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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寒冷、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科學防禦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區、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領導和協調本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以及雷電災害防禦、氣候可行性論證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水務、教育、民政、規劃、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的科學技術研究。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氣象災害防禦創新項目資金,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提高氣象災害防禦科技水平。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依法參加氣象災害防禦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通過參加保險防禦氣象災害風險。
市、縣人民政府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省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要求,編制市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禦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二)氣象災害現狀及發展趨勢的預測、預估和評估;(三)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禦區域;
(四)氣象災害防禦標準;
(五)氣象災害防禦項目、措施和實施方案;
(六)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
(七)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應當作為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旅遊、電力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
城市防災工程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第十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
(二)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四)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
(五)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出具的意見書。
氣象主管機構出具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防災減災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建設項目及附屬設施是否影響或破壞氣象探測環境;
(三)應當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或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是否開展了評估或論證等;
(四)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所用氣象資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市政公用工程;
(四)高層建築、各類發射塔和觀測塔、通訊樞紐、計算機信息系統、廣播電視設施等重點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工程項目。
第十三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程式及要求和防雷裝置施工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防雷減災工作應當納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六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災害的性質和等級;
(二)災害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有關部門職責;
(三)災害預防與預警機制;
(四)應急預案啟動和回響程式;
(五)應急處置和保障措施;
(六)災後恢復、重建措施。
市、縣人民政府所屬各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制定年度氣象災害應急演練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居(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工作。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和裝備建設,健全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體系、管理體系。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農業、水務、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編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氣象設施建設規劃應當遵循布局合理、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複建設。
建設氣象設施應當符合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和氣象設施建設標準規範,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根據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禦的基礎設施:
(一)在城區,根據需要配備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
(二)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站點;
(三)在農村暴雨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建設自動氣象站;
(四)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標誌;
(五)在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以及鄉(鎮)、村(屯),布設氣象災害預警大喇叭、手搖警報器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氣象信息服務站,設立氣象助理員。
氣象信息服務站承擔氣象防災減災任務和氣象預警信息的有效傳播工作;承擔農村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諮詢工作;承擔氣象災情收集上報工作;承擔本地自動氣象站、土壤水分站、鄉(鎮)氣象信息服務站業務平台和氣象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學校、醫院、車站、工礦企業、建築工地、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氣象信息員。
氣象信息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的運行維護,以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林業、水務、環保等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氣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險、地質災害險情、環境污染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氣象信息資料的共享和使用應當保守國家秘密。
第二十四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將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相關部門,並根據法定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刊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氣象助理員、氣象信息員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向本轄區或者場所的公眾傳播。
醫院、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旅遊景點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利用電子顯示屏、廣播等設施,向公眾持續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啟動和終止相應的應急預案。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縣人民政府所屬各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應急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二)劃定警戒區域,實行交通管制;
(三)決定停工、停業、停課;
(四)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五)搶修損壞的道路和通信、供水、供熱、供電、供氣設施,保障運行安全;
(六)啟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救災設備、設施和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氣象災情,有義務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核實、評估,組織受災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解讀
2013年12月4日上午,撫順市政府新聞辦、撫順市氣象局聯合舉辦新聞發布會,撫順市氣象局對12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的《撫順市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做了詳細解讀並回答了現場記者提問。
據悉,《撫順市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共32條,就全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和監督管理等防禦活動,特別是針對氣象災害的防禦機制、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建設項目選址氣象意見書、防雷裝置產權單位主動委託檢測、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氣象設施建設規劃、鄉鎮氣象信息服務站、氣象助理員和信息員等具體事項做出了明確規定。《撫順市氣象災害防禦實施辦法》為建立科學防禦氣象災害的長效機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撫順市氣象局新聞發言人、副局長李強介紹:在各類自然災害中,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約占70%以上。撫順市地處遼東山區,屬大陸性季風氣候,是遼寧省氣象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的地區之一。暴雨(雪)、乾旱、冰雹、雷電、大風、霜凍等氣象災害每年給撫順市經濟、社會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在全球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撫順市極端氣象災害也呈現出頻發、多發態勢。《辦法》的頒布施行對規範氣象災害防禦管理活動,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氣象防災減災意識具有重要意義。李強副局長從五個方面詳細解讀了《辦法》條文。
一是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方面的規定。辦法第三至七條規定,“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實行以人為本、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科學防禦的原則。”“市、縣(含區、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領導和協調本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評估以及雷電災害防禦、氣候可行性論證和人工影響天氣等工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水務、教育、民政、規劃、衛生、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依法參加氣象災害防禦志願服務活動。”
二是氣象災害預防主要措施方面的規定。辦法第九至十七條規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應當作為城市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林業、水利、交通、旅遊、電力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城鄉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建設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公共工程、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等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出具的意見書。”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等市政公用工程;高層建築、各類發射塔和觀測塔、通訊樞紐、計算機信息系統、廣播電視設施等重點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及編制施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
三是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工作方面的規定。辦法第十九至二十、二十三至二十五條規定, “建設氣象設施應當符合氣象設施建設規劃和氣象設施建設標準規範,並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區,根據需要配備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在農村暴雨和地質災害易發區域,建設自動氣象站;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警示標誌;在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以及鄉(鎮)、村(屯),布設氣象災害預警大喇叭、手搖警報器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將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通報相關部門,並根據法定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刊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並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四是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方面的規定。辦法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條規定,“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啟動和終止相應的應急預案。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縣人民政府所屬各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啟動和終止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氣象災情,有義務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民政部門報告。
五是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經驗的提煉和固化。辦法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氣象信息服務站,設立氣象助理員。氣象信息服務站承擔氣象防災減災任務和氣象預警信息的有效傳播工作;承擔農村氣象科普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諮詢工作;承擔氣象災情收集上報工作;承擔本地自動氣象站、土壤水分站、鄉(鎮)氣象信息服務站業務平台和氣象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學校、醫院、車站、工礦企業、建築工地、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立氣象信息員。氣象信息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的運行維護,以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