣工後,驗收主持單位應當通知氣象主管機構參加驗收。驗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與維護
第十五條 雷電防護裝置必須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必須在每年三月至四月進行檢測。
雷電防護裝置所有單位應當按規定商請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六條 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後,應當在檢測完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並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及時發給合格通知書;不合格的,應當出具雷電防護裝置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雷電防護裝置所有單位接到通知書後必須及時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裝置所有單位應當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機構進行技術處理,並接受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發(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及相關輔助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由具備資質和資格的檢測機構的技術人員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雷電防護檢測工作的機構必須接受市、縣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章 資質與資格
第二十條 從事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施工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的資質等級。
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或者檢測。
第二十一條 從事雷電防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等活動的技術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資質和資格證書不得轉讓、出借。
第六章 雷電災害調查、鑑定
第二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評估和鑑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與鑑定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情,按時上報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六條 雷電災害調查、統計、評估與鑑定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評估與鑑定工作。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 建設項目未進行防雷減災安全評價的;
(二) 已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但不進行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三) 在現有建築物、構築物上擅自安裝可能引發雷擊的附著物或者其他導電體,未依法採取雷電防護措施的;
(四) 在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施工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雷電防護工程所使用的氣象資料未經當地氣象機構審查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 無雷電防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及檢測資質、資格或者超出資質、資格承接防雷工程設計、施工及檢測的;
(三) 雷電防護工程專業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擅自施工的,或者未按專業施工圖紙設計檔案要求進行施工的;
(四) 新建、擴建、改建的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參與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 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進行質量監督而繼續施工的。
第二十九條 承擔防雷減災安全評價、雷電防護工程設計、施工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罰款;對其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出具虛假或者錯誤的防雷減災安全評價報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的;
(二) 對已經申請檢測但未及時進行檢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 轉讓、出藉資質、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活動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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