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鐵嶺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為了有效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鐵嶺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10月16日,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鐵嶺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發布單位: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鐵嶺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於2023年8月31日由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鐵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龍捲、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應當遵循以人民為中心、科學防禦、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立統一的氣象災害防禦指揮機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和社會回響機制;組織針對負有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績效考核,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基礎設施建設維護、應急處置和科普宣傳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各類經濟功能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平安社區創建和格線化管理體系,確定機構或者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隱患排查、應急聯絡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的宣傳動員、應急演練、信息傳遞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及監督工作。
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承擔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具體工作部門或者機構,在市氣象主管機構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在信息共享、災情研判、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等方面密切合作,協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加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根據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做好應急準備;氣象災害發生後,依法服從有關部門指揮,開展自救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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