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徐州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徐政規〔2009〕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擊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蘇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雷擊風險評估是指以實現系統防雷為目的,運用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可能遭受雷擊的機率及雷擊產生後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計算,提出相應技術防範措施。
第三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縣(市)、賈汪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禦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對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機構的監督;
(三)負責對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及設計單位執行雷擊風險評估情況的檢查、監督;
(四)負責對違反雷擊風險評估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雷擊風險評估範圍
(一)油庫(站)、氣庫(站)、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倉庫以及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等場所;
(二)大型建築
1.25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工程。
(三)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六條 凡屬第五條所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按以下程式辦理雷擊風險評估:
(一)建設單位到行政服務中心氣象視窗填寫“建設工程項目雷擊風險評估表”;
(二)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建設工程項目類型、類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該項目是否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意見;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與雷擊風險評估工作承擔機構簽訂有關契約;
(四)建設單位將雷擊風險評估結果報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七條 承擔建設工程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擊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等相關標準,並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八條 各建設和設計單位應主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自覺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一)未依法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
(二)塗改、偽造建設項目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的;
(三)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雷擊風險評估資質證書的;
(四)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雷擊風險評估的。
第十條 違反雷擊風險評估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