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銅陵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5日銅陵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銅陵市人民政府於2023年12月31日印發,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銅陵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活動。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落實責任和措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組織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務職責,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及雷電活動情況等因素,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雷電災害防範等級,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鑑定、防雷科普知識宣傳等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教育體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自救知識,提高公眾的雷電災害防禦意識和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雷電災害防禦知識納入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驗收及檢測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範、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十條 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
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範要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其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開展檢測活動。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變造檢測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遭受雷電災害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和鑑定,作出雷電災害調查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雷電災害調查和鑑定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線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銅陵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23年市政府立法計畫中規章項目,已於2023年12月31日以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適應我市防雷減災工作的需要。我市地處長江中下游南岸,屬亞熱帶季風氣候,春夏之間梅雨頻發,夏秋季易受颱風影響,多突發大風雷雨天氣;我市地下金屬礦藏十分豐富,土壤電阻率分布不均,雷擊幾率較大,雷電災害時有發生,每年都有因雷電災害引發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報告。同時,我市化工企業及易燃易爆場所較多,極易引發因雷擊或靜電造成的事故。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始終強調全市各部門單位要以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負責任的態度,充分認識到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消除麻痹思想,排查防雷避險隱患,切實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二)落實建設工程防雷許可體制改革的需要。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2016年6月24日,國務院出台了《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對防雷行政審批和防雷管理等作了較大調整,將原來由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轉移至住建部門進行監管,同時規定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對油庫、氣庫等易燃易爆的特殊場所和設施的建設工程防雷許可保留由氣象主管機構審批。為落實國務院關於最佳化防雷許可的精神,省、市人民政府先後出台檔案明確了國務院防雷審批許可體制改革的內容,細化了職能部門防雷審批監管職責。因此為減少建設工程防雷重複許可、重複監管,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明確防雷審批許可職責,我市有必要出台地方政府規章來確保防雷審批許可體制的改革成果,防止審批監管脫節。
(三)貫徹“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工作原則的需要。國務院檔案確定了“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監管工作原則,明確規定負有建設工程防雷審批許可的部門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為了防止由於防雷審批許可體制改革導致防雷安全監管脫節的情況發生,提升防雷安全監管的依據層次,有必要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明確防雷安全監管職責,實現防雷安全監管無縫銜接,保障我市安全生產。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立法計畫安排,前期,市氣象局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赴外地市開展雷電災害防禦管理立法調研工作,學習先進地區立法成熟經驗、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以及向縣(區)政府、市直部門等9家單位書面徵求意見等程式後,組織起草並向市政府報送了《銅陵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辦法》規章草案送審稿。
啟動立法審查程式後,市司法局將草案送審稿通過官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書面徵求縣區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等20家單位意見,並針對重點問題與相關部門進行了分析論證。根據各方意見和建議,與起草部門集中時間多次進行專項修改,並就修改稿召開了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基層民眾組織、防雷安全監管行政相對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法律專家等參加的立法調研會、論證會,就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措施和專業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根據各方意見和建議,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市政府領導聽取了草案立法專項匯報,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2023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
三、起草依據
《辦法》起草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安徽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參考了《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安徽省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最佳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防雷安全監管的通知》等規章、檔案,同時借鑑了蘇州、滁州、寧波等地市的立法經驗。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不分章節,主要從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和部門職責、宣傳教育、雷電防護裝置建設要求、建設工程防雷許可、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要求、檢測機構職責、調查鑑定、法律責任等方面,規範了我市雷電災害防禦管理工作。總體上是依據或參考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結合我市實際進行細化和補充,也將其他地區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予以吸納,重點內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和原則。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鑒於目前銅陵市防雷工作已覆蓋到全市城鄉範圍,因此《辦法》規定的適用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辦法》規定防雷工作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
(二)政府和部門職責。《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將其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並確定經費保障;原則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協助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職責。《辦法》明確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禦的組織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務職責,細化了工作內容;原則規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經濟信息、應急管理、教育體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雷電災害防禦工作。
(三)防雷宣傳教育。《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宣傳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自救知識,教體部門將雷電災害防禦知識納入課外教育內容。
(四)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建設要求。《辦法》確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具體範圍;規定建設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實行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三同時”制度;明確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由住建部門監管;公路、水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領域內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承擔防雷管理工作。
(五)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特殊場所或者設施的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辦法》明確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易燃易爆等特殊場所或者設施的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對特殊場所或設施的建設要求和具體範圍作了細化規定。
(六)檢測要求和檢測機構職責。《辦法》提示性規定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做好雷電防護裝置日常維護並進行定期檢測;明確規定特殊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的周期;要求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進行整改。《辦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等級、檢測能力、檢測標準和檢測報告作了詳細規定。
(七)雷電災害報告、調查和鑑定。《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遭受雷電災害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同時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履行調查、鑑定雷電災害的職責和相關單位和個人配合調查、鑑定的義務。
(八)關於法律責任和有關專業術語解釋。《辦法》不設罰則,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的規定進行處理。《辦法》對雷電災害和雷電防護裝置的專業術語進行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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