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
  • 省份:安徽省
  • 會議: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第幾次:第十二次會議
決議,條例,修改的決定,

決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的決議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

(2004年8月19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防禦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四條 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煤炭、電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業應當在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做好本企業的防雷減災工作,制定防禦雷電災害應急預案,並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禦雷電災害的科普宣傳和科技諮詢工作,普及防禦雷電災害科學知識,提高公民防禦雷電災害的能力。
第八條 下列場所和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高度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加油站、油庫、液化石油氣站、天然氣門站和危險品倉庫等易燃易爆品貯存設施;
(四)煤炭、電力、化工主要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五)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系統的主要設施;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技術標準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設施。
第九條 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和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條 防雷工程設計應當根據雷電活動的規律和地理、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危害對象的防護範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計規範進行設計。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依據國家防雷技術標準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設計檔案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
第十二條 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在施工過程中需變更和修改原防雷裝置設計檔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防雷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報請氣象主管機構驗收。防雷裝置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維修;10日內不能修復的,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每年一次,其中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銷售、貯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行業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指導。
第十六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並及時做好救災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災情調查、鑑定和處理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鑑定書,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具備相應資質,擅自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或者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檔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以及變更設計未按規定報批,擅自施工的;
(三)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四)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雷電災害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所稱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等構成的防雷設施的總稱。
本條例所稱防雷工程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包括直擊雷防護工程和雷電感應防護工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四、對《淮南市防禦雷電災害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
(三)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合併,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四)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並接受審核單位的監督。”
(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修復,並向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申請重新檢測。”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檔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以及變更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批,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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