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

《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在2013.05.13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業經2013年5月2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05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相關報導,

辦法內容

《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業經2013年5月2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5月13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預防、應急和監督管理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防護、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我省實際情況,按照省人民政府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有關要求,編制省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六條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災害防禦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二)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三)災害易發區域、時段和重點防禦區域;
(四)災害的分類防禦要求;
(五)防禦工作的部門任務分工;
(六)防禦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災害防禦的非工程保障措施;
(八)其他應當納入規劃的內容。
第七條 城市防災工程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其氣象災害防禦的相關要求作為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旅遊、電力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批准下列規劃和項目時,審批部門應當徵求氣象主管機構的意見,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氣象災害多發地區的城市總體規劃;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確保公共安全。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和裝備建設,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管理體系。
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防災減災需要,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禦的基礎設施:
(一)在市區,根據需要配備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
(二)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站點;
(三)在農村暴雨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建設自動氣象站;
(四)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標誌;
(五)在學校、醫院、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根據需要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
第十二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由氣象主管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氣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險、地質災害險情、環境污染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信息資料的共享和使用應當保守國家秘密。
第十三條 氣象台站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和公共服務需要,向社會統一發布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補充、訂正。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氣象災害影響區域傳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醫院、車站、機場、港口、碼頭、高速公路、旅遊景點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可以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等設施,向公眾持續播發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村民)委員會,以及機場、車站、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員制度。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信息員應當及時向本轄區或者場所的公眾傳播,並採取相應防禦措施。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災害的性質和等級;
(二)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有關部門職責;
(三)災害預防與預警機制;
(四)應急預案啟動和回響程式;
(五)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
(六)災後恢復、重建措施。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機制,組織其所屬的綜合性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演練,承擔氣象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颱風、暴雨(雪)、大風(沙塵暴)、乾旱、雷電、冰雹、大霧和霾等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相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二)劃定警戒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三)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四)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五)搶修損壞的道路和通信、供水、供熱、供電、供氣設施,保障運行安全;
(六)啟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救災設備、設施和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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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遼寧省省長陳政高簽署省人民政府第282號令,宣布《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指出,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省、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象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防護、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農業、水利等部門按各自職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遼寧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頒布施行,不僅完善了遼寧氣象災害防禦組織體系,提升了氣象災害防禦水平,也為遼寧氣象部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縣級氣象機構綜合改革創造了有利的法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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